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13-s0101-041":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5,"repeats":70,"prev":71,"next":72,"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3-s0101-041",113,"113110","20240803","s0101","public",null,41,"single","下列何者非屬行政事實行為？",{"A":16,"B":17,"C":18,"D":19},"行政機關以暴雨即將來襲為由，依法要求在河邊露營之民眾立即撤離","行政機關依法對某批已核定之低收入戶實際發放補貼金","行政機關出於錯誤認知，向某尋求諮商之市民提供不正確資訊","行政機關依法對某鼓吹極端言論之遊行錄影蒐證","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行政事實行為與行政處分的分界。\n【正解理由】行政事實行為指不以發生法律效果為目的、而以事實效果為內容的行政活動；行政處分則是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單方行為。《行政程序法》第 165 條規定：「本法所稱行政指導，謂行政機關在其職權或所掌事務範圍內，為實現一定之行政目的，以輔導、協助、勸告、建議或其他不具法律上強制力之方法，促請特定人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之行為。」該條把不具法律上強制力列為行政指導的特徵，反面說明行政機關一旦依法對特定人課予作為義務並得據以強制執行，該行為就已跨進行政處分那一側。(A) 依法要求在河邊露營的民眾立即撤離，正是對特定人課予撤離義務、並以強制力為後盾的下命處分，故選 A。\n【逐項排除】\n(A) 依《行政程序法》關於行政處分之規定，要求民眾立即撤離係對特定人課予義務並對外發生法律效果，屬下命處分，不是行政事實行為。\n(B) 對已核定的低收入戶實際發放補貼金，是先前核定處分的執行行為，發放本身不再創設新的權利義務，屬事實行為。\n(C) 向市民提供資訊屬認知表示的事實行為；內容錯誤影響的是國家賠償責任，不改變行為性質。\n(D) 對遊行錄影蒐證是行政調查的實施行為，以取得事實資料為內容，未直接發生法律效果，屬事實行為。\n【涵攝步驟】要件一，有沒有對外發生法律效果：(A) 產生撤離義務，(B)(C)(D) 三者未創設新的權利義務。要件二，相對人是否特定：四個選項都指向可得確定的人。要件三，落在行政處分那一側的是 (A)。\n【記憶點】看它有沒有對外創設新的權利義務、而且是單方作成的：兩者兼具才落在處分那一側，只留下事實效果的是事實行為。","一、制度定位。行政程序法沒有替行政事實行為下定義，而是以行政處分、行政契約、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行政計畫、行政指導與陳情等類型分章規範；行政事實行為因此是一個學理上的剩餘類型，凡不以發生法律效果為目的的行政活動都歸入其中，例如處分的實施行為、資訊提供、行政調查、公共設施的興建維護與行政機關內部的準備作業。\n二、要件拆解。判斷的關鍵在效果意思：行政處分要有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規制內容，行政事實行為則欠缺這層規制。本題的陷阱設在 (A)：命令撤離常被誤讀成單純的事實勸離，但它是課予作為義務的意思表示，義務人不從還可以進入強制執行程序，這個後續效果正好證明它是規制而不是事實。\n三、易混淆條文對照。與行政指導最需要並列的是它的界限規定。《行政程序法》第 166 條第 2 項規定：「相對人明確拒絕指導時，行政機關應即停止，並不得據此對相對人為不利之處置。」由此可見行政指導以相對人的任意配合為前提，相對人拒絕之後行政機關就要停手；命令撤離則不因相對人拒絕而失效。兩者的差別不在語氣，而在拒絕之後會發生什麼事。\n四、行政事實行為的內部分類。學理上常再分成執行行為、認知表示與單純高權行為三組：(B) 的發放補貼金屬執行行為，(C) 的提供資訊屬認知表示，(D) 的錄影蒐證屬行政調查中的實施行為。三者的共同點是欠缺規制，差別只在它們各自附隨於哪一個上游程序。\n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此考點常改以救濟途徑出題：對事實行為不服者，因欠缺行政處分，通常循一般給付訴訟或結果除去請求權處理；對下命處分不服者，則走訴願與撤銷訴訟。另一種考法是把即時強制的實施行為與其前置的下命處分拆開問，測驗考生能否分辨同一場面裡的兩個行為。\n六、實務見解的位置。行政處分與行政事實行為的界線，條文上沒有逐項列舉，本題的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而在通說與個案類型化的累積。答題時應回到有無規制內容這個單一標準，不要憑行為在外觀上像不像命令。\n七、答題訣竅。遇到非屬行政事實行為這種反面問法，先把四個選項各自的法律效果寫下來：寫得出義務或權利變動的那一個，就是要挑出來的行政處分。\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low",[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2,"tagline":43,"hint":44},"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8,39,40,41],"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6,50,54,58,62,66],{"id":47,"number":48,"year":6,"stem":49},"law-113-s0101-040",40,"關於公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1,"number":52,"year":6,"stem":53},"law-113-s0101-042",42,"下列何者非屬行政執行法上之直接強制措施？",{"id":55,"number":56,"year":6,"stem":57},"law-113-s0101-039",39,"甲公司僱用乙負責機器設備檢查及維護工作，因乙施作不慎引發火警，造成空氣污染，主管機關…",{"id":59,"number":60,"year":6,"stem":61},"law-113-s0101-043",43,"甲市政府工務局以 A 函通知乙所有之某房屋為違建，請乙於文到後 1 個月內補辦執照，…",{"id":63,"number":64,"year":6,"stem":65},"law-113-s0101-038",38,"關於行政罰法第 14 條所定之共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7,"number":68,"year":6,"stem":69},"law-113-s0101-044",44,"下列何者非屬適用或準用行政執行法之執行行為？",[],{"id":47,"number":48,"stem":49},{"id":51,"number":52,"stem":53},75,1789445451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