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13-s0101-028":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1,"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3-s0101-028",113,"113110","20240803","s0101","public",null,28,"single","依現行規定，關於鄉自治條例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16,"B":17,"C":18,"D":19},"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最高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之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規定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之鄉自治條例，不以於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為限","規定有罰則之鄉自治條例，經鄉民代表會議決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鄉自治條例經監督機關函告無效時，鄉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後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違憲宣告之判決","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鄉（鎮、市）自治條例得否設罰則與其發布程序，以及地方自治團體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要件。\n【正解理由】《憲法訴訟法》第 83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地方自治團體，就下列各款事項，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而受之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為損害其受憲法所保障之地方自治權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第 83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一、自治法規，經監督機關函告無效或函告不予核定。」鄉自治條例經監督機關函告無效，鄉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後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即合於該款要件，(D) 敘述正確，故選 D。\n【逐項排除】\n(A) 敘述錯誤。《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第 3 項前段規定：「前項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之。」該前段所稱前項罰鍰，係指同條第 2 項之直轄市法規與縣（市）規章，不及於鄉（鎮、市）規約，其上限亦為十萬元而非 20 萬元。\n(B) 敘述錯誤。《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第 3 項後段規定：「其他行政罰之種類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第 3 項後段就其他行政罰之種類另設有限制。\n(C) 敘述錯誤。《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第 4 項前段規定：「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該前段所定之核定機關為行政院及中央各該主管機關。\n(D) 敘述正確。依《憲法訴訟法》第 83 條第 1 項第 1 款，自治法規經監督機關函告無效，地方自治團體用盡審級救濟而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n【記憶點】《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第 3 項把罰鍰上限定在十萬元，《憲法訴訟法》第 83 條第 1 項第 1 款則是自治法規被函告無效後的憲法救濟出口。","【自治條例的罰則權限】《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第 2 項規定：「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其為罰鍰之處罰，逾期不繳納者，得依相關法律移送強制執行。」該項所列得規定行政罰之自治法規為直轄市法規與縣（市）規章，鄉（鎮、市）規約並未列入。這一點是 (A)(B) 兩個選項共同的前提錯誤：本題問的是鄉自治條例，而罰則權限的討論在鄉的層級根本無從開始。\n【罰則的雙重上限】即使就得設罰則的直轄市法規與縣（市）規章，《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第 3 項也設了兩道限制。《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第 3 項前段規定：「前項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之。」《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第 3 項後段規定：「其他行政罰之種類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A) 把數額寫成 20 萬元，(B) 則把種類的限制整個拿掉，各自誤在一道限制上。\n【發布程序的分流】《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第 4 項後段規定：「其餘除法律或縣規章另有規定外，直轄市法規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縣（市）規章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鄉（鎮、市）規約發布後，應報縣政府備查。」可見鄉（鎮、市）規約的監督機關是縣政府，(C) 把核定機關寫成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方向錯誤。\n【地方自治團體的憲法救濟】《憲法訴訟法》第 83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二、其立法機關議決之自治事項，經監督機關函告無效。」《憲法訴訟法》第 83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三、其行政機關辦理之自治事項，經監督機關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三款與第 1 款並列，構成地方自治保障案件的類型。要件是（用盡審級救濟）、（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主張地方自治權受損），與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的結構相似。\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此考點常與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之區別，以及《地方制度法》第 30 條之函告無效合併命題。\n【三個層級的自治法規名稱】《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第 1 項規定：「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在直轄市稱直轄市法規，在縣（市）稱縣（市）規章，在鄉（鎮、市）稱鄉（鎮、市）規約。」這一項是本題所有選項的前提：題目問的是鄉自治條例，對應的名稱就是鄉（鎮、市）規約，而《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第 2 項授予罰則權限時所列者為直轄市法規與縣（市）規章。\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7,38,39,40],"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13-s0101-027",27,"關於行政機關管轄權之敘述，依法律規定及司法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錯誤？",{"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13-s0101-029",29,"依現行法規及司法院解釋意旨，關於公務（人）員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13-s0101-026",26,"有關設置中央行政機關之權限，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13-s0101-030",30,"關於公務員懲戒制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13-s0101-025",25,"行政機關依其自行訂定的裁量基準作成裁罰處分，受理訴願機關或行政法院對於該裁罰處分之審…",{"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13-s0101-031",31,"下列何種爭議事件，不適用公務人員保障法之救濟程序？",[],{"id":46,"number":47,"stem":48},{"id":50,"number":51,"stem":52},75,17894454516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