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6},["ShallowReactive",2],{"q-law-113-s0101-006":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5,"repeats":70,"prev":71,"next":73,"paperCount":75},{"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3-s0101-006",113,"113110","20240803","s0101","public",null,6,"single","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關於財產權之社會義務性，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行使財產權應依法受社會責任及環境生態責任之限制，形成個人利益之特別犧牲時，既係因社會責任所生，當無補償之必要","法律限制對土地之利用至為輕微，則屬人民享受財產權同時所應負擔之社會義務，騎樓即為適例","財產權人之財產已由過去不受限制支配之絕對性，轉變成並非聽由財產權人任意為之，而須注意到公共利益","基於增進公共利益之必要，對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權，國家並非不得以法律為合理之限制","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財產權的社會義務性，以及社會義務逾越界限而形成特別犧牲時的補償問題。\n【正解理由】財產權雖負有社會義務，但社會義務並不等於一切負擔都無須補償。《土地徵收條例》第 57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土地因事業之興辦，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時，土地所有權人得自施工之日起至完工後一年內，請求需用土地人徵收土地所有權，需用土地人不得拒絕。」該項顯示，當公權力對財產權的干預已使所有權人不能為相當使用時，法律所安排的處理方式是徵收與補償，而不是要求所有權人無償忍受。(A) 主張特別犧牲既由社會責任而生即無補償必要，與此不符，故選 A。\n【逐項排除】\n(A) 敘述錯誤。社會義務有其界限，干預逾越該界限而形成特別犧牲時，仍應有補償或徵收之安排，並非當然無補償之必要。\n(B) 敘述正確。對土地利用限制至為輕微者，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屬人民享受財產權同時應負擔之社會義務，騎樓通行之限制即為典型例子。\n(C) 敘述正確。財產權由絕對支配轉為負有社會拘束，須兼顧公共利益，此為司法院解釋意旨所肯認的財產權功能轉變。\n(D) 敘述正確。《中華民國憲法》第 143 條第 1 項規定：「中華民國領土內之土地屬於國民全體。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權，應受法律之保障與限制。私有土地應照價納稅，政府並得照價收買。」該項在保障之外同時寫出限制，可見基於公共利益之合理限制為憲法所容許。\n【涵攝步驟】要件一：干預是否輕微→輕微者屬社會義務；要件二：干預是否已達不能為相當使用→已達者為特別犧牲；要件三：特別犧牲之法律效果為徵收或補償。(A) 停在第一步就下結論。\n【記憶點】社會義務有天花板，撞破天花板就要補償。","一、條文沿革：《土地徵收條例》本題適用 101 年 1 月 4 日修正公布之版本，《中華民國憲法》第 143 條則為制憲原始文字，均在 113 年 8 月 3 日考試日之前生效。\n二、要件拆解：《中華民國憲法》第 143 條第 1 項在同一項之內同時寫出保障與限制，這是財產權社會義務性最直接的憲法文字依據。至於限制的界限，則由《中華民國憲法》第 23 條規定：「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該條把公益目的與必要性設為門檻。本題的陷阱在於：選項 (A) 承認了社會責任，卻直接跳到無補償之必要，中間漏掉了干預強度這個判斷步驟。\n三、易混淆條文對照：《土地徵收條例》第 58 條第 2 項就徵用設有類似的安排，規定所有權人於一定條件下得請求徵收所有權，需用土地人不得拒絕；同條例第 9 條則處理徵收後未依計畫使用時原所有權人的收回權。三組規定並列閱讀，可以看到財產權受干預時法律所提供的不同出口。\n四、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本考點常改問既成道路成立公用地役關係應否補償、容積移轉是否構成補償，或以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長期未徵收的爭議命題。\n五、實務見解的位置：社會義務與特別犧牲的分界線，條文本身並未劃出，本題選項 (A)、(B)、(C) 的分辨點在司法院解釋所累積的意旨。\n六、作答時的常見失分處：本題選項 (A) 的敘述在前半段是正確的，財產權確實受社會責任與環境生態責任的限制；錯誤發生在後半段的當無補償之必要。考生若讀到前半段就認定整句正確，便會漏掉題目真正的考點。判讀這一族選項時，可以把每個選項拆成前提與結論兩截分別檢查。\n七、體系上的位置：財產權的干預在體系上分成兩種型態。第一種是徵收，其法律效果由《土地徵收條例》處理，補償是必要的組成部分；第二種是內容與限制的規定，原則上不生補償問題，但干預強度逾越社會義務的界限時，仍須有調節性的補償安排。選項 (A) 的問題正在於它把所有出於社會責任的干預都推入第二種型態，並否定調節的可能。\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2,"tagline":43,"hint":44},"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8,39,40,41],"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6,50,54,58,62,66],{"id":47,"number":48,"year":6,"stem":49},"law-113-s0101-005",5,"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關於法規範差別待遇之合憲性審查標準，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1,"number":52,"year":6,"stem":53},"law-113-s0101-007",7,"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關於憲法上工作權之保障及其限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5,"number":56,"year":6,"stem":57},"law-113-s0101-004",4,"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關於政黨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id":59,"number":60,"year":6,"stem":61},"law-113-s0101-008",8,"憲法上人民權利救濟請求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3,"number":64,"year":6,"stem":65},"law-113-s0101-003",3,"有關遷徙自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7,"number":68,"year":6,"stem":69},"law-113-s0101-009",9,"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有關人民之受教育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47,"number":48,"stem":72},"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關於法規範差別待遇之合憲性審查標準，下列…",{"id":51,"number":52,"stem":74},"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關於憲法上工作權之保障及其限制，下列敘述…",75,17894454515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