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13-s0101-038":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1,"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3-s0101-038",113,"113110","20240803","s0101","public",null,38,"single","關於行政罰法第 14 條所定之共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共同實施違法行為之情況包含共同行為人之直接故意、間接故意及過失參與之情況","對於共同行為人分別處罰之，並依個別行為情節之輕重審酌其罰鍰之金額","因身分關係成立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時，共同行為人中無該身分者，減輕或免除處罰","對於共同行為人之處罰，罰鍰合計之總額不得逾法定罰鍰額之上限","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共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之主觀要件、處罰方式，以及身分或特定關係對處罰之影響。\n【正解理由】《行政罰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故意共同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者，依其行為情節之輕重，分別處罰之。」該項所定之要件為（故意）與（共同實施），法律效果則是依各共同行為人之行為情節輕重分別處罰，罰鍰金額因而須就個別行為人審酌，(B) 與該項所定相符，敘述正確，故選 B。\n【逐項排除】\n(A) 敘述錯誤。《行政罰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故意共同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者，依其行為情節之輕重，分別處罰之。」該項就主觀要件僅列故意，過失參與不在其內。\n(B) 敘述正確。依《行政罰法》第 14 條第 1 項，對共同行為人分別處罰，並依個別行為情節之輕重審酌其罰鍰之金額。\n(C) 敘述錯誤。《行政罰法》第 14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情形，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其無此身分或特定關係者，仍處罰之。」該項之法律效果為仍處罰之，並非減輕或免除處罰。\n(D) 敘述錯誤。依《行政罰法》第 14 條第 1 項，共同行為人係各自依其行為情節之輕重受罰，該項並非以罰鍰之合計總額為裁處之計算基準。\n【涵攝步驟】（要件一）主觀上須為故意：依《行政罰法》第 14 條第 1 項，過失參與者不成立共同違反；（要件二）客觀上須共同實施：數人須共同參與同一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要件三）法律效果：依《行政罰法》第 14 條第 1 項分別處罰，並依《行政罰法》第 14 條第 2 項處理無身分者之責任。\n【記憶點】《行政罰法》第 14 條第 1 項的兩個關鍵是故意與分別處罰，《行政罰法》第 14 條第 2 項則處理沒有身分的那個人。","【與刑法共犯規定的對照】《行政罰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故意共同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者，依其行為情節之輕重，分別處罰之。」該項以共同實施為要件、以分別處罰為效果，與刑法上共同正犯的處理方式刻意保持距離。之所以如此，是因為行政罰所處理的是大量、輕微而類型化的違規，若引入複雜的共犯理論，行政機關將難以裁處。\n【身分犯的兩層處理】《行政罰法》第 14 條第 2 項處理的是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違反行為，例如某些義務係以負責人、駕駛人或特定執照持有人之身分為前提。該項規定無此身分或特定關係者仍處罰之，避免無身分者藉此脫免。《行政罰法》第 14 條第 3 項規定：「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處罰有重輕或免除時，其無此身分或特定關係者，仍處以通常之處罰。」該項處理的則是已成立違反行為，但身分影響處罰輕重的情形，無身分者回到通常之處罰。兩項一個處理成立與否、一個處理輕重，是本條最容易被混淆的地方，(C) 的錯誤正落在這裡。\n【要件拆解與陷阱】(A) 的陷阱在主觀要件。條文第一個字就是故意，過失共同違反並不成立《行政罰法》第 14 條第 1 項所定之共同違反；過失行為人若各自符合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要件，仍依各該規定個別處罰，但那不是依本條處理。(D) 的陷阱在處罰方式，把分別處罰誤讀成總額分擔；分別處罰的意思是每一個共同行為人都受一個完整的裁處，各裁處之間不互相扣抵。\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此考點常與《行政罰法》第 7 條之責任條件、一行為不二罰、以及法人與其職員之併罰合併命題，亦常以計算題形式測試考生是否理解分別處罰的效果。\n【分別處罰的實際操作】所謂分別處罰，是指每一個共同行為人都受一個完整而獨立的裁處，各裁處之間不互相扣抵，也不受任何總額上限的限制。這與民事上的連帶債務完全不同：連帶債務是一個債權對應數個債務人，債權人受償一次即消滅；行政罰的分別處罰則是數個違反行為對應數個裁處，各自獨立成立。理解這一點，(D) 的錯誤就很明顯——它把行政罰想像成一筆總額，再由共同行為人分擔。\n【裁量的個別化】《行政罰法》第 14 條第 1 項要求依行為情節之輕重分別處罰，這個要求同時是義務也是授權：機關應就每一個共同行為人各自審酌其參與程度、獲益多寡與違反情節。\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7,38,39,40],"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13-s0101-037",37,"依司法實務見解，下列何者有行政罰法之適用？",{"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13-s0101-039",39,"甲公司僱用乙負責機器設備檢查及維護工作，因乙施作不慎引發火警，造成空氣污染，主管機關…",{"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13-s0101-036",36,"依司法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非屬行政契約？",{"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13-s0101-040",40,"關於公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13-s0101-035",35,"依法規及司法院解釋意旨，關於行政契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13-s0101-041",41,"下列何者非屬行政事實行為？",[],{"id":46,"number":47,"stem":48},{"id":50,"number":51,"stem":72},"甲公司僱用乙負責機器設備檢查及維護工作，因乙施作不慎引發火警，造成空氣污…",75,1789445451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