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13-s0101-053":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5,"repeats":70,"prev":71,"next":73,"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3-s0101-053",113,"113110","20240803","s0101","public",null,53,"single","下列何種起訴不合法之情形，行政法院於裁定駁回前應先定期命補正？",{"A":16,"B":17,"C":18,"D":19},"訴訟事件不屬行政訴訟審判之權限者","當事人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者","訴訟事件不屬受訴行政法院管轄而不能請求指定管轄，亦不能為移送訴訟之裁定者","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者","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起訴不合法時，哪些情形屬於得補正而應先定期命補正。\n【正解理由】《行政訴訟法》第 107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先定期間命補正：」該項各款所列的情形，是否應先命補正，取決於柱句但書所稱的情形可以補正。《行政訴訟法》第 107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五、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代理權的欠缺得由本人事後承認或補具委任狀而除去，屬可以補正的瑕疵，故選 D。\n【逐項排除】\n(A) 訴訟事件不屬行政訴訟審判之權限者，欠缺的是法院的審判權，這不是原告以任何行為所能補足的事項，不生命補正的問題。\n(B) 當事人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者，重複起訴的狀態存在於後訴本身，原告無從以補正的方式使後訴變為合法。\n(C) 訴訟事件不屬受訴行政法院管轄而不能請求指定管轄，亦不能為移送訴訟之裁定者，管轄的欠缺同樣不是原告得以補正的事項。\n(D) 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者，該當《行政訴訟法》第 107 條第 1 項第 5 款，得由本人補具委任或承認先前的訴訟行為，屬應先定期命補正的情形。\n【涵攝步驟】要件一，先確定四個選項都落在《行政訴訟法》第 107 條第 1 項各款之內。要件二，再逐一問該瑕疵能不能由原告以事後的行為除去。要件三，(A)(B)(C) 涉及審判權、管轄與訴訟繫屬狀態，不因原告的行為而改變；(D) 的代理權欠缺可以事後補具，因此應先命補正。\n【記憶點】能靠當事人補一份文件或一句承認就治好的，才叫可以補正；審判權、管轄與繫屬狀態都不在其中。","一、條文結構。《行政訴訟法》第 107 條第 1 項以十一款列舉裁定駁回的事由，柱句但書則設下先定期間命補正的一般要求。這個結構的意義在於：列入各款只是說明該訴不合法，並不當然導向駁回；能不能補正是另一個獨立的判斷。\n二、本題四個選項的條文位置。《行政訴訟法》第 107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一、訴訟事件不屬行政訴訟審判權，不能依法移送。」《行政訴訟法》第 107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二、訴訟事件不屬受訴行政法院管轄而不能請求指定管轄，亦不能為移送訴訟之裁定。」《行政訴訟法》第 107 條第 1 項第 7 款規定：「七、當事人就已向行政法院或其他審判權之法院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就同一事件更行起訴。」三款各自對應本題的 (A)(C)(B)。\n三、可補正性的判準。學理與實務把訴訟要件分成兩類：一類繫於當事人的行為，例如起訴程式、代理權、法定代理人的合法性、書狀的必要記載，這些都可以事後補足；另一類繫於客觀狀態，例如審判權、管轄權、訴訟繫屬與既判力，這些不因原告補送任何文件而改變。《行政訴訟法》第 107 條第 1 項但書針對的是前一類。\n四、要件拆解與陷阱。本題把三個不可補正的事由與一個可補正的事由並列，陷阱在於考生容易把先定期間命補正誤解成對所有不合法起訴的一般義務。柱句但書的文字已經把條件限定在情形可以補正，所以判斷要回到瑕疵的性質，而不是回到條文有沒有寫命補正。\n五、代理權欠缺的處理。代理權有欠缺時，法院通常定期命補具委任狀，或由本人到場承認先前所為的訴訟行為；補正之後，先前的訴訟行為溯及發生效力。若逾期未補正，法院才以裁定駁回；依《行政訴訟法》第 107 條第 4 項，經裁判駁回後不得再為補正。\n六、易混淆規定並列。《行政訴訟法》第 107 條第 3 項另就當事人不適格、欠缺權利保護必要及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規定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且同樣附有可以補正時應先命補正的但書。裁定駁回與判決駁回的分工，是這一條另一個常考的層次。\n七、實務見解的位置。條文只寫了情形可以補正這幾個字，至於哪些情形屬之，仰賴學說與實務的類型化，本題的分辨點因此不在條文字面，而在對訴訟要件性質的理解。\n八、答題訣竅。看到命補正的題目，把每個選項改寫成一句問話：原告再送一份什麼東西進來，這個瑕疵就會消失嗎。答得出來的就是可補正，答不出來的就不是。\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2,"tagline":43,"hint":44},"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8,39,40,41],"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6,50,54,58,62,66],{"id":47,"number":48,"year":6,"stem":49},"law-113-s0101-052",52,"甲有土地一筆遭到徵收，惟土地徵收機關違反土地法規定，未於公告期滿 15 日內給付徵收…",{"id":51,"number":52,"year":6,"stem":53},"law-113-s0101-054",54,"關於國家賠償責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5,"number":56,"year":6,"stem":57},"law-113-s0101-051",51,"依行政訴訟法規定，關於收容聲請事件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id":59,"number":60,"year":6,"stem":61},"law-113-s0101-055",55,"有關國家賠償義務機關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id":63,"number":64,"year":6,"stem":65},"law-113-s0101-050",50,"甲與 A 市政府簽訂契約，因履約紛爭以 A 市政府為被告，向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id":67,"number":68,"year":6,"stem":69},"law-113-s0101-056",56,"關於習慣國際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47,"number":48,"stem":72},"甲有土地一筆遭到徵收，惟土地徵收機關違反土地法規定，未於公告期滿 15 …",{"id":51,"number":52,"stem":53},75,17894454517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