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13-s0101-026":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5,"repeats":70,"prev":71,"next":73,"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3-s0101-026",113,"113110","20240803","s0101","public",null,26,"single","有關設置中央行政機關之權限，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行政院經行政院會議及立法院之決議，得增設、裁併各部各委員會，或其他所屬機關","四級機關之組織得以行政命令定之","行政院為因應突發或新興之重大事務，得設臨時性之機關","行政機關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得以處務規程或辦事細則定之","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中央行政機關之組織法定原則，以及機關組織與內部單位分工在規範形式上之區別。\n【正解理由】《中華民國憲法》第 61 條規定：「行政院之組織，以法律定之。」各部、各委員會及其他所屬機關之增設或裁併，屬行政院組織之變動，依該條須以法律定之，並非行政院會議與立法院之決議所能取代；立法院對法律案之議決須循立法程序並經公布，與單純之決議不同，(A) 敘述錯誤，故選 A。\n【逐項排除】\n(A) 敘述錯誤。《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5 條柱句規定：「左列事項應以法律定之：」同條第 3 款規定：「三、關於國家各機關之組織者。」增設或裁併各部各委員會即屬之，不得以行政院會議及立法院之決議代之。\n(B) 敘述正確。中央行政機關依其層級而有不同之組織規範形式，四級機關之組織得以命令定之（其構成要件詳見《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相關規定）。\n(C) 敘述正確。為因應突發或新興之重大事務而設臨時性機關，屬中央行政機關組織法制所容許之機關類型（其構成要件詳見《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相關規定）。\n(D) 敘述正確。《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第 2 項柱句規定：「行政規則包括下列各款之規定︰」《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第 2 項第 1 款規定：「一、關於機關內部之組織、事務之分配、業務處理方式、人事管理等一般性規定。」處務規程或辦事細則即屬之。\n【涵攝步驟】（要件一）規範對象是否為機關組織本身：(A) 涉及各部會之增設、裁併，落在《中華民國憲法》第 61 條之射程；（要件二）規範形式是否為法律：行政院會議之決議與立法院之決議均非法律，故不足以作為依據。\n【記憶點】《中華民國憲法》第 61 條把行政院組織交給法律，機關的生與滅靠法律，內部單位的分工才交給命令。","【組織法定原則的憲法基礎】《中華民國憲法》第 61 條規定：「行政院之組織，以法律定之。」這一條與《中華民國憲法》第 53 條規定：「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構成行政院組織法制的兩根支柱：前者確立形式（法律），後者確立地位。組織法定的意義在於，機關的設立、裁併涉及國家權力的配置與人民權利義務之管轄歸屬，應由具民主正當性的立法程序決定，不能由行政部門自行調整。\n【決議與法律的差別】(A) 的陷阱設在行政院會議及立法院之決議這幾個字。《中華民國憲法》第 58 條第 2 項規定：「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須將應行提出於立法院之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其他重要事項，或涉及各部會共同關係之事項，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之。」該項所定之行政院會議議決，是法律案送入立法院之前的內部程序，並不能取代法律本身；立法院對於機關增設所為之意思表示，也必須以法律的形式作成，才符合《中華民國憲法》第 61 條之要求。\n【規範形式的分層】(B)(C)(D) 三個選項對應的是同一組分層：機關本身之組織，依層級分別以法律或命令定之；臨時性機關另有其設立依據；機關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則屬內部事務分配，得以處務規程、辦事細則等規範之。就最後一項，《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第 2 項第 1 款把關於機關內部之組織、事務之分配、業務處理方式、人事管理等一般性規定明列為行政規則，這正是處務規程與辦事細則的定性依據。\n【解題提醒】本題 (B)(C) 所涉之中央行政機關組織法制，此處只寫到制度層級（其構成要件詳見《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相關規定）；就作答而言，把握機關組織用組織法規、內部單位分工用行政規則這一組對照即可。\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此考點常與法律保留、機關與內部單位之區別、以及委任委託合併命題，亦常以下列何者得以命令定之的形式出現。\n【組織規範與作用規範的分工】機關組織的規範解決的是有沒有這個機關、它管什麼，作用規範解決的是它可以對人民做什麼。本題四個選項都落在前者。理解這個分工，也就理解為什麼 (D) 之處務規程、辦事細則屬行政規則：內部單位的分工職掌不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其規範對象是機關自己的職員，符合《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第 1 項所定之要件。\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outside-corpus",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2,"tagline":43,"hint":44},"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8,39,40,41],"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6,50,54,58,62,66],{"id":47,"number":48,"year":6,"stem":49},"law-113-s0101-025",25,"行政機關依其自行訂定的裁量基準作成裁罰處分，受理訴願機關或行政法院對於該裁罰處分之審…",{"id":51,"number":52,"year":6,"stem":53},"law-113-s0101-027",27,"關於行政機關管轄權之敘述，依法律規定及司法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錯誤？",{"id":55,"number":56,"year":6,"stem":57},"law-113-s0101-024",24,"依司法實務見解，關於法律保留原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9,"number":60,"year":6,"stem":61},"law-113-s0101-028",28,"依現行規定，關於鄉自治條例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id":63,"number":64,"year":6,"stem":65},"law-113-s0101-023",23,"有關行政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id":67,"number":68,"year":6,"stem":69},"law-113-s0101-029",29,"依現行法規及司法院解釋意旨，關於公務（人）員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id":47,"number":48,"stem":72},"行政機關依其自行訂定的裁量基準作成裁罰處分，受理訴願機關或行政法院對於該…",{"id":51,"number":52,"stem":53},75,17894454516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