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13-s0101-054":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5,"repeats":70,"prev":71,"next":72,"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3-s0101-054",113,"113110","20240803","s0101","public",null,54,"single","關於國家賠償責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欲成立怠於執行職務國家賠償請求權，須法律明文規定，人民對於該項職務之執行擁有請求權","若行政機關對於是否執行職務有裁量權時，原則上不因該職務之未執行而成立怠於執行職務國家賠償責任，除非裁量空間已收縮至零","公共設施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管理時，因管理欠缺導致人民死亡時，由受託之私人負民法上的賠償責任，不成立國家賠償責任","公共設施瑕疵國家賠償責任之成立，需主管機關在設置上或管理上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方可","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怠於執行職務的國家賠償責任要件，以及公共設施責任的性質。\n【正解理由】《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怠於執行職務以公務員對該職務負有作為義務為前提。機關就是否執行享有裁量權時，該職務尚未凝縮成特定的作為義務，因此不因未執行而成立責任；惟裁量空間因危險急迫重大而收縮至零時，裁量即轉為義務，不作為始構成怠於執行職務。(B) 正是這個結構，故選 B。\n【逐項排除】\n(A) 本題的分辨點在司法院釋字第 469 號的意旨，條文本身未直接規定；該號解釋不以法律明文賦予人民請求權為必要，而以法律保護規範的意旨判斷，敘述錯誤。\n(B) 裁量權存在時原則上不成立怠於執行職務責任，裁量收縮至零時則成立，敘述正確。\n(C) 《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設施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管理時，因管理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委託民間管理仍由國家負賠償責任，敘述錯誤。\n(D) 《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該項未以故意或重大過失為要件，敘述錯誤。\n【涵攝步驟】要件一，分辨題目問的是公務員責任還是公共設施責任：(A)(B) 屬前者，(C)(D) 屬後者。要件二，就前者檢視作為義務與裁量狀態。要件三，就後者比對條文要件，(C)(D) 都與條文所寫的不同。\n【記憶點】裁量收縮到零，不作為才變成違法；公共設施責任不看故意過失。","一、兩種國家賠償責任的分流。國家賠償法把責任分成兩型：一型是公務員違法行使公權力或怠於執行職務所生的責任，以故意或過失為要件；另一型是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所生的責任，條文未設過失要件。本題四個選項剛好兩型各兩個，先分流再判斷是最省力的作法。\n二、怠於執行職務的要件層次。第一層是該公務員對系爭職務負有作為義務；第二層是該義務具有保護特定人民法益的意旨；第三層是不作為與損害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三層都成立，才談得上賠償。裁量權的存在會卡在第一層：有裁量就沒有唯一正確的作為，義務因此尚未特定。\n三、裁量收縮至零。當危害重大、急迫，而可資選擇的手段實際上只剩一種時，裁量在該具體情況下失去選擇空間，作為義務因而特定化，此時不作為即屬違法。這個概念是本題 (B) 的核心，也是行政法總論與國家賠償的共同考點。\n四、保護規範理論。司法院釋字第 469 號的意旨，把重點從人民有無明文的請求權，移到法律規範的目的是否在保護特定人的利益。(A) 的敘述停留在舊的嚴格見解，因此錯誤。這一層轉折是條文文字看不出來的，必須靠釋憲實務。\n五、公共設施責任的性質。《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第 1 項所定責任，以設置或管理有欠缺為要件，不問機關有無故意過失，學理上稱為無過失責任或危險責任。(D) 把故意或重大過失讀進要件，方向與條文相反。\n六、委託管理的處理。《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第 2 項把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管理的情形明文納入國家責任，(C) 因此錯誤。《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第 3 項至第 5 項另就開放的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設有免責與減免規定，並保留賠償義務機關對應負責任之人的求償權。\n七、求償權的配置。《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3 項規定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第 5 項則規定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國家先對外賠償、再對內求償，是兩型責任共同的設計，故意過失在公共設施責任裡是求償階段的問題，而不是成立階段的問題。\n八、實務見解的位置。本題 (A)(B) 兩項都建立在釋憲與法院實務對怠於執行職務的詮釋上，條文只寫了怠於執行職務這幾個字，沒有寫出保護規範與裁量收縮這兩層判準，作答時應誠實把重心放在實務見解，而不是硬從條文文字推出結論。\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low",[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2,"tagline":43,"hint":44},"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8,39,40,41],"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6,50,54,58,62,66],{"id":47,"number":48,"year":6,"stem":49},"law-113-s0101-053",53,"下列何種起訴不合法之情形，行政法院於裁定駁回前應先定期命補正？",{"id":51,"number":52,"year":6,"stem":53},"law-113-s0101-055",55,"有關國家賠償義務機關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id":55,"number":56,"year":6,"stem":57},"law-113-s0101-052",52,"甲有土地一筆遭到徵收，惟土地徵收機關違反土地法規定，未於公告期滿 15 日內給付徵收…",{"id":59,"number":60,"year":6,"stem":61},"law-113-s0101-056",56,"關於習慣國際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3,"number":64,"year":6,"stem":65},"law-113-s0101-051",51,"依行政訴訟法規定，關於收容聲請事件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id":67,"number":68,"year":6,"stem":69},"law-113-s0101-057",57,"日內瓦公約規定對非國際戰爭戰俘亦應提供最低程度待遇，在國際法上被認為具有習慣國際法之…",[],{"id":47,"number":48,"stem":49},{"id":51,"number":52,"stem":53},75,17894454517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