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13-s0101-027":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1,"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3-s0101-027",113,"113110","20240803","s0101","public",null,27,"single","關於行政機關管轄權之敘述，依法律規定及司法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錯誤？",{"A":16,"B":17,"C":18,"D":19},"管轄權非依法律或依法律授權所訂定之法規命令，不得設定或變更","管轄權移轉未為公告，並不影響其效力","地方政府於必要之情形下，不排除得依法規將自治事項委託由中央行政機關執行之","授權行政機關得為管轄權移轉之法規，原則上應與設定該機關管轄權之法規相同位階","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管轄權法定原則、管轄權移轉之公告，以及委任與委託之區別。\n【正解理由】《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3 項規定：「前二項情形，應將委任或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行政程序法》第 11 條第 4 項規定：「前二項公告事項，自公告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移轉管轄權之效力。但公告特定有生效日期者，依其規定。」該項所稱前二項係指同條第 2、3 項之公告，其把公告與管轄權移轉之生效時點直接連結，可見公告並非單純之通知，司法實務因此認管轄權之移轉未經公告者不生效力，(B) 敘述錯誤，故選 B。\n【逐項排除】\n(A) 敘述正確。《行政程序法》第 11 條第 5 項規定：「管轄權非依法規不得設定或變更。」該項所稱法規，包含法律及依法律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n(B) 敘述錯誤。依《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3 項，委任或委託應將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司法實務認未經公告者不生管轄權移轉之效力。\n(C) 敘述正確。《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2 項規定：「行政機關因業務上之需要，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執行之。」地方政府與中央行政機關並不相隸屬，於必要情形下依法規委託其執行並未被排除。\n(D) 敘述正確。管轄權既依《行政程序法》第 11 條第 1 項所定之組織法規或其他行政法規定之，授權為管轄權移轉之法規，原則上即應與設定該管轄權之法規屬同一位階。\n【涵攝步驟】（要件一）移轉須有法規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 11 條第 5 項，管轄權非依法規不得設定或變更；（要件二）移轉須經公告：依《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3 項，委任、委託應將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n【記憶點】管轄權的移轉是對外生效的事，《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3 項的公告不是行政內部的形式而已。","【管轄恆定與其例外】《行政程序法》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機關之管轄權，依其組織法規或其他行政法規定之。」《行政程序法》第 11 條第 5 項規定：「管轄權非依法規不得設定或變更。」兩項合起來就是管轄法定原則：管轄權的歸屬涉及人民向誰申請、向誰救濟、由誰負責，屬於程序上的基本秩序，不容機關以內部協議任意調整。委任、委託與委辦則是法律容許的例外，其共同前提都是依法規。\n【公告的法律地位】《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3 項把公告與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定為委任、委託的法定程序；《行政程序法》第 11 條第 4 項就同條第 2 項、第 3 項之公告規定：「前二項公告事項，自公告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移轉管轄權之效力。但公告特定有生效日期者，依其規定。」該項所稱前二項係指同條第 2 項、第 3 項之公告，並不及於《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之委任、委託公告；但它顯示立法者在管轄權移轉上是把公告當成生效要件在設計，而不是事後周知，該項但書允許公告自訂生效日期即為明證。這正是 (B) 的破綻：若未公告仍生移轉效力，人民將無從知悉應向何機關為申請或救濟，程序保障即落空。\n【委任與委託的區別】《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1 項所定之委任，對象是所屬下級機關；《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2 項所定之委託，對象是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三者的受託對象不同，但都須依法規並經公告。(C) 之情形屬第二種，中央與地方之間並無隸屬關係，故得以委託之方式為之。\n【要件拆解與陷阱】命題者在 (B) 設的陷阱，是把公告讀成行政內部的作業程序。判斷這類選項的方法是回頭看條文有沒有把該程序與效力綁在一起——《行政程序法》第 11 條第 4 項對其第 2 項、第 3 項之公告就是那句綁定。\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此考點常與委辦事項、權限爭議之解決、以及管轄錯誤處分之效力合併命題。\n【公告要件的制度意義】把公告設計成生效要件，背後的考量是程序信賴：人民須能夠事先知道應向哪一個機關提出申請、對哪一個機關的決定提起救濟。若管轄權得在人民不知情的狀態下移轉，申請可能被以非管轄機關為由退回，救濟也可能因對象錯誤而遭程序駁回。《行政程序法》第 11 條第 4 項但書允許公告特定生效日期，正是為了讓機關能夠預留緩衝期間，使外界得以及時因應。\n【管轄錯誤的處理】管轄權移轉的效力問題，實務上經常與管轄錯誤處分之效力一併出現。\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7,38,39,40],"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13-s0101-026",26,"有關設置中央行政機關之權限，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13-s0101-028",28,"依現行規定，關於鄉自治條例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13-s0101-025",25,"行政機關依其自行訂定的裁量基準作成裁罰處分，受理訴願機關或行政法院對於該裁罰處分之審…",{"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13-s0101-029",29,"依現行法規及司法院解釋意旨，關於公務（人）員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13-s0101-024",24,"依司法實務見解，關於法律保留原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13-s0101-030",30,"關於公務員懲戒制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46,"number":47,"stem":48},{"id":50,"number":51,"stem":52},75,1789445451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