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13-s0101-040":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5,"repeats":70,"prev":71,"next":73,"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3-s0101-040",113,"113110","20240803","s0101","public",null,40,"single","關於公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未經徵收之既成道路雖為私有，但仍屬公物","公物一律不得為設定目的外之使用","行政機關設定某物為公物的行為，性質上為行政處分","除了由行政機關主動設定，公物亦得於符合事實上一定要件而成立","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公物之成立方式、設定行為之法律性質，以及公物之一般使用與目的外使用。\n【正解理由】《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為一般處分，適用本法有關行政處分之規定。有關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或其一般使用者，亦同。」該項把公物之設定與一般使用納入一般處分之範疇。公物於一般使用之外，尚有經主管機關許可而為之特別使用，並非一律不得為設定目的外之使用，(B) 敘述錯誤，故選 B。\n【逐項排除】\n(A) 敘述正確。未經徵收之既成道路雖為私有土地，因長期供不特定公眾通行而具公用地役關係，依司法院解釋意旨仍屬供公眾使用之公物。\n(B) 敘述錯誤。公物除供公眾之一般使用外，尚得經主管機關許可而為特別使用或目的外使用，選項所稱一律不得為設定目的外之使用，與此不符。\n(C) 敘述正確。依《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2 項後段，公物之設定屬一般處分，適用本法有關行政處分之規定，其性質即為行政處分。\n(D) 敘述正確。公物除由行政機關主動設定外，亦得因長期供公眾使用等事實上要件之具備而成立，此即公用地役關係之形成，為司法實務所承認。\n【涵攝步驟】（要件一）公物之成立方式：依《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2 項後段之設定行為，或依事實上要件而成立；（要件二）公物之使用型態：一般使用無須許可，特別使用則須經許可，兩者並存，故 (B) 之全稱敘述不成立。\n【記憶點】《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2 項後段把公物的設定與一般使用寫成一般處分，特別使用則要另外取得許可。","【公物的三個考點】公物單元在考試上通常拆成三個問題：怎麼成立、成立行為是什麼性質、可以怎麼用。本題四個選項剛好一一對應。就成立而言，公物有由行政機關以設定行為（提供公用之意思表示）創設者，也有因長期事實狀態而成立者，後者的典型即既成道路之公用地役關係。就性質而言，《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2 項後段把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或其一般使用一併定性為一般處分，適用行政處分之規定，這是條文上最直接的依據。就使用而言，一般使用是任何人依公物之設定目的所為之使用，無須許可；特別使用則超出一般使用之範圍，須經主管機關許可。\n【既成道路的特殊性】既成道路的土地所有權仍屬私人，但因供公眾通行而形成公用地役關係，所有權人之使用收益因而受限。這個狀態在司法院解釋中被認為構成對財產權的特別犧牲，國家應予補償或辦理徵收。要注意的是，公用地役關係的成立與土地所有權的歸屬是兩件事：所有權在私人手上，並不妨礙該道路成為供公眾使用之公物，這正是 (A) 敘述正確的理由。\n【一般使用與特別使用的界線】道路供人車通行是一般使用；在道路上設攤、施工、埋設管線、舉辦活動，則超出設定目的，屬特別使用，須經許可。許可之作成本身是另一個行政處分，與公物之設定處分不同。(B) 之所以錯，是因為它把未經許可不得為目的外使用寫成一律不得為目的外使用，把可以經許可解除的限制寫成絕對禁止。\n【相關的補償機制】《土地徵收條例》第 57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土地因事業之興辦，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時，土地所有權人得自施工之日起至完工後一年內，請求需用土地人徵收土地所有權，需用土地人不得拒絕。」該項雖非直接規範既成道路，但同樣體現私有土地因公用目的受限時，所有權人得請求徵收的思考方式，可作為理解本題 (A) 之背景。\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此考點常與一般處分、公用地役關係之補償、以及公物之廢止合併命題。\n【公物與所有權的分離】公物法最重要的觀念是：某物是不是公物，與它的所有權屬於誰，是兩個獨立的問題。國有土地未必是公物，私有土地也可能因公用地役關係而成為供公眾使用之公物。這個分離正是 (A) 與 (D) 的共同基礎，也是命題者反覆測試的地方。\n【解題提醒】本題 (B) 使用了一律不得這種絕對語氣。\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2,"tagline":43,"hint":44},"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8,39,40,41],"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6,50,54,58,62,66],{"id":47,"number":48,"year":6,"stem":49},"law-113-s0101-039",39,"甲公司僱用乙負責機器設備檢查及維護工作，因乙施作不慎引發火警，造成空氣污染，主管機關…",{"id":51,"number":52,"year":6,"stem":53},"law-113-s0101-041",41,"下列何者非屬行政事實行為？",{"id":55,"number":56,"year":6,"stem":57},"law-113-s0101-038",38,"關於行政罰法第 14 條所定之共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9,"number":60,"year":6,"stem":61},"law-113-s0101-042",42,"下列何者非屬行政執行法上之直接強制措施？",{"id":63,"number":64,"year":6,"stem":65},"law-113-s0101-037",37,"依司法實務見解，下列何者有行政罰法之適用？",{"id":67,"number":68,"year":6,"stem":69},"law-113-s0101-043",43,"甲市政府工務局以 A 函通知乙所有之某房屋為違建，請乙於文到後 1 個月內補辦執照，…",[],{"id":47,"number":48,"stem":72},"甲公司僱用乙負責機器設備檢查及維護工作，因乙施作不慎引發火警，造成空氣污…",{"id":51,"number":52,"stem":53},75,1789445451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