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13-s0101-044":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2,"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3-s0101-044",113,"113110","20240803","s0101","public",null,44,"single","下列何者非屬適用或準用行政執行法之執行行為？",{"A":16,"B":17,"C":18,"D":19},"甲公務員受懲戒法庭判決新臺幣 90 萬元罰款確定後，因逾期未繳納，而遭到拘提","乙喝酒駕車，經員警酒測，其酒測值已達不能安全駕駛之程度，遭主管機關當場吊扣駕照","丙因滯欠稅款，經查其財產不足清償債務，卻生活奢華，被禁止進入特定之高消費場所消費","丁消防人員強行破壞並進入火災處所周邊之建築物，以有效撲滅火源，搶救受困民眾","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行政執行法的適用與準用範圍，以及行政罰的裁處與行政執行的分界。\n【正解理由】《行政執行法》第 2 條規定：「本法所稱行政執行，指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強制執行及即時強制。」執行是以既存的義務或急迫的危險為前提所為的實現行為。(B) 的當場吊扣駕照，是主管機關對酒後駕車行為所為的裁罰，屬行政罰的裁處，它本身就是課予不利益的處分，而不是為了實現某個已經存在而未被履行的義務（其構成要件詳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規定），故選 B。\n【逐項排除】\n(A) 懲戒法庭判決的罰款屬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未繳而遭拘提，該當《行政執行法》第 17 條第 3 項所定聲請法院裁定拘提的程序。\n(B) 乙酒測值達不能安全駕駛程度而當場遭吊扣駕照，是主管機關對該次違規行為所為的裁罰，不以既存義務未履行為前提，非執行行為。\n(C) 滯欠稅款而生活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遭禁止進入高消費場所，該當《行政執行法》第 17-1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四、禁止進入特定之高消費場所消費。」\n(D) 消防人員強行破壞並進入建築物搶救受困民眾，該當《行政執行法》第 36 條第 2 項第 3 款規定：「三、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屬即時強制。\n【涵攝步驟】要件一，有無既存而未履行的義務或急迫的危險：(A) 有金錢給付義務，(C) 有滯欠，(D) 有火場危險，(B) 兩者皆無。要件二，機關行為的目的：(A)(C) 在促使履行，(D) 在排除危險，(B) 在制裁。要件三，(B) 落在行政罰那一側。\n【記憶點】《行政執行法》第 2 條所稱行政執行，包含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強制執行，以及即時強制；(B) 是對違規所為的裁罰，不落在這三類之內。","一、適用與準用的兩條路。《行政執行法》第 2 條把本法的射程界定為三類：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的執行、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的執行，以及即時強制。除了直接適用之外，其他法律也常以準用的方式把執行程序接回本法，公務員懲戒案件所科罰款的執行即屬此類（其程序詳見《公務員懲戒法》相關規定）。\n二、拘提與管收的要件。《行政執行法》第 17 條第 3 項柱句規定：「義務人經行政執行處依第一項規定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屆期不履行亦未提供相當擔保，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有強制其到場之必要者，行政執行處得聲請法院裁定拘提之：」可見拘提以先經命提供擔保、限期履行而屆期不履行為前提，並須由法院裁定，不是執行機關可以自行決定的手段。\n三、禁奢條款的定位。《行政執行法》第 17-1 條所定的各款禁止命令，是針對滯欠合計達一定金額、已發現財產不足清償、且生活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的自然人所設，屬於促使其履行的間接手段，它不直接取得金錢，而是壓縮義務人維持高消費生活的空間。\n四、即時強制的界限。《行政執行法》第 40 條規定：「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以人民之生命、身體、財產有迫切之危害，非進入不能救護者為限。」消防人員破門搶救因此有明確的界限：必須是生命、身體、財產有迫切危害，且非進入不能救護。\n五、易混淆制度並列。行政罰與行政執行的並列是本題的主軸：前者以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為要件而課予制裁，後者以義務已存在而未履行為要件而實現該義務。吊扣駕照落在前者，拘提、禁奢命令、破門搶救則落在後者或即時強制。\n六、救濟途徑的分流。對行政罰的裁處不服者，循訴願與撤銷訴訟；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或應遵守的程序不服者，則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本題四個選項如果改問救濟，(B) 會走前者，(A)(C) 會走後者，(D) 因屬即時強制，涉及的多半是事後的損失補償或國家賠償。\n七、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這個考點常改問吊扣與扣繳的差別，或改問怠金與罰鍰的差別；判準都一樣，看該手段是在制裁過去的違反，還是在促成將來的履行。也有題目改從主體切入，問哪些機關得為執行機關，那時就要回到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移送執行的分工。\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7,38,39,40],"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13-s0101-043",43,"甲市政府工務局以 A 函通知乙所有之某房屋為違建，請乙於文到後 1 個月內補辦執照，…",{"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13-s0101-045",45,"下列何者非屬行政程序法所規定應自行迴避之人？",{"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13-s0101-042",42,"下列何者非屬行政執行法上之直接強制措施？",{"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13-s0101-046",46,"主管機關 A 對甲公司為停止營業 1 年之處分（下稱原處分），6 個月後甲公司以事實…",{"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13-s0101-041",41,"下列何者非屬行政事實行為？",{"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13-s0101-047",47,"關於政府資訊公開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id":46,"number":47,"stem":71},"甲市政府工務局以 A 函通知乙所有之某房屋為違建，請乙於文到後 1 個月…",{"id":50,"number":51,"stem":52},75,17894454517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