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13-s0101-030":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5,"repeats":70,"prev":71,"next":72,"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3-s0101-030",113,"113110","20240803","s0101","public",null,30,"single","關於公務員懲戒制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公務員有懲戒事由，得逕由其服務機關之首長移送懲戒法庭審理","公務員懲戒程序以書面審理為原則","公務員懲戒事件採一審終結，並無上訴制度","政務人員與地方民選首長得受懲戒處分之種類相同","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公務員懲戒之移送、審理方式與審級，以及政務人員與地方民選首長得受懲戒處分之種類。\n【正解理由】《地方制度法》第 84 條規定：「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適用公務員服務法；其行為有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情事者，準用政務人員之懲戒規定。」該條後段以準用之立法技術，使地方民選首長之懲戒直接沿用政務人員之規定，兩者得受之懲戒處分種類因而相同，(D) 敘述正確，故選 D。\n【逐項排除】\n(A) 敘述錯誤。公務員懲戒案件之移送設有法定之移送主體與程序，服務機關首長並無逕行移送懲戒法庭審理之權（其構成要件詳見《公務員懲戒法》相關規定）。\n(B) 敘述錯誤。現行公務員懲戒程序以言詞辯論為原則，書面審理於法定情形下始得行之（其構成要件詳見《公務員懲戒法》相關規定）。\n(C) 敘述錯誤。現行公務員懲戒事件設有第一審與上訴審之審級構造，並非一審終結（其構成要件詳見《公務員懲戒法》相關規定）。\n(D) 敘述正確。依《地方制度法》第 84 條後段，地方民選首長之懲戒準用政務人員之懲戒規定，其得受之懲戒處分種類與政務人員相同。\n【涵攝步驟】（要件一）行為主體是否為《地方制度法》第 84 條所列之地方民選首長：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都屬之；（要件二）該條後段之法律效果：準用政務人員之懲戒規定，故處分種類隨政務人員之規定而定。\n【記憶點】《地方制度法》第 84 條後段的準用，把地方民選首長接到政務人員那一套懲戒規定上，種類自然一致。","【準用的立法技術】《地方制度法》第 84 條後段規定，地方民選首長之行為有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情事者，準用政務人員之懲戒規定。準用的意思是：不重新設一套規範，而是把既有規範連同其構成要件與法律效果一併搬過來，於性質不容許者始作必要調整。就懲戒處分之種類而言，並無性質上不容許之處，故 (D) 所稱兩者處分種類相同，正是準用的當然結果。地方民選首長與政務人員的共同點在於：都不是經由考試任用的常任文官，都不享有身分保障，責任體系因而可以共用。\n【民選首長的責任雙軌】地方民選首長除懲戒責任外，另有政治責任與行政監督責任。《地方制度法》第 78 條、第 79 條就停職與解職設有規定，《地方制度法》第 84 條則處理懲戒。三者的發動機關與要件都不同，考題常把它們混在一起設陷阱：停職與解職是行政監督體系內的處置，懲戒則須經懲戒法庭之審判。\n【其餘三個選項的定位】(A)(B)(C) 分別測試移送、審理方式與審級三件事，此處只寫到制度層級（其構成要件詳見《公務員懲戒法》相關規定）。就記憶而言，可把握三個方向：移送有法定主體、審理以言詞辯論為原則、審級已由一級一審改為設有上訴之構造。這三點都是近年修法後的現制，用舊印象作答最容易失分。\n【要件拆解與陷阱】本題的命題結構是三個屬於公務員懲戒法制的細節，加上一個可由地方制度法直接確認的選項。遇到這種題型，先把有明文可查的選項確認完畢，再回頭處理其餘選項，可以省下大量猶豫時間。《地方制度法》第 84 條正是本題唯一有明文可查的依據。\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此考點常與公務人員保障法之復審、申訴程序、彈劾與糾舉之區別、以及一行為不二罰合併命題。\n【懲戒與其他責任的界線】公務員的責任體系至少包含刑事責任、民事責任、懲戒責任與行政監督上的處置四者。《中華民國憲法》第 24 條規定：「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該條把懲戒與刑事、民事責任並列，可見三者係各自獨立、互不排斥。考題常以已受刑事處罰是否即不得再懲戒的形式測試這一點。\n【地方民選首長的三種不利處置】就地方民選首長而言，停職、解職與懲戒是三件不同的事：前二者的發動者是行政監督體系，其依據在《地方制度法》第 78 條與第 79 條；懲戒的發動與審判則另有其程序與機關。\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outside-corpus",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2,"tagline":43,"hint":44},"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8,39,40,41],"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6,50,54,58,62,66],{"id":47,"number":48,"year":6,"stem":49},"law-113-s0101-029",29,"依現行法規及司法院解釋意旨，關於公務（人）員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id":51,"number":52,"year":6,"stem":53},"law-113-s0101-031",31,"下列何種爭議事件，不適用公務人員保障法之救濟程序？",{"id":55,"number":56,"year":6,"stem":57},"law-113-s0101-028",28,"依現行規定，關於鄉自治條例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id":59,"number":60,"year":6,"stem":61},"law-113-s0101-032",32,"下列何者非屬行政機關訂定之法規？",{"id":63,"number":64,"year":6,"stem":65},"law-113-s0101-027",27,"關於行政機關管轄權之敘述，依法律規定及司法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錯誤？",{"id":67,"number":68,"year":6,"stem":69},"law-113-s0101-033",33,"A 公司獲 B 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下稱經發局）核定補助新臺幣 200 萬元，限定用於…",[],{"id":47,"number":48,"stem":49},{"id":51,"number":52,"stem":53},75,17894454516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