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13-s0101-019":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1,"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3-s0101-019",113,"113110","20240803","s0101","public",null,19,"single","甲縣主管機關所為之下列行為，何者中央主管機關僅得為合法性監督，而不得為合目的性監督？",{"A":16,"B":17,"C":18,"D":19},"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為之行為","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辦理立法委員之選舉","依該縣自治條例所為之行為","依該縣委辦規則所為之行為","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自治事項與委辦事項的區分，以及中央監督的密度差異。\n【正解理由】《地方制度法》第 75 條第 4 項規定：「縣（市）政府辦理自治事項違背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者，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報行政院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所列事由都是規範的違反，屬合法性監督。同法第 75 條第 5 項則就委辦事項，在憲法、法律之外另列中央法令與逾越權限為事由。(C) 所依據之自治條例依同法第 25 條由該縣自行制定，屬同法第 2 條第 2 款之自治事項，中央只能為合法性監督，故選 C。\n【逐項排除】\n(A) 不能只看法源出自中央：《地方制度法》第 2 條第 2 款的自治事項也含法律規定應由該團體辦理之事務。本項所依據者為中央制定之法律，該縣就此並未自為立法；其權責分配與監督關係，題目未予說明。\n(B) 立法委員為中央民意代表，其選舉為中央事務而由該縣主管機關辦理，屬《地方制度法》第 2 條第 3 款所稱交付辦理之非屬該團體事務，適用同法第 75 條第 5 項。\n(C) 所依據者為該縣自行制定之自治條例，屬《地方制度法》第 2 條第 2 款之自治事項，適用同法第 75 條第 4 項。\n(D) 《地方制度法》第 29 條第 1 項規定：「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為辦理上級機關委辦事項，得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中央法規之授權，訂定委辦規則。」委辦規則既為辦理委辦事項而訂，其執行適用同法第 75 條第 5 項。\n【涵攝步驟】要件一：依《地方制度法》第 2 條第 2 款，該事務是否得由該縣自為立法並執行、或法律規定應由該縣辦理；要件二：依同法第 2 條第 3 款，是否為上級交付辦理並受其監督之非屬該縣事務；要件三：前者對應同法第 75 條第 4 項，後者對應第 5 項。(C) 落在要件一。\n【記憶點】自治事項只問合不合法，委辦事項還要問有沒有逾越權限。","一、條文沿革：《地方制度法》本題適用 111 年 5 月 25 日修正公布之版本；本題考試日為 113 年 8 月 3 日，適用的即為此一版本。\n二、要件拆解：《地方制度法》第 2 條第 2 款就自治事項規定：「二、自治事項：指地方自治團體依憲法或本法規定，得自為立法並執行，或法律規定應由該團體辦理之事務，而負其政策規劃及行政執行責任之事項。」《地方制度法》第 2 條第 3 款就委辦事項規定：「三、委辦事項：指地方自治團體依法律、上級法規或規章規定，在上級政府指揮監督下，執行上級政府交付辦理之非屬該團體事務，而負其行政執行責任之事項。」前者的責任是政策規劃及行政執行責任，後者只有行政執行責任，並多出在上級政府指揮監督下一語。兩款的差異，正是兩種監督密度的來源。\n三、易混淆條文對照：《地方制度法》第 75 條第 8 項規定：「第二項、第四項及第六項之自治事項有無違背憲法、法律、中央法規、縣規章發生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在司法院解釋前，不得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該項就自治事項另設暫緩處置與釋憲途徑，委辦事項則未納入，方向與自治事項受較低密度監督一致。\n四、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改問自治條例與委辦規則的核定與備查。\n五、要件對照：《地方制度法》第 75 條第 5 項規定：「縣（市）政府辦理委辦事項違背憲法、法律、中央法令或逾越權限者，由委辦機關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與同條第 4 項對照，多出來的正是中央法令與逾越權限，這就是委辦事項受較高密度監督的根據。\n六、作答時的常見失分處：最常見的誤解，是把依中央法律所為當成委辦事項的判準。這在條文上站不住：《地方制度法》第 2 條第 2 款的自治事項本身就含法律規定應由該團體辦理之事務一段，而同法第 19 條規定：「下列各款為縣（市）自治事項：」，同法第 19 條第 13 款規定：「十三、其他依法律賦予之事項。」依法律賦予縣（市）辦理者，條文放在自治事項這一邊。定性因此要回到同法第 2 條第 3 款所寫的指揮監督與事務歸屬，不是法源出自中央或地方。至於選項 (B)，同法第 19 條第 1 款第 1 目規定：「（一）縣（市）公職人員選舉、罷免之實施。」列為自治事項的是縣（市）公職人員的選舉罷免；而《中華民國憲法》第 62 條規定：「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立法委員是中央民意代表，其選舉不在該目文字之內。\n七、體系上的位置：地方自治的監督分成三層，分別是自治法規的事前核定或備查、議會議決事項的函告無效，以及行政機關辦理事項的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執行。本題所考的是第三層。\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7,38,39,40],"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13-s0101-018",18,"關於憲法訴訟法規定之機關爭議案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13-s0101-020",20,"有關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13-s0101-017",17,"依憲法訴訟法規定，有關立法委員聲請憲法法庭為法規範憲法審查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13-s0101-021",21,"依我國司法實務之見解，下列何者非屬私法性質之爭議？",{"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13-s0101-016",16,"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下列何者就法官審理程序有關之技術性事項有規則制定權？",{"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13-s0101-022",22,"依司法院解釋意旨，關於權利救濟途徑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id":46,"number":47,"stem":48},{"id":50,"number":51,"stem":52},75,17894454516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