[{"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12-s0301-072":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66},{"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2-s0301-072",112,"112120","20230805","s0301","criminal",null,72,"single","A 女 B 男、C 男 D 女為兩對夫妻，A 女與 C 男發生性關係。因此 B 男委任甲律師對 C 男起訴請求通姦之民事賠償。此外，D 女亦委任乙律師對 A 女起訴請求通姦之民事賠償，A 女則委任甲律師應訴。關於律師倫理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16,"B":17,"C":18,"D":19},"甲違反律師倫理，因為夫妻絕對不可共用同一律師","甲違反律師倫理，因為兩事件有實質關聯，且利害關係及律師角色可能衝突","只要甲曾經對 B 說明可能的利害關係衝突，且取得 B 的口頭同意，就可以同時代理 A 及 B","只要甲實際開庭時將其中一件複委任給其受僱律師丙來代理，就不會違反律師倫理","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律師的利益衝突，重點在於兩事件是否有實質關連、律師角色與利害關係是否可能衝突。\n【正解理由】《律師倫理規範》第 31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律師不得受任下列事件：」，《律師倫理規範》第 31 條第 1 項第 2 款為「二、與受任之事件利害相衝突之同一或有實質關連之事件。關於現在受任事件，其與原委任人終止委任者，亦同。」甲既受 B 之委任對 C 起訴請求通姦之民事賠償，又受 A 之委任應訴 D 之同類請求，兩件訴訟源自同一組通姦事實，具有實質關連；甲在一案要主張通姦致 B 受損害，另一案卻要為 A 抗辯，律師角色與利害關係都可能衝突。故選 B。\n【逐項排除】\n(A) 錯誤。上開第 1 項第 2 款的判準在於事件之間有無利害衝突或實質關連，而非以當事人是否為夫妻作為絕對標準。《律師倫理規範》第 31 條第 1 項第 8 款所列者為「八、委任人有數人，而其間利害關係相衝突之事件。」可見著眼點仍在利害關係。\n(B) 正確。理由如上。\n(C) 錯誤。《律師倫理規範》第 31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除第五款情形外，律師於告知受影響之委任人、前委任人或前項第九款之第三人因利害衝突產生之實質風險，並得其書面同意後，仍得受任之。」該項所要求的是書面同意，選項所稱取得 B 的口頭同意並不符合。\n(D) 錯誤。《律師倫理規範》第 36 條第 1 項本文規定：「律師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三十二條受利害衝突之限制者，與其同事務所之其他律師，亦均受相同之限制。」把其中一件複委任給同事務所之受僱律師丙，丙同受相同限制。\n【涵攝步驟】要件一，甲有現在受任之事件，即 B 對 C 之訴訟；要件二，另一事件與之有實質關連，即 D 對 A 之訴訟；要件三，兩者利害相衝突。\n【記憶點】利益衝突看的是事件的關連與利害，不是當事人的身分；而解除衝突要書面同意，換人出庭沒有用。","一、要件拆解。《律師倫理規範》第 31 條第 1 項是柱句加各款的結構，柱句把效果定為律師不得受任，各款則列出受限制的事件類型。本題命中的是第 2 款的實質關連加利害衝突。判斷實質關連時，要看兩事件的事實基礎是否同一；判斷利害衝突時，要看律師在兩案中所要主張的立場是否相互牴觸。本題兩者都成立。\n二、解除衝突的程序。《律師倫理規範》第 31 條第 2 項提供了經告知並取得書面同意即得受任的出口，但它有兩道限制：一是排除第 1 項第 5 款的情形，二是必須告知因利害衝突產生之實質風險。至於同一具訟爭性事件，《律師倫理規範》第 31 條第 3 項規定：「律師於同一具訟爭性事件中，不得同時或先後受兩造當事人委任，或同時受利害關係相衝突之一造當事人數人委任，亦不適用前項之規定。」該項連書面同意的出口都關上了。\n三、限制的擴散。利益衝突不是律師個人的事。《律師倫理規範》第 36 條第 1 項本文把限制擴及同事務所之其他律師，本文之後另有但書，就受限制之律師未參與該事件且未分受報酬等情形設有例外，選項 D 的複委任並不符合未參與該事件的前提。與此相關的還有《律師倫理規範》第 34 條柱句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律師不得接受當事人之委任；已委任者，應終止之：」，其中包含律師明知其受任或繼續受任將違反本規範的情形。\n四、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變化包括法律顧問與訴訟代理的衝突、前僱主與現僱主的當事人衝突、以及公務員離職後承辦其職務上曾處理之事件。答題時先問三件事：兩事件有無同一或實質關連、利害是否相衝突、有無書面同意的出口可用。另一個常見的陷阱是把利益衝突的判斷寄託在形式安排上，例如換一位受僱律師出庭、拆成兩家事務所、或由當事人口頭表示不介意；這些安排都不會改變事件之間的實質關連，也不符合條文所要求的書面同意。\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7,38,39],"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12-s0301-071",71,"甲律師承辦的案件開庭時，審判長辱罵甲律師是人渣，甲律師當場異議，但是審判長不予理會。…",{"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2-s0301-073",73,"A 的年邁母親 B 因為與他人的債務糾紛需要打官司，A 因此和 B 一起到甲律師事務…",{"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2-s0301-070",70,"甲律師承辦當事人 A 所涉的傷害刑事案件，A 的好友 B 被對造傳喚出庭作證，因 B…",{"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2-s0301-074",74,"甲律師擔任 A 公司的顧問，因而得知 A 公司計畫在某個區域申請核准進行大型土地開發…",{"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2-s0301-069",69,"A 當事人想要委請甲律師幫他打官司，甲律師研究案情後，發覺所有的裁判及學說都對 A …",{"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2-s0301-075",75,"關於甲受僱律師離開原任職的 X 法律事務所自行執業時，其下列行為何者較符合律師倫理？",[],{"id":45,"number":46,"stem":70},"甲律師承辦的案件開庭時，審判長辱罵甲律師是人渣，甲律師當場異議，但是審判…",{"id":49,"number":50,"stem":72},"A 的年邁母親 B 因為與他人的債務糾紛需要打官司，A 因此和 B 一起…",17894454489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