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6},["ShallowReactive",2],{"q-law-113-s0101-056":3},{"question":4,"paper":34,"subjectMeta":11,"related":46,"repeats":71,"prev":72,"next":73,"paperCount":75},{"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3},"law-113-s0101-056",113,"113110","20240803","s0101","public",null,56,"single","關於習慣國際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習慣國際法必須經多國普遍且重複實踐，不能僅存於兩國之間","一國自始持續反對他國之慣行，可以阻止習慣國際法之形成","一國對他國行為的聲明、抗議、發布的新聞稿，都可能被當成是否對習慣國際法具有法之確信的證據","習慣國際法也可能被成文化為條約之內容","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習慣國際法的成立要件，以及它在適用範圍上可能出現的變體。\n【正解理由】習慣國際法的成立，通說要求兩個要件：客觀上有一般的國家實踐，主觀上各國出於法之確信而為之。所謂一般，指的是實踐在相關國家之間具有足夠的一致性與代表性，並不等於必須涵蓋多數國家。國際法上長期承認區域習慣法，甚至承認僅存在於兩個國家之間的地方性習慣，只要兩國之間的長期慣行伴隨法之確信，即可對該兩國產生拘束力。(A) 主張習慣國際法必須經多國普遍且重複實踐、不能僅存於兩國之間，把一般性誤解為普遍性，本題要選錯誤者，故選 A。\n【逐項排除】\n(A) 習慣國際法容有區域習慣與兩國之間的地方性習慣，並非必須多國普遍實踐，敘述錯誤。\n(B) 一國自始並持續反對某項慣行者，該習慣形成後對其不生拘束力，此即持續反對者的地位，敘述正確。\n(C) 國家的聲明、抗議與新聞稿都是國家意思的外部表現，得作為判斷有無法之確信的證據，敘述正確。\n(D) 習慣國際法經編纂而寫入條約者所在多有，成文化之後條約與習慣兩種法源並存而各自運作，對非締約國仍以習慣為拘束力來源，敘述正確。\n【涵攝步驟】要件一，先確認習慣國際法的兩個要件：一般實踐與法之確信。要件二，再檢視一般實踐的判準是質的一致性而非量的普遍性。要件三，(A) 把量的門檻寫死，與國際法上承認地方性習慣的實踐不符。\n【記憶點】習慣國際法要的是一致的實踐加上法之確信，不是參與國愈多愈好；區域習慣與兩國之間的地方性習慣都算數。","一、本題的法源位置。習慣國際法的成立要件與效力範圍，其依據為國際法院規約所列的法源條款與國際法院的判例，並不在我國國內法的條文之中，本題的決定性依據因此落在國際公法的文本與實務。\n二、兩個要件的內涵。國家實踐包括立法、行政與司法行為、外交往來、投票行為與條約締結等；法之確信則指國家從事該行為時，認為自己是在履行一項法律義務，而不僅是禮讓或方便。缺少法之確信的重複行為只是國際禮讓，不生法律拘束力。\n三、一般性的判斷方法。國際法院在判斷實踐是否一般時，重視的是利益特別相關國家的態度與實踐的一致程度，而非單純的國家數目。這使得同一項規則可能在全球層次尚未成立，卻已在某個區域或某兩國之間成立。\n四、地方性習慣的意義。兩國之間的長期慣行如果伴隨法之確信，可以在該兩國之間形成拘束力，這一點在國際法院關於通行權的判決中已獲確認。它的存在正好推翻 (A) 所設的門檻，也是本題的核心。\n五、持續反對者。一國若自習慣形成之初即明確、一貫地反對，該習慣對其不生效力。這個原則的作用是調和習慣國際法的普遍性與國家同意原則，但它要求反對必須自始並持續，事後才反對者不受保護。\n六、成文化與並存。許多習慣規則後來被編纂成條約，例如條約法、外交關係與海洋法領域。成文化不會使原有的習慣消滅，對非締約國而言，習慣仍然是拘束力的來源，這正是 (D) 敘述正確的理由，也與下一題的考點相通。\n七、證據的形式。判斷有無法之確信時，可資參考的材料相當廣泛：官方聲明、外交照會、抗議、新聞稿、國內立法與判決、在國際組織中的投票與說明，都可能被援引。(C) 所列的三種材料正屬於此，這也提醒考生不要把證據限縮在正式的條約文件。\n八、與強行法的關係。習慣國際法中有一小部分被承認為強行法，具有不得以條約排除的效力；一般的習慣規則則沒有這層效力，可以被後來的條約在締約國之間排除。把一般習慣與強行法分開，是這一族題目的另一個常見層次。\n九、答題訣竅。遇到習慣國際法的題目，先把兩個要件寫在旁邊，再逐項檢查選項是在講實踐、在講法之確信，還是在講適用範圍。把這三個層次分開，選項之間的差異就會浮現。\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low",[31,32],"outside-corpus","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5,"tag":36,"label":37,"subjects":38,"kicker":43,"tagline":44,"hint":45},"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9,40,41,42],"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7,51,55,59,63,67],{"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13-s0101-055",55,"有關國家賠償義務機關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13-s0101-057",57,"日內瓦公約規定對非國際戰爭戰俘亦應提供最低程度待遇，在國際法上被認為具有習慣國際法之…",{"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13-s0101-054",54,"關於國家賠償責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13-s0101-058",58,"關於國際法上非國家政治實體，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13-s0101-053",53,"下列何種起訴不合法之情形，行政法院於裁定駁回前應先定期命補正？",{"id":68,"number":69,"year":6,"stem":70},"law-113-s0101-059",59,"關於國際法中之國家承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48,"number":49,"stem":50},{"id":52,"number":53,"stem":74},"日內瓦公約規定對非國際戰爭戰俘亦應提供最低程度待遇，在國際法上被認為具有…",75,17894454517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