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6},["ShallowReactive",2],{"q-law-113-s0101-005":3},{"question":4,"paper":34,"subjectMeta":11,"related":46,"repeats":71,"prev":72,"next":73,"paperCount":75},{"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3},"law-113-s0101-005",113,"113110","20240803","s0101","public",null,5,"single","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關於法規範差別待遇之合憲性審查標準，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法規範採取性別分類而形成差別待遇者，因係以難以改變之個人特徵、歷史性或系統性之刻板印象為差別待遇之標準，應採嚴格審查","法規範就僅父或母為原住民者，附加「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之要求，因未涉及原住民身分認同之重要基本權利，應採中度審查","法規範以媒合是否涉及跨國（境）婚姻為分類，而對跨國（境）婚姻媒合給予相對不利之差別待遇，未涉及可疑分類，亦未涉及攸關個人人格發展及人性尊嚴之重要基本權利，應採中度審查","法規範將特定犯罪規定為告訴乃論之罪，係屬刑事立法政策之選擇，其因此與其他非告訴乃論之罪形成之差別待遇，應採寬鬆審查","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法規範差別待遇的合憲性審查標準，如何依分類標準與所涉基本權的重要性決定寬嚴。\n【正解理由】平等要求的基本形式，《行政程序法》第 6 條規定：「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不過審查標準的寬嚴如何決定，條文本身並未規定，其判準來自憲法法庭裁判的意旨：分類標準愈接近難以改變的個人特徵、所涉基本權愈重要，審查即愈嚴格；反之，屬立法政策形成空間者，審查即趨寬鬆。將特定犯罪定為告訴乃論之罪，涉及的是刑事立法政策的選擇，因此採寬鬆審查，(D) 與此一致，故選 D。\n【逐項排除】\n(A) 敘述錯誤。性別分類雖屬可疑分類，依憲法法庭裁判意旨採中度審查，而非嚴格審查。\n(B) 敘述錯誤。就父或母一方為原住民者附加從姓或從原住民傳統名字之要求，依憲法法庭裁判意旨涉及原住民身分認同此一重要基本權，並非未涉及，審查標準因而提高。\n(C) 敘述錯誤。以婚姻媒合是否涉及跨國或跨境為分類而為不利差別待遇，依憲法法庭裁判意旨，因未涉可疑分類，亦未涉攸關人格發展與人性尊嚴之重要基本權，採寬鬆審查而非中度審查。\n(D) 敘述正確。將特定犯罪規定為告訴乃論之罪，係刑事立法政策之選擇，其所形成之差別待遇依憲法法庭裁判意旨採寬鬆審查。\n【涵攝步驟】步驟一：確認分類標準是否為可疑分類；步驟二：確認所涉基本權是否重要；步驟三：兩者都不成立，落入立法形成空間，採寬鬆審查。告訴乃論與非告訴乃論之區分符合步驟三。\n【記憶點】先看分類標準，再看基本權重要性，兩者都不特別，就走寬鬆審查。","一、規範定位：平等原則在行政法上的表現，《行政程序法》第 6 條已經寫明，但該條處理的是行政行為的個案差別待遇，並未就法規範違憲審查建立審查密度的層級。本題問的是法規範審查，兩者層次不同。\n二、要件拆解：憲法法庭在審查差別待遇時，實際操作的是兩個變數。第一個變數是分類標準，愈接近與生俱來、難以改變的個人特徵，或愈與歷史性、系統性的刻板印象相連，審查密度愈高；第二個變數是所涉基本權，愈接近人格發展與人性尊嚴的核心，審查密度愈高。兩個變數共同決定寬鬆、中度、嚴格三個層級。本題四個選項就是把四組事實分別放進這個座標。\n三、易混淆概念對照：審查密度與審查步驟是兩件事。審查步驟處理的是目的正當性、手段與目的的關聯性；審查密度處理的則是這些步驟要求多高。考生常把採嚴格審查誤寫成必然違憲，兩者並無必然關係。\n四、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本考點常改問何種分類屬於可疑分類、原住民身分法相關規定所形成的差別待遇應採何種審查標準，或以社會給付立法的差別待遇命題。\n五、實務見解的位置：本題四個選項的分辨點都在憲法法庭裁判所建立的審查密度階層，並不在條文字面；《行政程序法》第 6 條就審查密度未設規定，作答時不能僅依該條推導。\n六、作答時的常見失分處：本題的四個選項在句型上高度相似，都是以某某為分類標準而應採某種審查。考生若只憑印象記憶性別分類一定走嚴格審查，就會在選項 (A) 上失分。比較穩妥的作法是先問分類標準落在哪一層，再問所涉基本權落在哪一層，最後才對應審查密度。另外，選項 (B) 與 (C) 都用了未涉及這種否定式的鋪陳，這種寫法通常是命題者設定的翻轉點，作答時要特別回頭確認該基本權究竟涉不涉及。\n七、體系上的位置：平等的審查與自由權的審查在結構上並不相同。自由權的審查處理的是干預是否正當，平等的審查處理的則是兩組人之間的差別是否有正當理由；後者要先確定比較基準，才談得上審查密度。這一層次差異是本題所有選項共同的背景。\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low",[31,32],"needs-practice-view","not-retrieved",true,{"code":9,"slug":10,"name":35,"tag":36,"label":37,"subjects":38,"kicker":43,"tagline":44,"hint":45},"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9,40,41,42],"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7,51,55,59,63,67],{"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13-s0101-004",4,"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關於政黨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13-s0101-006",6,"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關於財產權之社會義務性，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13-s0101-003",3,"有關遷徙自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13-s0101-007",7,"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關於憲法上工作權之保障及其限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13-s0101-002",2,"關於憲法人身自由之規定，依司法院解釋意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8,"number":69,"year":6,"stem":70},"law-113-s0101-008",8,"憲法上人民權利救濟請求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48,"number":49,"stem":50},{"id":52,"number":53,"stem":74},"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關於財產權之社會義務性，下列敘述何者錯誤…",75,17894454402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