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13-s0101-007":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5,"repeats":70,"prev":71,"next":73,"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3-s0101-007",113,"113110","20240803","s0101","public",null,7,"single","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關於憲法上工作權之保障及其限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職業自由為人民充實生活內涵及自由發展人格所必要，不因職業之性質為公益或私益、營利或非營利而有異","人民之工作權保障，包括選擇職業之自由","憲法工作權保障人民有開業、停業與否及從事營業之時間、地點、對象及方式之自由","營業場所之選定亦受營業自由保障，僅得以法律為必要之限制，不得授權主管機關發布法規命令為規範","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憲法工作權與職業自由的保障範圍，以及對營業自由的限制可否由法規命令為之。\n【正解理由】《中華民國憲法》第 15 條規定：「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而限制的方式，《中華民國憲法》第 23 條規定：「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依司法院解釋意旨，此處的法律保留是層級化的，法律以外，經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亦得為規範。《行政程序法》第 150 條第 2 項規定：「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立法精神。」(D) 全面否定授權主管機關發布法規命令的可能，故選 D。\n【逐項排除】\n(A) 敘述正確。職業自由為人民充實生活內涵及自由發展人格所必要，依司法院解釋意旨不因職業性質為公益或私益、營利或非營利而有差異。\n(B) 敘述正確。《中華民國憲法》第 15 條保障工作權，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其內涵包括選擇職業之自由。\n(C) 敘述正確。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工作權之保障及於開業、停業與否，以及從事營業之時間、地點、對象及方式之自由。\n(D) 敘述錯誤。依《中華民國憲法》第 23 條與《行政程序法》第 150 條第 2 項，對營業自由之限制在有法律具體明確授權時，得以法規命令為規範，並非只能由法律直接規定。\n【涵攝步驟】要件一：營業場所之選定屬營業自由，受《中華民國憲法》第 15 條保障；要件二：限制須符合《中華民國憲法》第 23 條之公益目的與必要性；要件三：規範形式得為法律或其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D) 在第三步出錯。\n【記憶點】工作權的限制看的是授權夠不夠明確，不是形式上有沒有法律兩個字。","一、條文沿革：《中華民國憲法》第 15 條、第 23 條均為制憲原始文字；《行政程序法》本題適用 110 年 1 月 20 日修正公布之版本，均在 113 年 8 月 3 日考試日之前生效。\n二、要件拆解：職業自由的干預在學理上依強度分層，由執行職業的方式，到主觀的許可要件，再到客觀的許可要件，強度愈高、正當化的要求愈高。《中華民國憲法》第 23 條就這三層設下共同的門檻，即公益目的加上必要性；規範形式的問題則由層級化法律保留處理。《行政程序法》第 150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該項界定了法規命令的概念，其成立本身就以法律授權為前提。\n三、易混淆條文對照：《行政程序法》第 158 條處理法規命令的無效事由，其中一款針對無法律授權而剝奪或限制人民自由權利的情形；《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3 條則規定：「各機關發布之命令，得依其性質，稱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該條處理的是命令的名稱，與授權的有無無關。兩者常被混用。\n四、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本考點常改問證照制度對職業選擇自由的限制屬於哪一層、同業公會強制入會的合憲性，或以營業時間、營業地點的管制命題。\n五、實務見解的位置：選項 (A) 至 (C) 對職業自由保障範圍的描述，均出自司法院解釋所累積的意旨，條文本身未直接規定；選項 (D) 的分辨點則同時涉及層級化法律保留此一實務見解與法規命令的條文架構。\n六、作答時的常見失分處：選項 (D) 前半段所述營業場所之選定受營業自由保障是正確的，後半段否定授權主管機關發布法規命令的可能才是錯誤所在。這種前對後錯的寫法在憲法題中十分常見，作答時應把選項拆成數截逐一檢查，而不是憑整句的語感判斷。\n七、體系上的位置：工作權的保障範圍與工作權的限制方式，是兩個要分開處理的問題。前者決定某項活動是不是憲法要保護的對象，後者決定國家用什麼形式、在什麼條件下可以介入。本題選項 (A) 至 (C) 都落在前一個問題，選項 (D) 則橫跨兩者，這也是它成為答案的原因。\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2,"tagline":43,"hint":44},"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8,39,40,41],"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6,50,54,58,62,66],{"id":47,"number":48,"year":6,"stem":49},"law-113-s0101-006",6,"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關於財產權之社會義務性，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1,"number":52,"year":6,"stem":53},"law-113-s0101-008",8,"憲法上人民權利救濟請求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5,"number":56,"year":6,"stem":57},"law-113-s0101-005",5,"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關於法規範差別待遇之合憲性審查標準，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9,"number":60,"year":6,"stem":61},"law-113-s0101-009",9,"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有關人民之受教育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3,"number":64,"year":6,"stem":65},"law-113-s0101-004",4,"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關於政黨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id":67,"number":68,"year":6,"stem":69},"law-113-s0101-010",10,"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有關法律保留原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47,"number":48,"stem":72},"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關於財產權之社會義務性，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1,"number":52,"stem":53},75,17894454515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