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13-s0101-033":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1,"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3-s0101-033",113,"113110","20240803","s0101","public",null,33,"single","A 公司獲 B 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下稱經發局）核定補助新臺幣 200 萬元，限定用於產品創新研發（但附加僅限定用於產品創新研發之附款）    。A 公司獲補助後將補助款挪作他用，經發局欲命 A 公司返還補助款。依司法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經發局未廢棄該補助處分前，該補助處分仍有存續力，該金錢給與仍有法律上原因","為使該補助處分溯及既往失其效力，經發局應撤銷該補助處分","A 公司受領補助逾 5 年，經發局即不得再為請求","經發局廢棄該補助處分後得作成行政處分限期命 A 公司返還補助款，縱使 A 公司提起訴願，仍得移送行政執行","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授益處分之存續力，以及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處分之作成、廢止效力與執行要件。\n【正解理由】《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第 3 項規定：「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繼續存在。」經發局在廢棄補助處分之前，該補助處分之效力繼續存在，A 公司受領補助款即有處分作為法律上原因，經發局尚不得逕以公法上不當得利請求返還，(A) 敘述正確，故選 A。\n【逐項排除】\n(A) 敘述正確。依《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第 3 項，補助處分未經撤銷或廢止即效力繼續存在，該金錢給與仍有法律上原因。\n(B) 敘述錯誤。補助處分作成時並無違法，A 公司事後未依附款所定用途使用，屬廢止之事由；《行政程序法》第 125 條但書規定：「但受益人未履行負擔致行政處分受廢止者，得溯及既往失其效力。」故應為廢止而非撤銷。\n(C) 敘述錯誤。《行政程序法》第 127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內容係提供一次或連續之金錢或可分物之給付者，經撤銷、廢止或條件成就而有溯及既往失效之情形時，受益人應返還因該處分所受領之給付。」返還請求權於處分溯及既往失效時始發生，其時效自不能自 A 公司受領補助時起算。\n(D) 敘述錯誤。《行政程序法》第 127 條第 4 項規定：「前項行政處分未確定前，不得移送行政執行。」A 公司既已提起訴願，該返還處分尚未確定，即不得移送行政執行。\n【涵攝步驟】（要件一）處分是否仍有效：依《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第 3 項，未廢棄前效力繼續存在；（要件二）執行之前提：依《行政程序法》第 127 條第 4 項須該返還處分已確定。\n【記憶點】《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第 3 項的存續力先擋住不當得利，《行政程序法》第 127 條第 4 項的確定要求再擋住行政執行。","【存續力的作用】行政處分一經生效，在未被撤銷、廢止或因其他事由失效之前，其所形成之法律關係對相對人與機關都有拘束力，這就是《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第 3 項所定之存續力。存續力在補助案件中的實益，正是本題 (A) 所描述的：只要補助處分還在，受領補助款就有法律上原因，機關不能跳過廢棄程序而直接主張不當得利。這是公法上不當得利與民法上不當得利最大的差別——公法上的法律上原因往往就是那個行政處分本身。\n【撤銷與廢止的分工】《行政程序法》第 125 條規定：「合法行政處分經廢止後，自廢止時或自廢止機關所指定較後之日時起，失其效力。但受益人未履行負擔致行政處分受廢止者，得溯及既往失其效力。」該條處理的是合法處分，其對應的機制是廢止，原則上向將來失效，但書則就未履行負擔者開了溯及既往的例外。撤銷則以處分違法為前提。本題 A 公司挪用補助款屬事後未履行負擔，故走廢止而非撤銷，(B) 因此錯誤。\n【返還請求權的三段結構】《行政程序法》第 127 條把返還設計成三段：第 1 項確立返還義務，並以處分溯及既往失效為其發生要件；《行政程序法》第 127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返還範圍準用民法有關不當得利之規定。」《行政程序法》第 127 條第 3 項則規定：「行政機關依前二項規定請求返還時，應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並限期命受益人返還之。」機關必須先作成返還處分，不能逕行起訴或逕行執行。第 4 項再加上一道門檻：該返還處分未確定前不得移送行政執行。(C) 誤在時效起算點，(D) 誤在略過確定要件。\n【要件拆解與陷阱】(D) 之所以難，是因為原處分之執行不因提起訴願而停止，是行政法的一般原則，考生容易直接套用。但《行政程序法》第 127 條第 4 項就返還處分另設特別規定，特別規定優先於一般原則，這正是命題者的著眼點。\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此考點常與附款之類型、違反負擔之法律效果、以及公法上請求權時效合併命題。\n【附款與廢止的銜接】本題題示之補助處分附有限定用途之附款，性質上屬負擔。負擔的特色是課予相對人獨立的作為或不作為義務，該義務之違反並不使主處分當然失效，而是構成廢止之事由，這正是《行政程序法》第 125 條但書所設想的情形。把這條線串起來，本題的全貌就是：附負擔之授益處分—相對人未履行負擔—機關廢止並使其溯及既往失效—依《行政程序法》第 127 條第 1 項發生返還義務—依《行政程序法》第 127 條第 3 項作成返還處分—待該處分確定後始得移送執行。\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7,38,39,40],"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13-s0101-032",32,"下列何者非屬行政機關訂定之法規？",{"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13-s0101-034",34,"下列何者非屬行政程序法所規定行政處分之附款？",{"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13-s0101-031",31,"下列何種爭議事件，不適用公務人員保障法之救濟程序？",{"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13-s0101-035",35,"依法規及司法院解釋意旨，關於行政契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13-s0101-030",30,"關於公務員懲戒制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13-s0101-036",36,"依司法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非屬行政契約？",[],{"id":46,"number":47,"stem":48},{"id":50,"number":51,"stem":52},75,17894454516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