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13-s0101-014":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5,"repeats":70,"prev":71,"next":72,"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3-s0101-014",113,"113110","20240803","s0101","public",null,14,"single","依憲法及司法院解釋意旨與憲法法庭裁判，下列何者有至立法院委員會，就相關法律案及預算案備詢之義務？",{"A":16,"B":17,"C":18,"D":19},"司法院秘書長","監察院院長","臺北市市長","考試委員","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立法院委員會的邀請備詢權，以及哪些人員負有到會備詢的義務。\n【正解理由】《中華民國憲法》第 67 條第 2 項規定：「各種委員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依司法院解釋意旨，五院所屬非依法獨立行使職權的公務員，受邀時負有到會備詢的義務；至於五院院長，基於五院相互尊重的憲政運作，得不受邀請備詢。司法院秘書長為司法院所屬之行政幕僚首長，並非依法獨立行使職權者，就相關法律案及預算案負有備詢義務，(A) 成立，故選 A。\n【逐項排除】\n(A) 有備詢義務。司法院秘書長為司法院所屬人員，職司行政幕僚事務，非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依《中華民國憲法》第 67 條第 2 項所定邀請權，受邀時應到會備詢。\n(B) 無備詢義務。監察院院長為五院院長之一，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基於五院相互尊重之憲政運作，得不受邀請到會備詢。\n(C) 無備詢義務。臺北市市長為地方自治團體之行政首長，其對外負責的對象是該直轄市議會，依司法院解釋意旨不因《中華民國憲法》第 67 條第 2 項而對立法院委員會負到會備詢之義務。\n(D) 無備詢義務。《中華民國憲法》第 88 條規定：「考試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考試委員既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即不負到會備詢之義務。\n【涵攝步驟】要件一：是否為政府人員；要件二：是否依法獨立行使職權；要件三：是否為得不受邀請之五院院長；要件四：是否屬中央層級。四項逐一比對，結論落在 (A)。\n【記憶點】備詢看兩件事：是不是獨立行使職權，是不是五院院長。","一、條文沿革：《中華民國憲法》第 67 條、第 88 條均為制憲原始文字，本題考試日為 113 年 8 月 3 日，適用的仍是原始版本。\n二、要件拆解：《中華民國憲法》第 67 條第 1 項規定：「立法院得設各種委員會。」第 2 項則賦予委員會邀請權。條文的文字是得邀請，站在委員會這一側；至於受邀者是否負有到會義務，條文並未寫出，這正是本題必須借助司法院解釋意旨的地方。解釋所建立的判準有二，一是該人員是否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二是該人員是否為基於憲政運作而得不受邀請的五院院長。\n三、易混淆條文對照：《中華民國憲法》第 71 條規定：「立法院開會時，關係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得列席陳述意見。」該條寫的是列席陳述意見，主體是關係院院長與各部會首長，且用的是得字；與第 67 條第 2 項的委員會邀請備詢分屬兩種不同的機制。另《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第 2 項第 1 款就質詢設有規定，其對象是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三組規定並列，可以看到質詢、列席陳述意見與到會備詢是三件事。\n四、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本考點常改問行政院所屬獨立機關委員的備詢義務、立法院調查權與文件調閱權的範圍、地方首長與地方議會的關係。\n五、實務見解的位置：到會備詢義務的有無，條文本身並未規定，本題四個選項的分辨點都在司法院解釋所累積的意旨。\n六、作答時的常見失分處：本題四個選項分屬四種不同的身分，考生常見的錯誤有兩種。其一是把五院院長與五院所屬人員混為一談，忘記院長得不受邀請而所屬人員仍應到會；其二是把地方首長納入立法院委員會的備詢範圍，忽略中央與地方的分權結構。作答時先問這個人是不是中央機關的人員，再問他是不是依法獨立行使職權，最後才問他是不是五院院長，三個問題依序走完，四個選項都能定位。\n七、體系上的位置：立法院對行政部門的監督工具在憲法上有三種形式，分別是質詢、列席陳述意見與到會備詢，三者的對象、發動主體與拘束力都不相同。本題考的是第三種，而干擾選項多半來自把三者混用。\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2,"tagline":43,"hint":44},"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8,39,40,41],"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6,50,54,58,62,66],{"id":47,"number":48,"year":6,"stem":49},"law-113-s0101-013",13,"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關於總統之權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1,"number":52,"year":6,"stem":53},"law-113-s0101-015",15,"依憲法、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下列何者非屬監察院之職權？",{"id":55,"number":56,"year":6,"stem":57},"law-113-s0101-012",12,"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關於基本權之保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9,"number":60,"year":6,"stem":61},"law-113-s0101-016",16,"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下列何者就法官審理程序有關之技術性事項有規則制定權？",{"id":63,"number":64,"year":6,"stem":65},"law-113-s0101-011",11,"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關於未成年人之人格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7,"number":68,"year":6,"stem":69},"law-113-s0101-017",17,"依憲法訴訟法規定，有關立法委員聲請憲法法庭為法規範憲法審查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id":47,"number":48,"stem":49},{"id":51,"number":52,"stem":53},75,17894454516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