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13-s0101-035":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5,"repeats":70,"prev":71,"next":72,"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3-s0101-035",113,"113110","20240803","s0101","public",null,35,"single","依法規及司法院解釋意旨，關於行政契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行政契約之締結，應以書面為之，所謂書面係指雙方的意思須共同記載於同一份文書","限制人民權利之契約內容，必須符合法律保留原則","甲與機關 A 締結行政契約後，若該行政契約之內容對公益造成重大危害，A 得不經甲之同意，於必要範圍內調整契約內容","機關 A 作成行政處分，依法應經機關 B 同意，若 A 欲締結行政契約代替行政處分之作成，則此時A 無須經 B 之同意","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行政契約之書面要式、機關之公益調整權，以及代替行政處分而締結之行政契約所須之核准或同意。\n【正解理由】《行政程序法》第 146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者，行政機關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得於必要範圍內調整契約內容或終止契約。」該項之要件為（當事人一方為人民）、（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於必要範圍內），法律效果是機關得單方調整契約內容或終止契約，不以相對人同意為要件，(C) 敘述正確，故選 C。\n【逐項排除】\n(A) 敘述錯誤。《行政程序法》第 139 條本文規定：「行政契約之締結，應以書面為之。」該本文所要求者是意思表示須以文字為之，依實務見解並不以雙方共同記載於同一份文書為必要。\n(B) 敘述錯誤。行政契約係以當事人合意設定公法上法律關係，人民所受之拘束源於其自己之同意，依實務見解與法律保留原則所處理之單方高權干預不同。\n(C) 敘述正確。依《行政程序法》第 146 條第 1 項，機關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得於必要範圍內調整契約內容，無須經相對人同意。\n(D) 敘述錯誤。《行政程序法》第 140 條第 2 項規定：「行政處分之作成，依法規之規定應經其他行政機關之核准、同意或會同辦理者，代替該行政處分而締結之行政契約，亦應經該行政機關之核准、同意或會同辦理，始生效力。」故 A 仍須經 B 之同意。\n【涵攝步驟】（要件一）契約一方為人民：甲符合《行政程序法》第 146 條第 1 項之主體要件；（要件二）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題示契約已生重大危害；（要件三）於必要範圍內為之。\n【記憶點】《行政程序法》第 146 條第 1 項給機關單方調整權，《行政程序法》第 140 條第 2 項則不准機關用契約繞過應經之核准或同意。","【公益調整權的對價】《行政程序法》第 146 條第 1 項賦予機關單方調整或終止契約之權，這在私法契約中是不可想像的，其正當性來自行政契約所承載的公益任務。但立法者同時設了平衡機制：《行政程序法》第 146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之調整或終止，非補償相對人因此所受之財產上損失，不得為之。」《行政程序法》第 146 條第 3 項規定：「第一項之調整或終止及第二項補償之決定，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為之。」《行政程序法》第 146 條第 5 項規定：「相對人對第二項補償金額不同意時，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補償義務、書面敘明理由與司法救濟三者，構成單方調整權的制衡。作答時若只記得機關有調整權而忘了補償義務，遇到變形題就會失分。\n【要式性的意義】《行政程序法》第 139 條本文要求行政契約之締結應以書面為之，其但書則規定：「但法規另有其他方式之規定者，依其規定。」書面要求的目的在於使公法上權利義務關係明確、便於事後審查，而非在於形式上的單一文書。因此以要約書與承諾書往返，倘意思表示俱以文字作成且內容一致，依實務見解仍符合該本文之要求。\n【代替行政處分之契約】《行政程序法》第 140 條第 2 項的規範目的在防止規避：若機關能藉由改用契約形式而免除原本應經之核准、同意或會同辦理，則該程序保障將形同虛設。《行政程序法》第 140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契約依約定內容履行將侵害第三人之權利者，應經該第三人書面之同意，始生效力。」兩項一個保護其他機關的權限，一個保護第三人的權利，結構對稱。\n【本題較不易掌握的一項】(B) 涉及行政契約與法律保留原則之關係，其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而在學理與實務對於契約合意能否取代法律授權之評價，作答時宜與 (C) 所具備之明確條文依據相比較後再取捨。\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此考點常與行政契約之無效事由、雙務契約之要件、以及行政契約與私法契約之區別合併命題。\n【行政契約的三種常見類型】實務上常見的行政契約可分為隸屬關係契約（代替行政處分而締結者）、對等關係契約（機關與機關間之協議），以及和解契約與雙務契約兩種特別類型。《行政程序法》第 137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行政契約，互負給付義務者，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行政程序法》第 137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三、人民之給付與行政機關之給付應相當，並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2,"tagline":43,"hint":44},"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8,39,40,41],"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6,50,54,58,62,66],{"id":47,"number":48,"year":6,"stem":49},"law-113-s0101-034",34,"下列何者非屬行政程序法所規定行政處分之附款？",{"id":51,"number":52,"year":6,"stem":53},"law-113-s0101-036",36,"依司法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非屬行政契約？",{"id":55,"number":56,"year":6,"stem":57},"law-113-s0101-033",33,"A 公司獲 B 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下稱經發局）核定補助新臺幣 200 萬元，限定用於…",{"id":59,"number":60,"year":6,"stem":61},"law-113-s0101-037",37,"依司法實務見解，下列何者有行政罰法之適用？",{"id":63,"number":64,"year":6,"stem":65},"law-113-s0101-032",32,"下列何者非屬行政機關訂定之法規？",{"id":67,"number":68,"year":6,"stem":69},"law-113-s0101-038",38,"關於行政罰法第 14 條所定之共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47,"number":48,"stem":49},{"id":51,"number":52,"stem":53},75,1789445451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