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1},["ShallowReactive",2],{"q-law-113-s0101-001":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11,"next":70,"paperCount":47},{"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12,"history":24,"explanation":26,"explanationDeep":27,"confidence":28,"flags":29,"indexable":31},"law-113-s0101-001",113,"113110","20240803","s0101","public",null,1,"single","關於貨物應許自由流通之憲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體系上屬基本國策章之規定，並非全無規範效力","為確保該規定目標得以實現，國家公權力之行使至少不應與其背道而馳","本條規定係以全國為空間範圍，故跨地方轄區間之貨物自由流通應受到保障","地方自治立法禁止特定之合法商品於轄內進行交易，屬地方自治權之行使，應優先於本條適用","D","normal",[20],false,[25],{"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中華民國憲法》第 148 條貨物自由流通規定之規範性質，以及地方自治立法與憲法間的位階關係。\n【正解理由】《中華民國憲法》第 148 條規定：「中華民國領域內，一切貨物應許自由流通。」該條以中華民國領域內劃定空間範圍，是對全國市場一體性所設之基本國策規定。地方自治團體的立法權並非獨立於憲法之外，《地方制度法》第 2 條第 2 款就自治事項規定：「二、自治事項：指地方自治團體依憲法或本法規定，得自為立法並執行，或法律規定應由該團體辦理之事務，而負其政策規劃及行政執行責任之事項。」自治立法權既由憲法與法律賦予，即須在憲法之下行使，不能反過來排除憲法規定之適用。(D) 把兩者的位階倒置，敘述錯誤，故選 D。\n【逐項排除】\n(A) 敘述正確。《中華民國憲法》第 148 條列於基本國策章，其性質雖偏向方針條款，仍對國家行為具有規範效力，並非全無拘束力。\n(B) 敘述正確。基本國策條款對公權力至少產生方向上的拘束，國家行使公權力時不應與《中華民國憲法》第 148 條所揭示的目標相反。\n(C) 敘述正確。《中華民國憲法》第 148 條以中華民國領域內為範圍，跨越地方轄區之貨物流通因而落在該條射程之內。\n(D) 敘述錯誤。依《地方制度法》第 2 條第 2 款，自治事項之立法權來自憲法或法律；地方自治立法禁止合法商品在轄內交易，與《中華民國憲法》第 148 條之要求相反時，不能主張自治權優先於憲法。\n【涵攝步驟】要件一中華民國領域內→ 該地方自治團體轄區在我國領域內；要件二一切貨物→ 題示為合法商品；要件三應許自由流通→ 自治立法禁止其交易，與該要求相反。\n【記憶點】基本國策章不是裝飾品；自治立法在憲法之下，不在憲法之上。","一、條文沿革：《中華民國憲法》第 148 條自民國三十六年施行以來未經修正，本題考試日為 113 年 8 月 3 日，適用的仍是制憲時的原始文字。\n二、要件拆解：該條可拆為三個要件。其一為空間要件中華民國領域內，界定的是全國，而非各別地方轄區；其二為客體要件一切貨物，未區分貨物種類；其三為效果要件應許自由流通。本題的陷阱設在第一個要件：命題者以地方自治權之行使為誘因，測驗考生會不會把全國性的空間範圍讀成可由地方切割。\n三、易混淆條文對照：《中華民國憲法》第 108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各款，省於不牴觸國家法律內，得制定單行法規。」該項處理的是地方單行法規與國家法律的關係。《地方制度法》第 2 條第 3 款則規定：「三、委辦事項：指地方自治團體依法律、上級法規或規章規定，在上級政府指揮監督下，執行上級政府交付辦理之非屬該團體事務，而負其行政執行責任之事項。」兩者與自治事項的定義並列閱讀，可以看出地方立法權的來源與界線都由上位規範劃定。\n四、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本條常與基本國策章的規範效力一併命題，例如問基本國策條款可否作為人民請求給付的直接依據，或問基本國策條款在違憲審查中扮演什麼角色。作答時把有規範效力與可直接請求兩件事分開，是常見的得分關鍵。\n五、實務見解的位置：基本國策條款究竟屬於方針條款、憲法委託或制度性保障，條文本身並未表明，本題選項 (A)、(B) 的分辨點在司法院解釋與憲法法庭裁判累積的意旨，條文本身未直接規定。\n六、作答時的常見失分處：本題的四個選項有三個是正面敘述，只有一個把位階倒置，考生若在時間壓力下只讀到地方自治權之行使六個字就勾選，容易誤以為題目在考自治權的保障。實際上題幹問的是敘述何者錯誤，重點落在應優先於本條適用這半句。另外要注意《中華民國憲法》第 148 條的文字用的是應許，屬於要求國家為一定作為的表述，與單純的禁止規定不同，這也是判斷其規範效力時的線索。\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0],"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7,38,39,40],"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13-s0101-075",75,"已經訴訟繫屬於外國法院之事件，若該事件之原告又於我國法院就同一事件對被告提起訴訟。下…",{"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13-s0101-002",2,"關於憲法人身自由之規定，依司法院解釋意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13-s0101-074",74,"我國人甲男與 A 國人乙女，生有一子丙。甲死亡時遺有在我國之不動產 B 屋及在 A …",{"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13-s0101-003",3,"有關遷徙自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13-s0101-073",73,"我國女子甲到美國工作，結識日本男子乙，二人於加拿大結婚，於美國生下一子丙。關於丙之身…",{"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13-s0101-004",4,"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關於政黨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id":50,"number":51,"stem":52},17894454402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