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13-s0101-025":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1,"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3-s0101-025",113,"113110","20240803","s0101","public",null,25,"single","行政機關依其自行訂定的裁量基準作成裁罰處分，受理訴願機關或行政法院對於該裁罰處分之審查，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基於行政規則之間接對外效力，受理訴願機關或行政法院應受裁罰基準之拘束","裁量基準為行政規則，具內部拘束力，原處分符合裁量基準即無違法或不當可言","原處分機關依裁量基準作成之裁罰處分，如違反比例原則，受理訴願機關或行政法院仍得予以撤銷","裁量基準為法規命令，如侵害人民權利，受理訴願機關或行政法院應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裁量基準之法律性質，以及受理訴願機關與行政法院對依裁量基準所作裁罰處分之審查權限。\n【正解理由】《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第 2 項柱句規定：「行政規則包括下列各款之規定︰」《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第 2 項第 2 款規定：「二、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裁量基準因而屬行政規則。《行政訴訟法》第 201 條規定：「行政機關依裁量權所為之行政處分，以其作為或不作為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者為限，行政法院得予撤銷。」處分縱符合裁量基準，若違反比例原則而構成裁量濫用，仍得撤銷，(C) 敘述正確，故選 C。\n【逐項排除】\n(A) 敘述錯誤。《行政程序法》第 161 條規定：「有效下達之行政規則，具有拘束訂定機關、其下級機關及屬官之效力。」該條所列之拘束對象僅及於行政體系內部。\n(B) 敘述錯誤。《訴願法》第 1 條第 1 項本文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訴願之審查兼及違法與不當，處分符合裁量基準仍可能有違法或不當。\n(C) 敘述正確。依《行政訴訟法》第 201 條，裁量處分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者，行政法院得予撤銷；違反比例原則即屬裁量濫用之一種情形。\n(D) 敘述錯誤。裁量基準依《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第 2 項第 2 款為行政規則，並非《行政程序法》第 150 條第 1 項所稱基於法律授權而對外發生效力之法規命令。\n【記憶點】裁量基準是行政規則，拘束的是機關自己；《行政訴訟法》第 201 條才是行政法院審查裁量的依據。","【裁量基準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第 2 項第 2 款把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明列為行政規則之一種，這個定性決定了本題所有選項的答案。行政規則之效力依《行政程序法》第 161 條，及於訂定機關、其下級機關及屬官；受理訴願機關與行政法院並非該條所列之對象，故不受其拘束。所謂行政規則之間接對外效力，是指機關長期依裁量基準處理案件後，基於平等原則產生的自我拘束，其作用方向是拘束機關自己，而不是拘束審查機關。\n【審查密度的兩個層次】訴願與行政訴訟的審查密度並不相同。《訴願法》第 1 條第 1 項本文所定之訴願事由包含（違法）與（不當），受理訴願機關因而得就合目的性一併審查；行政訴訟則依《行政訴訟法》第 201 條，就裁量處分以（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為限始得撤銷。本題 (C) 之敘述同時涵蓋受理訴願機關與行政法院，而違反比例原則在兩套標準下都構成得撤銷之事由，因而正確。\n【要件拆解與陷阱】(B) 的陷阱在符合裁量基準即無違法或不當可言這個推論：裁量基準是一般性的預先設定，個案事實可能落在基準未預見的範圍，此時機械適用基準反而可能造成個案不正義。(D) 的陷阱則在把行政規則誤認為法規命令；《行政程序法》第 150 條第 1 項所定之法規命令，其要件是（基於法律授權）與（對外發生法律效果），而裁量基準之訂定依據在機關職權，其效力亦非直接對外。\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此考點常與行政自我拘束、平等原則、裁量怠惰與裁量收縮至零合併命題，也常以行政法院得否審查的形式出題。作答時先定性該規範，再依定性決定誰受拘束、誰有審查權。\n【行政自我拘束的作用方向】裁量基準之所以會產生所謂間接對外效力，是因為機關長期依基準處理同類案件之後，人民得基於平等原則要求機關比照辦理。要注意這個效力的作用方向：它拘束的是訂定並適用基準的機關自己，使其不得無正當理由地為差別待遇；它並不因此取得法規命令的地位，也不會反過來拘束審查該處分的訴願機關或行政法院。(A) 之所以錯，正是把作用方向弄反了。\n【裁量瑕疵的三種類型】裁量處分之違法通常分為三型：裁量逾越，即所選擇之法律效果超出法定範圍；裁量濫用，即考量了不相關因素或違反一般法律原則；裁量怠惰，即機關誤認自己無裁量權而未為裁量。\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7,38,39,40],"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13-s0101-024",24,"依司法實務見解，關於法律保留原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13-s0101-026",26,"有關設置中央行政機關之權限，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13-s0101-023",23,"有關行政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13-s0101-027",27,"關於行政機關管轄權之敘述，依法律規定及司法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錯誤？",{"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13-s0101-022",22,"依司法院解釋意旨，關於權利救濟途徑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13-s0101-028",28,"依現行規定，關於鄉自治條例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id":46,"number":47,"stem":48},{"id":50,"number":51,"stem":52},75,17894454516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