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13-s0101-031":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5,"repeats":70,"prev":71,"next":72,"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3-s0101-031",113,"113110","20240803","s0101","public",null,31,"single","下列何種爭議事件，不適用公務人員保障法之救濟程序？",{"A":16,"B":17,"C":18,"D":19},"行政機關依事務管理規則僱用之工友遭檢察官起訴而被停職，於無罪判決確定後，請求補發薪資遭拒絕","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之教師請求增加主管加給金額遭拒絕","公務人員因執行職務發生意外，申請受傷慰問金遭拒絕","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涉訟，向服務機關申請為其延聘律師遭拒絕","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公務人員保障法之適用對象，以及該法所保障之權益範圍。\n【正解理由】《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3 條規定：「本法所稱公務人員，係指法定機關（構）及公立學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行政機關依事務管理規則僱用之工友，並非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其請求補發薪資遭拒所生之爭議不合於該條所定之身分要件，不適用該法之救濟程序，故選 A。\n【逐項排除】\n(A) 不適用。工友係依事務管理規則僱用，並非《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3 條所稱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n(B) 適用。《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6 條第 1 項規定：「公務人員因原處分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或予以駁回，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提起請求該機關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復審。」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請求增加主管加給遭拒，依實務見解得循該法之救濟程序。\n(C) 適用。《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1 條第 2 項本文規定：「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致受傷、失能或死亡者，應發給慰問金。」申請受傷慰問金遭拒即屬之。\n(D) 適用。《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服務機關應輔助其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律上之協助。」申請延聘律師遭拒即屬之。\n【涵攝步驟】（要件一）身分要件：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3 條判斷是否為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者；（要件二）程序要件：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6 條第 1 項判斷得否提起復審。(A) 卡在第一個要件。\n【記憶點】先過《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3 條的身分關，再看《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4 條第 1 項所定之三種程序走哪一條。","【身分要件的核心】《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3 條把適用對象綁在兩個條件上：（機關屬性）須為法定機關（構）或公立學校，（任用依據）須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且為有給專任。工友是依事務管理規則進用，與機關間之關係並非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所形成，因而不落入該條之射程。這一點與其停職、復職所涉之外觀相似性無關——外觀相似而法律關係不同，是本題的設計核心。\n【準用對象的擴張】《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102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下列人員準用本法之規定：」《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102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三、公營事業依法任用之人員。」《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102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四、各機關依法派用、聘用、聘任、僱用或留用人員。」該條把若干非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者拉進準用範圍，考題常在此處設陷阱：準用與適用的效果雖然接近，但其依據不同，作答時要說得出是哪一條。\n【所保障之權益類型】本題 (B)(C)(D) 分別落在俸給（主管加給）、職務保護（受傷慰問金）、以及執行職務之協助（涉訟輔助）三個面向，三者都是公務人員基於職務關係而生之權益。其中《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1 條第 2 項但書規定：「但該公務人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情事者，得不發或減發慰問金。」《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2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情形，其涉訟係因公務人員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應不予輔助；如服務機關已支付涉訟輔助費用者，應予追還。」兩者都以故意或重大過失作為排除或追還之要件，體例一致，值得一併記憶。\n【救濟程序的分流】《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公務人員權益之救濟，依本法所定復審、申訴、再申訴之程序行之。」復審針對行政處分，申訴、再申訴針對管理措施或工作條件，考題常要求辨別某一爭議應走哪一條軌道。\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此考點常與教師之權利救濟、公營事業人員之身分、以及停職與復職合併命題。\n【停職與復職的規定】本題 (A) 的事實設定涉及停職與無罪確定後之處理。《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經依法停職之公務人員，於停職事由消滅後三個月內，得申請復職；服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應許其復職，並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通知其復職。」該項所保障的對象仍以該法所稱之公務人員為限，工友既不具備該身分要件，即無從主張該項所定之權利，其薪資請求應循其僱用關係所適用的途徑處理。\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2,"tagline":43,"hint":44},"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8,39,40,41],"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6,50,54,58,62,66],{"id":47,"number":48,"year":6,"stem":49},"law-113-s0101-030",30,"關於公務員懲戒制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1,"number":52,"year":6,"stem":53},"law-113-s0101-032",32,"下列何者非屬行政機關訂定之法規？",{"id":55,"number":56,"year":6,"stem":57},"law-113-s0101-029",29,"依現行法規及司法院解釋意旨，關於公務（人）員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id":59,"number":60,"year":6,"stem":61},"law-113-s0101-033",33,"A 公司獲 B 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下稱經發局）核定補助新臺幣 200 萬元，限定用於…",{"id":63,"number":64,"year":6,"stem":65},"law-113-s0101-028",28,"依現行規定，關於鄉自治條例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id":67,"number":68,"year":6,"stem":69},"law-113-s0101-034",34,"下列何者非屬行政程序法所規定行政處分之附款？",[],{"id":47,"number":48,"stem":49},{"id":51,"number":52,"stem":53},75,17894454516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