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6},["ShallowReactive",2],{"q-law-113-s0101-015":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5,"repeats":70,"prev":71,"next":73,"paperCount":75},{"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3-s0101-015",113,"113110","20240803","s0101","public",null,15,"single","依憲法、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下列何者非屬監察院之職權？",{"A":16,"B":17,"C":18,"D":19},"向行政院及其各部會調閱其所發布之命令及各種有關文件","為行使職權，按行政院及其各部會之工作，分設若干委員會","彈劾、糾舉及審計權為憲法明定之職權","對於所有中央民選公職人員提出彈劾案","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監察院的憲法職權，包括調閱權、委員會設置、彈劾糾舉審計權，以及彈劾對象的範圍。\n【正解理由】監察院彈劾權的對象，《中華民國憲法》第 97 條第 2 項規定：「監察院對於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認為有失職或違法情事，得提出糾舉案或彈劾案，如涉及刑事，應移送法院辦理。」該項所寫的對象是公務人員。而總統、副總統的彈劾案，《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第 7 項規定：「立法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第一百條及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一項有關規定。」可見對總統、副總統的彈劾提案權在立法院。(D) 把所有中央民選公職人員都列為監察院彈劾對象，故選 D。\n【逐項排除】\n(A) 屬監察院職權。《中華民國憲法》第 95 條規定：「監察院為行使監察權，得向行政院及其各部會調閱其所發布之命令及各種有關文件。」\n(B) 屬監察院職權。《中華民國憲法》第 96 條規定：「監察院得按行政院及其各部會之工作，分設若干委員會，調查一切設施，注意其是否違法或失職。」\n(C) 屬監察院職權。《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7 條第 1 項規定：「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及第九十四條有關同意權之規定。」\n(D) 非監察院職權。依《中華民國憲法》第 97 條第 2 項，彈劾對象為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總統、副總統之彈劾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第 7 項由立法院提出，民意代表亦不在監察院彈劾之列。\n【涵攝步驟】要件一：彈劾對象之文字為公務人員；要件二：總統、副總統另有專屬程序。(D) 兩個要件都不符。\n【記憶點】監察院彈劾公務人員；彈劾總統副總統，改看立法院。","一、條文沿革：《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為 94 年 6 月 10 日公布之版本，其第 7 條第 1 項已把憲法本文所定的同意權排除，監察院的職權因而縮減為彈劾、糾舉及審計三項；本題考試日為 113 年 8 月 3 日，適用的即為此一版本。\n二、要件拆解：監察院職權在條文上分布於數處。調查與調閱由《中華民國憲法》第 95 條、第 96 條處理；糾正由第 97 條第 1 項處理；糾舉與彈劾由第 97 條第 2 項處理；彈劾的程序門檻則由《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7 條第 3 項規定：「監察院對於中央、地方公務人員及司法院、考試院人員之彈劾案，須經監察委員二人以上之提議，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始得提出，不受憲法第九十八條之限制。」該項同時把彈劾對象再寫一次，仍是公務人員與司法院、考試院人員。\n三、易混淆條文對照：《中華民國憲法》第 97 條第 1 項規定：「監察院經各該委員會之審查及決議，得提出糾正案，移送行政院及其有關部會，促其注意改善。」糾正案的對象是機關與其施政；糾舉與彈劾的對象則是人員。兩者常被混淆，而條文的文字分得很清楚。\n四、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本考點常改問糾正、糾舉與彈劾的區別、監察院對司法院、考試院人員彈劾的程序、審計權的行使機關，或以監察委員的產生方式命題。\n五、實務見解的位置：民意代表是否屬於監察權行使的對象，其結論由司法院解釋所確立，條文本身未逐一列舉排除的對象。\n六、作答時的常見失分處：選項 (D) 的關鍵語是所有中央民選公職人員。考生若只記得監察院可以彈劾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未必會立刻察覺民選民意代表被排除在外；而總統、副總統的彈劾提案權已由憲法增修條文移到立法院，這一點在條文上寫得很清楚，可以作為判斷的支點。\n七、體系上的位置：監察院的職權在憲法增修後可以整理成四組。第一組是調查與調閱，對象是機關與其文件；第二組是糾正，對象是機關的施政；第三組是糾舉與彈劾，對象是人員；第四組是審計，由審計長行使。四組的對象與效果各不相同，本題選項 (A) 至 (C) 分別落在第一組、第一組與第三組、第四組，選項 (D) 則在第三組上把對象寫錯。\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2,"tagline":43,"hint":44},"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8,39,40,41],"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6,50,54,58,62,66],{"id":47,"number":48,"year":6,"stem":49},"law-113-s0101-014",14,"依憲法及司法院解釋意旨與憲法法庭裁判，下列何者有至立法院委員會，就相關法律案及預算案…",{"id":51,"number":52,"year":6,"stem":53},"law-113-s0101-016",16,"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下列何者就法官審理程序有關之技術性事項有規則制定權？",{"id":55,"number":56,"year":6,"stem":57},"law-113-s0101-013",13,"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關於總統之權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9,"number":60,"year":6,"stem":61},"law-113-s0101-017",17,"依憲法訴訟法規定，有關立法委員聲請憲法法庭為法規範憲法審查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id":63,"number":64,"year":6,"stem":65},"law-113-s0101-012",12,"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關於基本權之保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7,"number":68,"year":6,"stem":69},"law-113-s0101-018",18,"關於憲法訴訟法規定之機關爭議案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47,"number":48,"stem":72},"依憲法及司法院解釋意旨與憲法法庭裁判，下列何者有至立法院委員會，就相關法…",{"id":51,"number":52,"stem":74},"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下列何者就法官審理程序有關之技術性事項有…",75,17894454516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