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2},["ShallowReactive",2],{"q-law-113-s0101-002":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5,"repeats":69,"prev":70,"next":71,"paperCount":55},{"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3-s0101-002",113,"113110","20240803","s0101","public",null,2,"single","關於憲法人身自由之規定，依司法院解釋意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憲法第 8 條第 1 項所稱之法院，指有審判權之法官所構成之獨任或合議之法院","憲法第 8 條第 1 項所稱之司法機關，並不包括檢察機關","憲法第 8 條有關提審之規定，以非法逮捕拘禁為要件","憲法第 8 條第 1 項所稱之審問機關，包含法院以外之機關","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中華民國憲法》第 8 條人身自由保障條款中法院、司法機關、審問機關與提審要件的解釋。\n【正解理由】《中華民國憲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該項把逮捕拘禁交給司法或警察機關，把審問處罰保留給法院。依司法院解釋意旨，此處的法院指有審判權之法官所構成的獨任或合議法院，(A) 與此一致，故選 A。\n【逐項排除】\n(A) 敘述正確。《中華民國憲法》第 8 條第 1 項所稱之法院，依司法院解釋意旨，指有審判權之法官所構成的獨任或合議之法院，而非泛指廣義的司法組織。\n(B) 敘述錯誤。《中華民國憲法》第 8 條第 1 項就逮捕拘禁所稱之司法機關，依司法院解釋意旨採廣義，檢察機關包含在內。\n(C) 敘述錯誤。《中華民國憲法》第 8 條第 2 項所定得聲請提審之情形，是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並未以該逮捕拘禁違法為前提。\n(D) 敘述錯誤。《中華民國憲法》第 8 條第 1 項既然寫明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審問即專屬法院，不及於法院以外之機關。\n【涵攝步驟】要件一逮捕拘禁→ 主體為司法或警察機關；要件二審問處罰→ 主體限縮為法院；要件三法院→ 由有審判權之法官組成。題目問的是正確者，比對後 (A) 成立。\n【記憶點】逮捕拘禁看司法或警察機關，審問處罰只看法院。","一、條文沿革：《中華民國憲法》第 8 條自制憲以來未經修正，考試日為 113 年 8 月 3 日，適用的是原始文字。\n二、要件拆解：該條第 1 項用兩組主體把人身自由的干預切成兩段，前段的主體是司法或警察機關，後段的主體是法院；第 2 項則設計了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與提審兩道時間管制。《中華民國憲法》第 8 條第 2 項規定：「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該項的觸發事由寫的是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並沒有加上非法二字，這正是選項 (C) 的破綻所在。\n三、易混淆條文對照：《中華民國憲法》第 8 條第 4 項另就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的追究程序設有規定，其觸發事由才寫到非法逮捕拘禁。第 2 項的提審與第 4 項的追究，事由與程序各自獨立，考生常把兩者混為一談。另《中華民國憲法》第 77 條規定：「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該條講的是司法院的組織地位，與《中華民國憲法》第 8 條所稱之法院不是同一個層次的概念。\n四、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本條常搭配警察職權行使法的查證身分、入出國及移民法的收容、傳染病防治法的強制隔離命題，問的是限制人身自由是否須即時由法院介入。\n五、實務見解的位置：法院、司法機關、審問機關三個語詞的具體外延，條文本身未加定義，本題四個選項的分辨點都在司法院解釋累積的意旨，而不在條文字面。\n六、作答時的常見失分處：本題四個選項都以《中華民國憲法》第 8 條為題目，容易讓人以為答案可以從條文直接讀出。實際上法院與司法機關在同一項之內指涉的範圍並不相同，這一點條文並未寫明。記憶時可以把第 1 項拆成兩句對照：處理逮捕拘禁的是司法或警察機關，處理審問處罰的是法院；而司法機關在前一句採廣義，法院在後一句採狹義。至於選項 (C)，只要回到第 2 項的觸發事由逐字比對，就能發現其中並沒有違法性的要求。\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2,"tagline":43,"hint":44},"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8,39,40,41],"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6,49,53,57,61,65],{"id":47,"number":24,"year":6,"stem":48},"law-113-s0101-001","關於貨物應許自由流通之憲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13-s0101-003",3,"有關遷徙自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13-s0101-075",75,"已經訴訟繫屬於外國法院之事件，若該事件之原告又於我國法院就同一事件對被告提起訴訟。下…",{"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13-s0101-004",4,"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關於政黨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13-s0101-074",74,"我國人甲男與 A 國人乙女，生有一子丙。甲死亡時遺有在我國之不動產 B 屋及在 A …",{"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13-s0101-005",5,"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關於法規範差別待遇之合憲性審查標準，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47,"number":24,"stem":48},{"id":50,"number":51,"stem":52},17894454402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