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13-s0101-008":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2,"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3-s0101-008",113,"113110","20240803","s0101","public",null,8,"single","憲法上人民權利救濟請求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訴願作為行政訴訟之先行程序，係對人民訴訟權施予不必要之限制","訴願審理之範圍必須與法院審理之範圍相同","人民請願未獲得行政機關積極處理時，得提起訴願","憲法並未規定訴願審議委員會之具體組成方式","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憲法保障之權利救濟請求權，訴願制度的定位、審查範圍與訴願審議委員會的組織依據。\n【正解理由】《中華民國憲法》第 16 條規定：「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憲法就此僅確立人民享有訴願權，至於訴願審議委員會如何組成，是由法律層次處理：《訴願法》第 52 條第 1 項規定：「各機關辦理訴願事件，應設訴願審議委員會，組成人員以具有法制專長者為原則。」可見具體組成方式規定在《訴願法》而非憲法，(D) 與此一致，故選 D。\n【逐項排除】\n(A) 敘述錯誤。訴願前置係《行政訴訟法》第 4 條第 1 項所設之程序安排，依司法院解釋意旨並非對訴訟權之不必要限制。\n(B) 敘述錯誤。《訴願法》第 1 條第 1 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該項寫的是違法或不當；《行政訴訟法》第 4 條第 1 項所定撤銷訴訟針對的則是違法行政處分。兩者的審查事由由條文分別界定，並非相同。\n(C) 敘述錯誤。《訴願法》第 1 條第 1 項的訴願以行政處分為標的，《訴願法》第 2 條第 1 項則另定：「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得提起訴願。」(C) 只寫到請願未獲積極處理，既未指出有行政處分，也未指出有依法申請之案件而機關逾法定期間不作為。\n(D) 敘述正確。《中華民國憲法》第 16 條就訴願只寫到人民享有此權利，訴願審議委員會的具體組成方式規定於《訴願法》第 52 條。\n【涵攝步驟】要件一：標的與途徑由《訴願法》第 1 條第 1 項與第 2 條第 1 項分別界定；要件二：審查事由包含違法與不當；要件三：組織事項由法律規定。逐一比對後 (D) 成立。\n【記憶點】憲法給的是訴願權，訴願怎麼審、誰來審，看訴願法。","一、條文沿革：《訴願法》本題適用 101 年 6 月 27 日修正公布之版本，《行政訴訟法》適用 111 年 6 月 22 日修正公布之版本，《中華民國憲法》第 16 條則為制憲原始文字，均在 113 年 8 月 3 日考試日之前生效。\n二、要件拆解：訴願制度可拆成三層。第一層是標的與途徑，《訴願法》第 1 條第 1 項以行政處分為標的，《訴願法》第 2 條第 1 項另設一途；第二層是事由，《訴願法》第 1 條第 1 項寫的是違法或不當；第三層是組織與程序，由《訴願法》第 52 條以下決定。本題四個選項恰好分別落在這三層上，選項 (B) 的錯誤在於把第二層與行政訴訟拉平。\n三、易混淆條文對照：《訴願法》第 2 條第 1 項規定：「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得提起訴願。」該項處理的是怠為處分；《行政訴訟法》第 5 條則就課予義務訴訟設有對應規定。兩組條文並列，可以看到訴願與行政訴訟在救濟類型上的銜接關係。\n四、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本考點常改問訴願決定機關的管轄、訴願不受理與駁回的區別、訴願程序中不利益變更禁止的依據，或以政府採購法的異議申訴程序與訴願的關係命題。\n五、實務見解的位置：選項 (A) 所涉訴願前置是否構成對訴訟權的過度限制，其判斷標準來自司法院解釋所累積的意旨，條文本身未直接規定。\n六、組織規定的細節：《訴願法》第 52 條第 2 項規定：「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由本機關高級職員及遴聘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擔任之；其中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訴願法》第 53 條規定：「訴願決定應經訴願審議委員會會議之決議，其決議以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兩條把委員的來源比例與決議門檻都寫在法律層次，正好印證選項 (D) 所述憲法未就此設有具體規定的判斷。\n七、作答時的常見失分處：考生容易把訴願審議委員會誤認為憲法所設的機關，或把訴願的審查範圍與行政訴訟拉平。只要記得憲法所保障的是人民享有訴願之權，制度細節則交給法律，這兩個陷阱都可以避開。\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7,38,39,40],"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13-s0101-007",7,"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關於憲法上工作權之保障及其限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13-s0101-009",9,"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有關人民之受教育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13-s0101-006",6,"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關於財產權之社會義務性，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13-s0101-010",10,"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有關法律保留原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13-s0101-005",5,"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關於法規範差別待遇之合憲性審查標準，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13-s0101-011",11,"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關於未成年人之人格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46,"number":47,"stem":71},"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關於憲法上工作權之保障及其限制，下列敘述…",{"id":50,"number":51,"stem":52},75,17894454515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