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13-s0101-055":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1,"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3-s0101-055",113,"113110","20240803","s0101","public",null,55,"single","有關國家賠償義務機關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16,"B":17,"C":18,"D":19},"行政委託事件中，受託之私人團體執行職務侵害人民權利，由委託機關負國家賠償責任","公共設施瑕疵所引起之國家賠償責任，一律由該設施管理機關承擔國家賠償責任","賠償義務機關有爭議時，當事人得請求上級機關確定之。該上級機關逾 20 日不為確定時，得以該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賠償義務機關被裁撤，且引發國家賠償責任之職務領域並未安排承接機關，則以賠償義務機關裁撤前之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國家賠償義務機關的認定，以及公共設施責任在委託管理時的歸屬。\n【正解理由】《國家賠償法》第 9 條第 2 項規定：「依第三條第一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依第三條第二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委託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該項把公共設施的賠償義務機關分成兩種情形。(B) 稱公共設施瑕疵所引起的國家賠償責任一律由該設施管理機關承擔，與該項所定的分流不符，本題要選錯誤者，故選 B。\n【逐項排除】\n(A) 《國家賠償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其執行職務之人於行使公權力時，視同委託機關之公務員。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亦同。」賠償責任由委託機關承擔，敘述正確。\n(B) 公共設施委託民間管理時，依《國家賠償法》第 9 條第 2 項後段以委託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並非一律由管理機關承擔，敘述錯誤。\n(C) 《國家賠償法》第 9 條第 4 項規定：「不能依前三項確定賠償義務機關，或於賠償義務機關有爭議時，得請求其上級機關確定之。其上級機關自被請求之日起逾二十日不為確定者，得逕以該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敘述正確。\n(D) 《國家賠償法》第 9 條第 3 項規定：「前二項賠償義務機關經裁撤或改組者，以承受其業務之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無承受其業務之機關者，以其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敘述正確。\n【涵攝步驟】要件一，確定請求權依據：(A) 走公務員責任，(B)(C)(D) 圍繞公共設施與機關變動。要件二，對照《國家賠償法》第 9 條各項的歸屬規則。要件三，(B) 把委託管理吸收進管理機關那一側，與第 2 項後段不合。\n【記憶點】自己管的由設置或管理機關賠，委外管的由委託機關賠。","一、賠償義務機關的四層規則。《國家賠償法》第 9 條依序處理四種情形：第 1 項處理公務員責任，以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第 2 項處理公共設施責任，區分自行管理與委託管理；第 3 項處理機關裁撤或改組；第 4 項則是無法確定或有爭議時的補充規則。四層由具體到抽象，適用時應依序檢視。\n二、設置機關與管理機關。第 2 項前段把設置機關與管理機關並列，兩者都可能成為賠償義務機關。實務上道路、橋梁、公園常有興建機關與養護機關不同的情形，被害人得對其中之一請求，這正是 (B) 只寫管理機關而失之過窄的原因之一。\n三、委託管理的歸屬。《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第 2 項既已明定公共設施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管理而因管理欠缺致生損害者國家仍負賠償責任，第 9 條第 2 項後段就必須指出由誰來當賠償義務機關，答案是委託機關。受託的民間團體不是機關，本身無從成為國家賠償的義務主體。\n四、機關變動的處理。第 3 項所稱的裁撤或改組，重點在有無承受業務的機關：有承受者由承受機關擔任，沒有承受者由裁撤前的上級機關擔任。(D) 描述的正是後一種情形，因此正確。\n五、爭議時的確定程序。第 4 項給了被害人一條出路：不能確定或有爭議時，得請求上級機關確定；上級機關自被請求之日起逾二十日不為確定者，得逕以該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這個二十日的期間常被拿來出數字陷阱，(C) 的敘述與條文相符。\n六、易混淆制度並列。行政委託與公共設施委託管理是兩件事：前者是把公權力的行使委託出去，適用《國家賠償法》第 4 條與第 9 條第 1 項；後者是把設施的管理委託出去，適用《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第 2 項與第 9 條第 2 項後段。兩者的共同結論都是由委託機關負責，但依據的條文不同。\n七、請求程序的銜接。確定賠償義務機關之後，被害人應先以書面向該機關請求協議；《國家賠償法》第 11 條第 1 項本文列了三個擇一事由——拒絕賠償、逾三十日不開始協議、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具備其一即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賠償義務機關認定錯誤會使協議程序失其對象，所以《國家賠償法》第 9 條的四項規則不只是理論問題，它直接決定被害人要把書面請求送到哪一個機關。\n八、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這一條常與書面請求先行程序、損害賠償訴訟的提起合併出題；也常改問求償權的對象。把《國家賠償法》第 9 條的四項當成一張流程圖背下來，這一族題目就容易處理。\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7,38,39,40],"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13-s0101-054",54,"關於國家賠償責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13-s0101-056",56,"關於習慣國際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13-s0101-053",53,"下列何種起訴不合法之情形，行政法院於裁定駁回前應先定期命補正？",{"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13-s0101-057",57,"日內瓦公約規定對非國際戰爭戰俘亦應提供最低程度待遇，在國際法上被認為具有習慣國際法之…",{"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13-s0101-052",52,"甲有土地一筆遭到徵收，惟土地徵收機關違反土地法規定，未於公告期滿 15 日內給付徵收…",{"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13-s0101-058",58,"關於國際法上非國家政治實體，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46,"number":47,"stem":48},{"id":50,"number":51,"stem":52},75,1789445451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