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13-s0101-043":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5,"repeats":70,"prev":71,"next":72,"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3-s0101-043",113,"113110","20240803","s0101","public",null,43,"single","甲市政府工務局以 A 函通知乙所有之某房屋為違建，請乙於文到後 1 個月內補辦執照，逾期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辦理。乙逾期未補辦執照，工務局以 B 函通知乙應限期自行執行拆除，逾期將依行政執行法強制執行。乙逾期未自行拆除，工務局遂以 C 函通知乙，拆除大隊「將於 X 年 X 月 X 日前往拆除，事先請自行遷移室內一切存放物品，未遷移者，視同廢棄物」。執行完畢後，工務局以 D 函通知乙繳納新臺幣 200 萬元拆除費用。依司法實務見解及相關法理，下列何者非屬行政處分？",{"A":16,"B":17,"C":18,"D":19},"A函","B函","C函","D函","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行政處分與觀念通知的分界，以及違建拆除程序各階段文書的性質。\n【正解理由】行政處分須就具體事件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A 函命乙限期補辦執照、B 函命乙限期自行拆除，都課予作為義務；D 函命乙繳納拆除費用，課予金錢給付義務，三者都創設了新的權利義務。C 函則只把拆除大隊預定到場的日期告知乙，並提醒乙先自行搬走室內物品，是就 B 函既已成立的義務所為的執行預告。《行政執行法》第 27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文書，應載明不依限履行時將予強制執行之意旨。」強制執行的告戒既已在 B 函完成，C 函未再創設義務，依司法實務見解屬觀念通知，故選 C。\n【逐項排除】\n(A) A 函認定乙的房屋為違建，並命乙於文到後 1 個月內補辦執照，係就具體事件對特定人課予作為義務的下命處分。\n(B) B 函命乙限期自行拆除，課予作為義務，並依《行政執行法》第 27 條第 2 項附記逾期將予強制執行，屬行政處分。\n(C) C 函僅告知拆除大隊預定到場的日期，並請乙先自行遷移室內物品，是在說明執行時將如何處理現場，未創設新的權利義務，屬觀念通知，非行政處分。\n(D) D 函命乙繳納新臺幣 200 萬元拆除費用，係《行政執行法》第 29 條第 2 項所定代履行費用的繳納命令，屬下命處分。\n【涵攝步驟】要件一，該文書有無規制內容：A、B、D 三函各自產生補辦、拆除與繳費義務，C 函沒有。要件二，該文書在程序上的位置：C 函落在告戒之後、實力行使之前，是執行的通知。要件三，C 函既未創設義務、又落在告戒之後，因此欠缺處分性，而 A、B、D 三函都具備規制內容。\n【記憶點】告戒是處分，告戒之後的到場通知只是通知。","一、代履行的條文結構。《行政執行法》第 29 條第 1 項規定：「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執行機關得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員代履行之。」《行政執行法》第 29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代履行之費用，由執行機關估計其數額，命義務人繳納；其繳納數額與實支不一致時，退還其餘額或追繳其差額。」拆除違建正是典型的代履行，D 函所命繳納的就是這一項費用，它對乙產生新的金錢給付義務，因此是處分而不是單純的計算通知。\n二、要件拆解與陷阱。本題把四份公文排成一條時間線，考的是考生能否辨識出哪一份公文在創設義務。陷阱在 C 函寫了未遷移者視同廢棄物這句話，讀起來很像在課予義務；但它是在說明執行時將如何處理現場物品，屬於執行方法的預告，義務本身仍來自 B 函。\n三、易混淆概念並列。觀念通知與行政處分的並列，可以再加上重覆處置與第二次裁決：重覆處置是機關重申先前處分而未重新實體審查，第二次裁決則是重新審查後另為決定。三者的共同判準都是有沒有新的規制，只是發生的場合不同。\n四、告戒與執行的分工。《行政執行法》第 27 條第 1 項與第 2 項合起來看，義務的執行必須先有一次限期履行的書面告戒；告戒本身兼具處分性，因此對它不服可以循訴願與撤銷訴訟救濟。告戒之後的實力行使本身是事實行為，不服時依《行政執行法》所定的聲明異議程序請求救濟；但該階段仍可能出現處分，例如《行政執行法》第 29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代履行之費用，由執行機關估計其數額，命義務人繳納；其繳納數額與實支不一致時，退還其餘額或追繳其差額。」該項的繳納命令即屬下命處分。\n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這一題型也常改問救濟途徑：對 A、B、D 三函不服者提起訴願與撤銷訴訟，對 C 函所代表的執行行為不服者則聲明異議。另一種考法是把違章建築的認定通知與拆除命令拆開，問哪一個才是可爭訟的標的。\n六、費用命令的爭訟。代履行費用的繳納命令是獨立的行政處分，乙對數額有爭執時，應對 D 函提起訴願與撤銷訴訟，而不是回頭去爭執拆除行為本身是否合法；這一點在時序上很容易混淆，因為費用命令總是最後才到。\n七、實務見解的位置。題幹已明白指示依司法實務見解及相關法理作答，本題的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而在實務對觀念通知的類型化。條文只寫了告戒與代履行費用，沒有替執行到場通知的性質下定義，所以純粹比對條文文字並不足以解出本題。\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low",[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2,"tagline":43,"hint":44},"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8,39,40,41],"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6,50,54,58,62,66],{"id":47,"number":48,"year":6,"stem":49},"law-113-s0101-042",42,"下列何者非屬行政執行法上之直接強制措施？",{"id":51,"number":52,"year":6,"stem":53},"law-113-s0101-044",44,"下列何者非屬適用或準用行政執行法之執行行為？",{"id":55,"number":56,"year":6,"stem":57},"law-113-s0101-041",41,"下列何者非屬行政事實行為？",{"id":59,"number":60,"year":6,"stem":61},"law-113-s0101-045",45,"下列何者非屬行政程序法所規定應自行迴避之人？",{"id":63,"number":64,"year":6,"stem":65},"law-113-s0101-040",40,"關於公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7,"number":68,"year":6,"stem":69},"law-113-s0101-046",46,"主管機關 A 對甲公司為停止營業 1 年之處分（下稱原處分），6 個月後甲公司以事實…",[],{"id":47,"number":48,"stem":49},{"id":51,"number":52,"stem":53},75,17894454517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