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13-s0101-039":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2,"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3-s0101-039",113,"113110","20240803","s0101","public",null,39,"single","甲公司僱用乙負責機器設備檢查及維護工作，因乙施作不慎引發火警，造成空氣污染，主管機關乃對甲公司裁處新臺幣 6 萬元罰鍰。甲公司主張係乙施作不慎引發火警，非其故意過失導致空氣污染，提起訴願。訴願機關應為下列何項判定？",{"A":16,"B":17,"C":18,"D":19},"行政罰不以故意、過失為要件，甲公司仍應受罰","行政罰以故意過失為要件，甲公司並無故意過失，不得對之裁處罰鍰","行政罰以故意過失為要件，乙之故意過失，視為甲公司之故意過失，甲公司仍應受罰","行政罰以故意過失為要件，乙之故意過失，推定甲公司有故意過失，甲公司仍應受罰","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行政罰之責任條件，以及法人因其受僱人之故意過失而受罰時所適用之推定規定。\n【正解理由】《行政罰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行政罰法》第 7 條第 2 項規定：「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組織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其代表人、管理人、其他有代表權之人或實際行為之職員、受僱人或從業人員之故意、過失，推定為該等組織之故意、過失。」乙為甲公司之受僱人且為實際行為人，其施作不慎之過失依該項推定為甲公司之過失，甲公司仍應受罰，(D) 敘述正確，故選 D。\n【逐項排除】\n(A) 敘述錯誤。依《行政罰法》第 7 條第 1 項，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可見行政罰以故意或過失為責任要件。\n(B) 敘述錯誤。依《行政罰法》第 7 條第 2 項，受僱人之故意、過失推定為該組織之故意、過失，甲公司不因其本身無直接之故意過失而免罰。\n(C) 敘述錯誤。《行政罰法》第 7 條第 2 項所定之法律效果為推定，非視為；推定得由當事人舉證推翻，視為則不許反證。\n(D) 敘述正確。依《行政罰法》第 7 條第 2 項，乙之過失推定為甲公司之過失，甲公司仍應受罰。\n【涵攝步驟】（要件一）主體為法人：甲公司為《行政罰法》第 7 條第 2 項所定之法人；（要件二）行為人為實際行為之受僱人：乙負責機器設備檢查及維護，屬之；（要件三）推定未被推翻：甲公司僅主張非其故意過失，未舉證推翻該推定，訴願為無理由，《訴願法》第 79 條第 1 項規定：「訴願無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駁回之。」\n【記憶點】《行政罰法》第 7 條第 2 項用的是推定不是視為，這一字之差就是本題四個選項的分界線。","【責任主義在行政罰上的落實】《行政罰法》第 7 條第 1 項確立行政罰的責任主義：沒有故意或過失就不處罰。這一項在行政罰法制定前並非當然，早年實務曾採推定過失甚至無過失責任，本項的意義即在終結該爭議。因此 (A) 所稱行政罰不以故意過失為要件，與現行法直接牴觸。\n【組織責任的技術難題】法人本身沒有意思能力，其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時，故意過失究竟要看誰？《行政罰法》第 7 條第 2 項的解法是把範圍畫得很寬：代表人、管理人、其他有代表權之人，以及實際行為之職員、受僱人或從業人員，只要其中任一人有故意或過失，即推定為該組織之故意、過失。這個設計兼顧了兩件事：一方面不讓法人以機關內部誰做的我不知道脫免責任，另一方面仍保留舉證推翻的空間，維持責任主義。\n【推定與視為的差別】推定是法律就待證事實所設之暫時性認定，當事人得舉反證推翻；視為則是法律直接賦予的效果，不許反證。(C) 之所以錯，就在於把可推翻的推定寫成不可推翻的視為。就本題而言，甲公司若能舉證證明其對乙之選任、監督及設備管理已盡相當注意，仍有推翻推定的機會；但單純主張不是我做的並不足以推翻，因為《行政罰法》第 7 條第 2 項推定的對象本來就是受僱人的故意過失。\n【訴願機關的處置】甲公司提起訴願後，受理訴願機關應就原處分之合法性與妥當性審查。若認推定未經推翻，原處分並無違法或不當，即應依《訴願法》第 79 條第 1 項以決定駁回之。《訴願法》第 79 條第 2 項規定：「原行政處分所憑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訴願為無理由。」該項容許受理訴願機關以其他理由維持原處分，是訴願程序常考的細節。\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此考點常與共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處罰、一行為不二罰、以及裁處權時效合併命題。\n【推定的舉證構造】《行政罰法》第 7 條第 2 項所設之推定，改變的是舉證責任的分配，而不是責任要件本身。機關只需證明實際行為之受僱人有故意或過失，即可推定該組織亦有故意過失；組織若要免責，須自己提出反證。本題甲公司只主張係乙施作不慎、非其故意過失，這句話恰好承認了乙有過失，等於承認了推定的基礎事實，卻沒有提出任何足以推翻推定的證據。\n【訴願程序中的審查密度】受理訴願機關依《訴願法》第 79 條第 1 項駁回訴願之前，須就原處分之合法性與妥當性一併審查。\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7,38,39,40],"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13-s0101-038",38,"關於行政罰法第 14 條所定之共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13-s0101-040",40,"關於公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13-s0101-037",37,"依司法實務見解，下列何者有行政罰法之適用？",{"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13-s0101-041",41,"下列何者非屬行政事實行為？",{"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13-s0101-036",36,"依司法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非屬行政契約？",{"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13-s0101-042",42,"下列何者非屬行政執行法上之直接強制措施？",[],{"id":46,"number":47,"stem":71},"關於行政罰法第 14 條所定之共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0,"number":51,"stem":52},75,1789445451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