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13-s0101-010":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5,"repeats":70,"prev":71,"next":72,"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3-s0101-010",113,"113110","20240803","s0101","public",null,10,"single","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有關法律保留原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凡是限制人民自由權利之事項，概應由立法者以法律直接規定之","屬於執行法律之技術性或細節性之事項，法律得交由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必要之規範","法律授權行政機關以命令補充規定者，母法之授權必須明確","基於法律授權而訂定法規命令，不得逾越授權範圍","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層級化法律保留原則，何種事項須由法律直接規定，何種事項得以命令規範。\n【正解理由】法律保留並非要求一切限制人民自由權利之事項都由法律直接規定。《行政程序法》第 158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法規命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行政程序法》第 158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二、無法律之授權而剝奪或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者。」該款把法規命令因侵害自由權利而無效的情形，限定在沒有法律授權者；反面言之，有法律之授權時，法規命令得就人民自由、權利之剝奪或限制加以規定而不因本款無效。可見規範形式得依事項的性質與干預強度而分層。(A) 以凡是與概應把法律保留寫成沒有例外的全稱命題，與同法第 158 條第 1 項第 2 款的文字不合，故選 A。\n【逐項排除】\n(A) 敘述錯誤。依司法院解釋意旨採層級化法律保留，干預強度不同的事項得以不同的規範形式處理；《行政程序法》第 158 條第 1 項第 2 款也是以有無法律授權為分界，而非禁止一切以法規命令限制自由權利。\n(B) 敘述正確。屬執行法律之技術性或細節性事項者，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得由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必要規範。\n(C) 敘述正確。《行政程序法》第 150 條第 2 項規定：「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立法精神。」授權明確性因此是法規命令合法的前提。\n(D) 敘述正確。同依《行政程序法》第 150 條第 2 項，法規命令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立法精神。\n【涵攝步驟】要件一：判斷事項是否涉及人民自由權利之限制；要件二：判斷干預強度與事項性質；要件三：依強度決定規範形式為法律、授權命令或職權命令。(A) 略過第二、三步。\n【記憶點】法律保留分層，不是一刀切；愈重要的事項，愈要往法律那一端走。","一、條文沿革：《行政程序法》本題適用 110 年 1 月 20 日修正公布之版本，《中央法規標準法》適用 93 年 5 月 19 日修正公布之版本，均在 113 年 8 月 3 日考試日之前生效。\n二、要件拆解：層級化法律保留在條文上的兩個支點，一是《中華民國憲法》第 23 條規定：「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二是《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6 條規定：「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該條劃出了不得以命令處理的核心範圍，而範圍之外的事項則落入授權命令與職權命令的空間。本題選項 (A) 的問題在於把核心範圍擴張到所有涉及自由權利的事項。\n三、易混淆條文對照：《行政程序法》第 158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法規命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行政程序法》第 158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二、無法律之授權而剝奪或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者。」《行政程序法》第 150 條第 1 項只界定法規命令的概念，而《行政程序法》第 158 條第 1 項第 2 款直接把限制人民自由權利與法規命令的效力綁在一起，這才是選項 (A) 錯誤所在的正面依據。另《行政程序法》第 174 條之 1 規定：「本法施行前，行政機關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七條訂定之命令，須以法律規定或以法律明列其授權依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以法律規定或以法律明列其授權依據後修正或訂定；逾期失效。」該條處理的是舊有職權命令的落日。\n四、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本考點常改問授權明確性的判斷方法、租稅法律主義與法律保留的關係，或以罰則授權的明確性要求命題。\n五、實務見解的位置：層級化法律保留的四個層級與其對應的規範形式，條文本身並未寫出，本題選項 (A)、(B) 的分辨點在司法院解釋所累積的意旨。\n六、作答時的常見失分處：選項 (A) 用了凡是與概應兩個全稱式的語詞，這在憲法題中通常是危險訊號。考生只要回想剝奪人民生命或限制身體自由者應以法律規定、涉及人民其他自由權利之限制者得由法律授權之命令規定、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事項得由主管機關發布命令這一組分層，就能看出選項 (A) 把最嚴格的那一層擴張到全部事項。\n七、體系上的位置：法律保留與授權明確性是兩道相接的關卡。前者處理這件事可不可以交給命令，後者處理交出去的時候授權寫得夠不夠清楚。選項 (C) 與 (D) 都落在後一道關卡上，並且都可以由《行政程序法》第 150 條第 2 項的文字直接支持，因此不會是本題的答案。\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2,"tagline":43,"hint":44},"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8,39,40,41],"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6,50,54,58,62,66],{"id":47,"number":48,"year":6,"stem":49},"law-113-s0101-009",9,"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有關人民之受教育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1,"number":52,"year":6,"stem":53},"law-113-s0101-011",11,"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關於未成年人之人格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5,"number":56,"year":6,"stem":57},"law-113-s0101-008",8,"憲法上人民權利救濟請求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9,"number":60,"year":6,"stem":61},"law-113-s0101-012",12,"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關於基本權之保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3,"number":64,"year":6,"stem":65},"law-113-s0101-007",7,"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關於憲法上工作權之保障及其限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7,"number":68,"year":6,"stem":69},"law-113-s0101-013",13,"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關於總統之權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47,"number":48,"stem":49},{"id":51,"number":52,"stem":53},75,1789445451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