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13-s0101-042":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1,"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3-s0101-042",113,"113110","20240803","s0101","public",null,42,"single","下列何者非屬行政執行法上之直接強制措施？",{"A":16,"B":17,"C":18,"D":19},"命廠商停止營業未果後，主管機關之執法公務員逕自斷絕營業場所之水電","命建築物所有人自行拆除違章建築未果後，市政府拆除大隊強制拆除違章建築","消防隊基於救火需要，緊急將合法停放於路邊停車格之汽車拖離現場","主管機關裁處沒入乙之汽車，乙拒絕交付該車，經主管機關查獲該車停放路邊，強制將該車移至保管處所","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行政執行法上直接強制方法的法定種類，以及直接強制與即時強制在發動前提上的區別。\n【正解理由】直接強制以先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且經限期履行而逾期不履行為前提；即時強制則不以義務的存在為前提。《行政執行法》第 36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為即時強制。」《行政執行法》第 36 條第 2 項第 2 款規定：「二、對於物之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C) 的消防隊為救火而拖離合法停放的汽車，車主本身並不負任何已屆期未履行的義務，也沒有任何一張限期履行的告戒書先行送達，該行為是為避免急迫危險所為的即時強制，不是直接強制，故選 C。\n【逐項排除】\n(A) 命廠商停止營業未果後斷絕水電，該當《行政執行法》第 28 條第 2 項第 4 款所列的直接強制方法，係以實力直接實現停業義務的內容。\n(B) 命所有人自行拆除未果後由拆除大隊強制拆除，該當《行政執行法》第 28 條第 2 項第 2 款所列的直接強制方法。\n(C) 消防隊救火時拖離合法停放的車輛，車主未負屆期未履行的義務，該當《行政執行法》第 36 條第 2 項第 2 款的即時強制。\n(D) 乙拒絕交付受沒入的汽車，主管機關強制移置保管，該當《行政執行法》第 28 條第 2 項第 1 款所列的直接強制方法，其上游是沒入處分所生的交付義務。\n【涵攝步驟】要件一，有無屆期未履行的義務：(A)(B)(D) 都有前置的下命處分，(C) 沒有。要件二，機關目的：(A)(B)(D) 在實現義務內容，(C) 在排除急迫危險。要件三，(C) 的車主與該次危險之間沒有義務關係，落在即時強制那一側。\n【記憶點】先有義務不履行才談直接強制；沒有義務、只有急迫危險，那是即時強制。","一、條文結構。《行政執行法》第 27 條第 1 項規定：「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經於處分書或另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逾期仍不履行者，由執行機關依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直接強制因此坐落在行為與不行為義務的執行體系裡，上游必須有一個課予義務的法令或處分，以及一次限期履行的告誡。\n二、直接強制的法定五款。《行政執行法》第 28 條第 2 項柱句規定：「前條所稱之直接強制方法如下：」《行政執行法》第 28 條第 2 項第 1 款規定：「一、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行政執行法》第 28 條第 2 項第 2 款規定：「二、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行政執行法》第 28 條第 2 項第 3 款規定：「三、收繳、註銷證照。」《行政執行法》第 28 條第 2 項第 4 款規定：「四、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行政執行法》第 28 條第 2 項第 5 款規定：「五、其他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之方法。」\n三、要件拆解與陷阱。本題把即時強制包裝成外觀上很像直接強制的動作：拖離車輛與扣留動產在物理上難以分辨，差別在有沒有一個先行的義務。命題者刻意寫合法停放於路邊停車格，就是要把違規停車拖吊的想像排除掉，讓考生只能從義務的有無下手。同樣的手法也用在 (D)：沒入處分本身產生交付義務，車主拒絕交付才進入執行，兩相對照，義務的有無就是全題的分水嶺。\n四、易混淆制度並列。間接強制與直接強制同屬義務的執行手段，《行政執行法》第 28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前條所稱之間接強制方法如下：」而即時強制的方法規定在《行政執行法》第 36 條第 2 項，兩組手段各自對應不同的發動前提。\n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這一條常與怠金、代履行的區辨合併出題，也常改問補償：因即時強制致人民財產遭受特別損失者，涉及損失補償，與違法執行所生的國家賠償責任分屬兩套制度。另一種變化是把同一場面拆成兩個行為分別問性質，例如命停業的處分與其後的斷水斷電。\n六、比例原則的位置。直接強制在體系上位於間接強制之後，執行機關應先考慮代履行或怠金能否達成目的，這是比例原則在執行法上的具體化。不過《行政執行法》第 32 條把情況急迫也列為直接強制的發動事由之一，所以急迫並非即時強制獨有；即時強制的特徵在於不以先有義務與告戒為前提。\n七、答題訣竅。看到強制手段的題目，先找有沒有一張限期履行的書面。找得到就往直接強制那一組走，找不到就往即時強制那一組走，這一步做對，四個選項通常就分完了。\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7,38,39,40],"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13-s0101-041",41,"下列何者非屬行政事實行為？",{"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13-s0101-043",43,"甲市政府工務局以 A 函通知乙所有之某房屋為違建，請乙於文到後 1 個月內補辦執照，…",{"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13-s0101-040",40,"關於公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13-s0101-044",44,"下列何者非屬適用或準用行政執行法之執行行為？",{"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13-s0101-039",39,"甲公司僱用乙負責機器設備檢查及維護工作，因乙施作不慎引發火警，造成空氣污染，主管機關…",{"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13-s0101-045",45,"下列何者非屬行政程序法所規定應自行迴避之人？",[],{"id":46,"number":47,"stem":48},{"id":50,"number":51,"stem":72},"甲市政府工務局以 A 函通知乙所有之某房屋為違建，請乙於文到後 1 個月…",75,1789445451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