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6},["ShallowReactive",2],{"q-law-113-s0101-051":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5,"repeats":70,"prev":71,"next":73,"paperCount":75},{"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3-s0101-051",113,"113110","20240803","s0101","public",null,51,"single","依行政訴訟法規定，關於收容聲請事件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16,"B":17,"C":18,"D":19},"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提起之收容異議事件，屬收容聲請事件","收容聲請事件，以受收容人所在地之地方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行政法院得以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審理收容聲請事件","對於收容處分不服者，除得依收容異議程序救濟，亦得提起撤銷訴訟","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行政訴訟法收容聲請事件的範圍、管轄、審理方式與救濟途徑。\n【正解理由】收容聲請事件是立法者為人身自由的即時司法審查所設的特別程序。《行政訴訟法》第 237-17 條第 2 項規定：「收容聲請事件，除本章別有規定外，準用簡易訴訟程序之規定。」對收容處分不服者，循收容異議、聲請停止收容等本章所定的聲請程序請求法院審查，這套程序本身即為救濟途徑。(D) 稱除收容異議外亦得提起撤銷訴訟，把特別程序與一般訴訟類型疊在一起，本題要選錯誤者，故選 D。\n【逐項排除】\n(A) 《行政訴訟法》第 237-10 條柱句規定：「本法所稱收容聲請事件如下：」《行政訴訟法》第 237-10 條第 1 款規定：「一、依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提起收容異議、聲請續予收容及延長收容事件。」敘述正確。\n(B) 《行政訴訟法》第 237-11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事件，由受收容人所在地之地方行政法院管轄，不適用第十三條之規定。」敘述正確。\n(C) 《行政訴訟法》第 130-1 條第 1 項規定：「當事人、代表人、管理人、代理人、輔佐人、證人、鑑定人或其他關係人之所在處所或所在地法院與行政法院間，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而得直接審理者，行政法院認為適當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該設備審理之。」敘述正確。\n(D) 對收容處分不服者，依本章所定的收容異議等聲請程序請求法院審查，該處分並非另行提起撤銷訴訟的標的，敘述錯誤。\n【涵攝步驟】要件一，先確認事件類型：本題所問者屬收容聲請事件。要件二，逐項比對本章規定：(A) 對應事件範圍，(B) 對應管轄，(C) 對應審理方式。要件三，(D) 主張的雙軌救濟在本章的設計中找不到位置。\n【記憶點】收容走的是聲請事件這條特別軌道，不是撤銷訴訟。","一、制度定位。收容涉及人身自由的剝奪，憲法上要求及時的法院審查，立法者因此在行政訴訟法中另立一章，把收容異議、續予收容、延長收容與停止收容集中處理，並以裁定而非判決作成，程序刻意設計得比一般訴訟簡捷。\n二、管轄與審級。《行政訴訟法》第 237-11 條第 1 項規定：「收容聲請事件，以地方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 237-16 條第 1 項規定：「聲請人、受裁定人或移民署對地方行政法院所為收容聲請事件之裁定不服者，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抗告於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不得再為抗告。」可見審級刻意壓縮，以求儘速確定。\n三、審理的特別要求。《行政訴訟法》第 237-12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法院審理收容異議、續予收容及延長收容之聲請事件，應訊問受收容人；移民署並應到場陳述。」《行政訴訟法》第 237-12 條第 2 項規定：「行政法院審理前項聲請事件時，得徵詢移民署為其他收容替代處分之可能，以供審酌收容之必要性。」訊問受收容人是這套程序的核心，也是它與以書面審理為原則的一般行政訴訟最大的差別。\n四、要件拆解與陷阱。(D) 的陷阱在於它聽起來像是給當事人更多保障：既然收容是行政處分，為什麼不能再提撤銷訴訟。答案在於立法者已經為它設計了一套更快的司法審查，若容許並行，反而會使人身自由的審查陷入兩套程序的競合與拖延。\n五、費用與程序準用。《行政訴訟法》第 237-17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法院受理收容聲請事件，不適用第一編第四章第五節訴訟費用之規定。但依第九十八條之六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徵收者，不在此限。」加上第 2 項的準用簡易訴訟程序，這個組合同樣是為了降低受收容人請求法院審查的門檻。\n六、實務見解的位置。收容處分本身的救濟途徑，主要規定在入出國及移民法等專法（其具體規定詳見《入出國及移民法》相關規定），行政訴訟法這一章處理的是法院端的程序，本題的分辨點不在行政訴訟法的條文字面，而在兩部法律分工的整體理解。\n七、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這一章常改問期間，例如抗告的五日不變期間、續予收容與延長收容的聲請時點；也常改問哪些法律的收容事件被納入本章，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與香港澳門關係條例都在其中。\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low",[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2,"tagline":43,"hint":44},"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8,39,40,41],"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6,50,54,58,62,66],{"id":47,"number":48,"year":6,"stem":49},"law-113-s0101-050",50,"甲與 A 市政府簽訂契約，因履約紛爭以 A 市政府為被告，向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id":51,"number":52,"year":6,"stem":53},"law-113-s0101-052",52,"甲有土地一筆遭到徵收，惟土地徵收機關違反土地法規定，未於公告期滿 15 日內給付徵收…",{"id":55,"number":56,"year":6,"stem":57},"law-113-s0101-049",49,"關於行政訴訟暫時權利保護制度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id":59,"number":60,"year":6,"stem":61},"law-113-s0101-053",53,"下列何種起訴不合法之情形，行政法院於裁定駁回前應先定期命補正？",{"id":63,"number":64,"year":6,"stem":65},"law-113-s0101-048",48,"下列何種行為不相當於訴願之決定？",{"id":67,"number":68,"year":6,"stem":69},"law-113-s0101-054",54,"關於國家賠償責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47,"number":48,"stem":72},"甲與 A 市政府簽訂契約，因履約紛爭以 A 市政府為被告，向臺北地方法院…",{"id":51,"number":52,"stem":74},"甲有土地一筆遭到徵收，惟土地徵收機關違反土地法規定，未於公告期滿 15 …",75,17894454517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