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13-s0101-048":3},{"question":4,"paper":34,"subjectMeta":11,"related":46,"repeats":71,"prev":72,"next":73,"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3},"law-113-s0101-048",113,"113110","20240803","s0101","public",null,48,"single","下列何種行為不相當於訴願之決定？",{"A":16,"B":17,"C":18,"D":19},"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之復審決定","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審議判斷","犯罪被害人補償覆審會之覆議決定","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覆審決定","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哪些特別救濟程序的決定在體系上相當於訴願決定。\n【正解理由】相當於訴願決定的判準，是該程序作為行政爭訟的前置程序，其決定作成後人民得逕行提起行政訴訟。《政府採購法》第 83 條規定：「審議判斷，視同訴願決定。」《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72 條第 1 項規定：「保訓會復審決定依法得聲明不服者，復審決定書應附記如不服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依法向該管司法機關請求救濟。」兩者都把決定接到行政訴訟。(D) 的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覆審決定則不同，本題的分辨點在司法院釋字第 378 號的意旨，條文本身未直接規定，故選 D。\n【逐項排除】\n(A)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的復審決定，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72 條第 1 項作成後即得向該管司法機關請求救濟，相當於訴願決定。\n(B) 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的審議判斷，依《政府採購法》第 83 條視同訴願決定，敘述相符。\n(C) 犯罪被害人補償覆審會的覆議決定，在該制度中居於行政訴訟前置程序的地位，不服者逕行提起行政訴訟（其具體規定詳見《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n(D) 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的覆審決定，依司法院釋字第 378 號的意旨，其性質相當於法院的終審判決而非訴願決定，故不相當於訴願之決定。\n【涵攝步驟】要件一，先看該程序的決定之後還有沒有訴願：(A)(B)(C) 之後直接進入行政訴訟，屬訴願的替代。要件二，再看 (D)：律師懲戒的覆審決定之後並無行政訴訟可資接續。要件三，因此 (D) 落在司法救濟終局的一側，不相當於訴願決定。\n【記憶點】相當於訴願的決定，後面接的是行政訴訟；律師懲戒覆審之後沒有行政訴訟可接。","一、制度定位。訴願是行政訴訟的前置程序，功能在於讓行政體系有一次自我省察的機會。立法者在若干專業領域另設審議或復審機制取代訴願，這些機制的共同特徵是由具備獨立性的合議制委員會作成決定，並在決定後直接開啟行政訴訟。\n二、復審的體系位置。《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公務人員權益之救濟，依本法所定復審、申訴、再申訴之程序行之。」復審針對的是足以改變公務人員身分或對其權益有重大影響的處分，其決定由保訓會作成，性質上取代訴願；申訴與再申訴則針對管理措施或工作條件的處置，兩條軌道不可混用。\n三、採購申訴的體系位置。政府採購的招標、審標、決標爭議，廠商先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不服異議處理結果者再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審議判斷依《政府採購法》第 83 條視同訴願決定。這是立法者以明文把一個專業審議程序接到訴願的位置上，是最沒有爭議的一個例子。\n四、律師懲戒的特殊性。律師懲戒程序的設計，是把懲戒與其救濟整體理解為司法權的行使而非行政權的行使，因此覆審決定之後並不再進入行政訴訟。這個結論來自司法院釋字第 378 號的意旨，屬於憲法層次對權力性質的定性，並非任何一部法律的明文規定所能直接讀出。\n五、要件拆解與陷阱。四個選項的外觀高度相似：都是合議制委員會、都叫覆審或審議。命題者要考的不是名稱，而是該決定在救濟階層中的位置。判斷的方法是往後看一步：後面接行政訴訟的，就是訴願的替代；後面沒有東西可接的，就不是。\n六、實務見解的位置。本題的決定性依據為釋憲實務對律師懲戒程序性質的認定，屬於條文字面之外的判斷；犯罪被害人補償的覆議程序則規定在其專法，兩者都不在行政程序法或訴願法的條文裡。\n七、履約爭議的另一條路。政府採購的爭議在體系上分成兩段：招標、審標、決標爭議走異議與申訴，審議判斷視同訴願決定；履約爭議則依《政府採購法》第 85-1 條走調解或仲裁，不進入訴願的軌道。把這兩段混在一起，是採購爭議題型最常見的失分點。\n八、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同一組概念常改問訴願先行程序，例如稅捐的復查、全民健康保險的爭議審議；也常改問哪些決定得逕行提起行政訴訟而無庸再經訴願。判準始終是同一個：法律有沒有把該程序放在訴願的位置上。\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low",[31,32],"needs-practice-view","outside-corpus",true,{"code":9,"slug":10,"name":35,"tag":36,"label":37,"subjects":38,"kicker":43,"tagline":44,"hint":45},"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9,40,41,42],"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7,51,55,59,63,67],{"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13-s0101-047",47,"關於政府資訊公開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13-s0101-049",49,"關於行政訴訟暫時權利保護制度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13-s0101-046",46,"主管機關 A 對甲公司為停止營業 1 年之處分（下稱原處分），6 個月後甲公司以事實…",{"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13-s0101-050",50,"甲與 A 市政府簽訂契約，因履約紛爭以 A 市政府為被告，向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13-s0101-045",45,"下列何者非屬行政程序法所規定應自行迴避之人？",{"id":68,"number":69,"year":6,"stem":70},"law-113-s0101-051",51,"依行政訴訟法規定，關於收容聲請事件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id":48,"number":49,"stem":50},{"id":52,"number":53,"stem":54},75,17894454517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