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13-s0101-049":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5,"repeats":70,"prev":71,"next":72,"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3-s0101-049",113,"113110","20240803","s0101","public",null,49,"single","關於行政訴訟暫時權利保護制度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16,"B":17,"C":18,"D":19},"當事人不服罰鍰處分，提起撤銷訴訟，應適用停止執行程序","當事人依法申請行政機關許可遭否准，提起課予義務訴訟，應適用假處分程序","當事人請求行政機關返還已繳納之罰鍰，提起給付訴訟，應適用假處分程序","當事人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訴訟，應適用假處分程序","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行政訴訟暫時權利保護的兩條軌道，以及各訴訟類型各自對應哪一條。\n【正解理由】《行政訴訟法》第 116 條第 1 項規定：「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行政訴訟法》第 116 條第 2 項規定：「行政訴訟繫屬中，行政法院認為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或原告之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不得為之。」停止執行是為排除行政處分執行力而設的暫時保護。《行政訴訟法》第 117 條規定：「前條規定，於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準用之。」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因而被明文接回停止執行。(D) 稱應適用假處分程序，與此不符，本題要選錯誤者，故選 D。\n【逐項排除】\n(A) 不服罰鍰處分而提起撤銷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 116 條第 2 項循停止執行程序，敘述正確。\n(B) 申請許可遭否准而提起課予義務訴訟，並無執行力可供停止，其暫時權利保護落在保全程序中的定暫時狀態處分（其構成要件詳見《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敘述正確。\n(C) 請求返還已繳納罰鍰而提起給付訴訟，該訴訟不以排除處分的執行力為目的，其暫時權利保護同樣落在保全程序，敘述正確。\n(D) 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訴訟時，依《行政訴訟法》第 117 條準用《行政訴訟法》第 116 條的停止執行規定，敘述錯誤。\n【涵攝步驟】要件一，該訴訟有沒有具執行力的處分要對付：(A)(D) 有，(B)(C) 沒有。要件二，法律有沒有把它接到停止執行：《行政訴訟法》第 117 條把確認無效之訴接了進來。要件三，(D) 應循停止執行。\n【記憶點】對付處分的執行力走停止執行，其餘走保全；確認無效之訴由《行政訴訟法》第 117 條明文接回前者。","一、制度定位。行政訴訟的暫時權利保護分成兩條軌道：一條是停止執行，處理已經作成而具執行力的行政處分；另一條是保全程序，包括假扣押與假處分，處理金錢給付的保全與爭執法律關係的暫時狀態。判斷走哪一條，先看有沒有處分的執行力這個問題。\n二、停止執行的要件。《行政訴訟法》第 116 條第 2 項把要件寫成三層：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有急迫情事，且不得於公益有重大影響或原告之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行政訴訟法》第 116 條第 3 項另允許起訴前聲請，同法第 116 條第 5 項則規定停止執行的裁定得停止處分的效力、執行或程序續行的全部或一部。\n三、《行政訴訟法》第 117 條的功能。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形式上不是撤銷訴訟，但它針對的同樣是一個已經作成、外觀上仍在發生效力的處分。立法者因此以準用的方式把停止執行的機制延伸過來，避免原告在無效與撤銷之間選錯訴訟類型就失去暫時保護。\n四、要件拆解與陷阱。本題的陷阱在於考生容易用訴訟類型的名稱去配對程序：看到不是撤銷訴訟就直覺選假處分。正確的作法是回到功能面，先問系爭處分有沒有執行力要排除，再去找有沒有準用規定把它接回停止執行。\n五、易混淆制度並列。假扣押是為保全公法上金錢給付的強制執行而設；假處分則分為保全強制執行的假處分與定暫時狀態的處分兩型。(B) 所涉的許可否准，屬於爭執公法上法律關係而需要暫時狀態的情形，與 (C) 的金錢返還請求在保全的目的上並不相同。\n六、實務見解的位置。各訴訟類型與暫時權利保護的對應，條文只寫了停止執行與保全程序各自的要件，並未逐一列表，本題 (B)(C) 的歸類仰賴通說與實務累積。作答時應把握《行政訴訟法》第 117 條這個明文的接點，其餘用功能判準推導。\n七、聲請的時點。《行政訴訟法》第 116 條第 3 項規定：「於行政訴訟起訴前，如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行政法院亦得依受處分人或訴願人之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者，不在此限。」可見停止執行不以訴訟已經繫屬為必要，受處分人或訴願人在起訴前即得聲請，這是它與保全程序在時序上的一項差異。\n八、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這一組條文常改問聲請的時點與管轄，例如起訴前得否聲請停止執行、假處分由哪一個法院管轄；也常改問停止執行裁定的效力範圍。把《行政訴訟法》第 116 條的五項讀熟，這一族題目就少有意外。\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2,"tagline":43,"hint":44},"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8,39,40,41],"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6,50,54,58,62,66],{"id":47,"number":48,"year":6,"stem":49},"law-113-s0101-048",48,"下列何種行為不相當於訴願之決定？",{"id":51,"number":52,"year":6,"stem":53},"law-113-s0101-050",50,"甲與 A 市政府簽訂契約，因履約紛爭以 A 市政府為被告，向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id":55,"number":56,"year":6,"stem":57},"law-113-s0101-047",47,"關於政府資訊公開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id":59,"number":60,"year":6,"stem":61},"law-113-s0101-051",51,"依行政訴訟法規定，關於收容聲請事件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id":63,"number":64,"year":6,"stem":65},"law-113-s0101-046",46,"主管機關 A 對甲公司為停止營業 1 年之處分（下稱原處分），6 個月後甲公司以事實…",{"id":67,"number":68,"year":6,"stem":69},"law-113-s0101-052",52,"甲有土地一筆遭到徵收，惟土地徵收機關違反土地法規定，未於公告期滿 15 日內給付徵收…",[],{"id":47,"number":48,"stem":49},{"id":51,"number":52,"stem":73},"甲與 A 市政府簽訂契約，因履約紛爭以 A 市政府為被告，向臺北地方法院…",75,17894454517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