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0},["ShallowReactive",2],{"q-law-112-s0301-075":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7,"prev":68,"next":11,"paperCount":1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2-s0301-075",112,"112120","20230805","s0301","criminal",null,75,"single","關於甲受僱律師離開原任職的 X 法律事務所自行執業時，其下列行為何者較符合律師倫理？",{"A":16,"B":17,"C":18,"D":19},"甲電話通知過去自己承辦案件的當事人「日後毋需再委任 X 法律事務所，請改為直接聯絡我處理案件」","甲離職前主動聯絡其當事人說明自己無法繼續承辦其案件，並告知會將案件資料及準備進度交接給該事務所的乙律師","甲原本承辦的案件於其離職之後尚未訴訟終結，當事人聯絡詢問相關訴訟進度，甲表示「我已離職，這件訴訟完全不關我的事」","甲離職時將 X 法律事務所所有客戶名單造冊，將甲開幕邀請函寄發該等客戶，函中並註記歡迎轉委任甲律師","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受僱律師離職時，對原事務所與當事人所應遵守的分際。\n【正解理由】《律師倫理規範》第 53 條規定：「受僱於法律事務所之律師離職時，不應促使該事務所之當事人轉委任自己為受任人；另行受僱於其他法律事務所者，亦同。」又《律師倫理規範》第 35 條第 2 項規定：「律師終止與當事人間之委任關係時，應採取合理步驟，以防止當事人之權益遭受損害，並應返還不相當部分之報酬。」選項 B 中，甲於離職前主動聯絡當事人說明無法繼續承辦，並告知將把案件資料及進度交接給乙律師，既未促使當事人轉委任自己，也採取了防止權益受損之合理步驟。故選 B。\n【逐項排除】\n(A) 錯誤。通知當事人改為直接聯絡自己，正是《律師倫理規範》第 53 條所稱促使該事務所之當事人轉委任自己為受任人。\n(B) 正確。理由如上。\n(C) 錯誤。以我已離職、這件訴訟完全不關我的事回應當事人詢問，未採取防止當事人權益受損之合理步驟。《律師倫理規範》第 27 條第 2 項規定：「律師應依據法令及正當程序，盡力維護當事人之合法權益，對於受任事件之處理，不得無故延宕，並應適時告知事件進行之重要情事。」該項要求適時告知重要情事，與此種回應不符。\n(D) 錯誤。甲將 X 法律事務所所有客戶名單造冊，向該等客戶寄發註記歡迎轉委任之開幕邀請函，收件人即為原事務所之當事人，正是《律師倫理規範》第 53 條所稱促使該事務所之當事人轉委任自己為受任人；該條所指對象為該事務所之當事人，不以甲原承辦者為限。\n【涵攝步驟】要件一，甲為受僱律師且將離職；要件二，有無促使原事務所之當事人轉委任自己；要件三，有無採取防止當事人權益受損之合理步驟。\n【記憶點】離職可以走，客戶不能帶；走之前要把案件交接清楚，這是對當事人的義務。","一、要件拆解。《律師倫理規範》第 53 條的規範對象是受僱律師，時點是離職時，禁止的行為是促使原事務所之當事人轉委任自己；後段並把另行受僱於其他事務所的情形一併涵蓋，避免藉由換一家事務所規避。選項 A 的直接聯絡我處理案件與選項 D 的歡迎轉委任，都是典型的促使轉委任。\n二、對當事人的義務。離職所生的問題不只是事務所之間的競爭，更牽涉當事人的訴訟利益。《律師倫理規範》第 35 條第 2 項要求採取合理步驟防止當事人權益受損，選項 B 的說明與交接正是這種合理步驟；選項 C 則反其道而行，把當事人丟在程序中間。與此相關的還有《律師倫理規範》第 30 條規定：「律師於執行職務時，如發現和解、息訟或認罪，符合當事人之利益及法律正義時，宜協力促成之，但仍以當事人之決定為準。」可以看出倫理規範一貫是以當事人的利益與自主決定為歸宿。\n三、易混淆條文對照。要注意當事人自主選任律師的自由並未被剝奪。《律師倫理規範》第 53 條禁止的是律師主動促使轉委任，而不是禁止當事人自己決定改任；同樣地，《律師倫理規範》第 52 條規定：「數律師共同受同一當事人委任處理同一事件時，關於該事件之處理，應盡力互相協調合作。」該條也是從當事人利益出發，要求律師之間合作而非爭奪。\n四、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命題者常把情境換成合夥律師拆夥、事務所分家、實習律師結束訓練或律師被解僱，並在選項中放入帶走卷證、複製客戶資料、以離職為由拒絕交接等情節。判斷的主軸有兩條：對原事務所不得促使其當事人轉委任自己，對當事人則須確保案件的進行不因人員異動而受損。至於離職後當事人主動找上門的情形，條文所禁止的是律師的促使行為，因此重點在於離職前後有無以言詞、書信或其他方式招徠，而不在於當事人最後委任了誰。\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7,38,39],"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4,48,51,55,59,63],{"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12-s0301-074",74,"甲律師擔任 A 公司的顧問，因而得知 A 公司計畫在某個區域申請核准進行大型土地開發…",{"id":49,"number":24,"year":6,"stem":50},"law-112-s0301-001","關於主刑加重減輕及限制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12-s0301-073",73,"A 的年邁母親 B 因為與他人的債務糾紛需要打官司，A 因此和 B 一起到甲律師事務…",{"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12-s0301-002",2,"關於刑法第 185 條之 4 發生交通事故逃逸罪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12-s0301-072",72,"A 女 B 男、C 男 D 女為兩對夫妻，A 女與 C 男發生性關係。因此 B 男委…",{"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12-s0301-003",3,"關於偽造行為與行使行為間罪數認定之敘述，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錯誤？",[],{"id":45,"number":46,"stem":69},"甲律師擔任 A 公司的顧問，因而得知 A 公司計畫在某個區域申請核准進行…",17894454489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