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6},["ShallowReactive",2],{"q-law-113-s0101-058":3},{"question":4,"paper":34,"subjectMeta":11,"related":46,"repeats":71,"prev":72,"next":74,"paperCount":75},{"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3},"law-113-s0101-058",113,"113110","20240803","s0101","public",null,58,"single","關於國際法上非國家政治實體，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二戰後之託管地在完成獨立或與他國結合之前，得被歸類為非國家政治實體","有效控制特定領土而被承認之交戰團體，得被歸類為非國家政治實體","非國家政治實體之流亡政府，指對其領土喪失有效統治而迫遷他國的政府","非國家政治實體之民族解放團體，在未完成獨立並獲承認前，不得參與聯合國或其專門機構舉行之會議","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國際法上非國家政治實體的類型，以及民族解放團體的國際地位。\n【正解理由】非國家政治實體指尚未取得完整國家地位、卻在國際法上具有一定主體性的實體，常見的類型包括託管地與非自治領土、被承認的交戰團體、流亡政府與民族解放團體。這些實體的權能各有不同，但共同點是它們在特定範圍內得為國際法上的權利義務主體。民族解放團體在完成獨立並獲承認之前，實踐上得受邀以觀察員身分參與聯合國及其專門機構所舉行的會議，這種參與並不以其已成為國家為前提。(D) 稱民族解放團體在未完成獨立並獲承認前不得參與聯合國或其專門機構舉行之會議，與此不符，本題要選錯誤者，故選 D。\n【逐項排除】\n(A) 二戰後的託管地在完成獨立或與他國結合之前，具有過渡性的國際地位，得歸類為非國家政治實體，敘述正確。\n(B) 有效控制特定領土而被承認的交戰團體，在武裝衝突法上取得一定的主體地位，得歸類為非國家政治實體，敘述正確。\n(C) 流亡政府指對其領土喪失有效統治而遷至他國的政府，其地位取決於他國的承認，得歸類為非國家政治實體，敘述正確。\n(D) 民族解放團體在獨立之前仍得受邀以觀察員身分參與聯合國或其專門機構的會議，敘述錯誤。\n【涵攝步驟】要件一，先確認題目所問者為非國家政治實體的類型與權能。要件二，逐項比對各類型的成立條件：(A)(B)(C) 的描述與國際法上的通行分類相符。要件三，(D) 把參與會議的資格與國家地位綁在一起，與實踐不符。\n【記憶點】觀察員身分不需要先成為國家；把參與資格與國家地位畫上等號就是陷阱。","一、本題的法源位置。非國家政治實體的分類與權能，其依據為聯合國的實踐、大會決議與國際法學說，並不在我國國內法的條文之中，本題的決定性依據因此落在國際公法的文本與實務。\n二、國家與非國家實體的分界。傳統上以人民、領土、政府與從事國際交往的能力四項要素判斷國家地位。缺少其中一項或數項，卻仍在國際法上被賦予部分權利義務的實體，就落在非國家政治實體這個範疇，它是一個功能性的集合，而不是一個具有統一法律地位的類型。\n三、託管地與非自治領土。聯合國體制下的託管制度以促成自治或獨立為目的，託管地在此過渡期間有自己的國際地位，其最終歸屬透過獨立、與既有國家結合或其他自由決定的方式實現。(A) 描述的正是這個過渡狀態。\n四、交戰團體的承認。在內戰中有效控制部分領土並具備組織與指揮體系的一方，經承認為交戰團體後，武裝衝突法上的權利義務即適用於它，母國對其行為的責任也因此受到限制。承認在這裡具有法律效果，而不僅是政治表態。\n五、流亡政府。流亡政府的特徵是喪失對領土的有效統治，卻仍被他國承認為該國的合法代表。它能否行使外交權能、處分國有財產或締結條約，取決於承認國的態度與具體情境，這使得它的地位在四種類型中最不穩定。\n六、民族解放團體的參與。聯合國大會曾以決議邀請若干民族解放團體以觀察員身分參與會議，這些實體因而得在國際場域發言、提出文件，卻沒有表決權。觀察員身分正是為了處理未完成獨立卻需要國際發言管道的情形而設，(D) 忽略了這個實踐。\n七、觀察員與會員的差別。觀察員得列席、發言並提出文件，卻沒有表決權，也不承擔會員國的財政義務；會員資格則須經聯合國大會依安全理事會的推薦決定。把兩者混為一談，就會得出未成為國家即不得參與會議的錯誤結論。\n八、答題訣竅。遇到國際法主體的題目，先問三件事：它有沒有領土上的有效控制、有沒有被承認、被承認到什麼程度。三個問題答完，各類型的差異就清楚了；至於能不能參與國際會議，答案通常取決於邀請而非取決於國家地位。\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low",[31,32],"outside-corpus","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5,"tag":36,"label":37,"subjects":38,"kicker":43,"tagline":44,"hint":45},"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9,40,41,42],"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7,51,55,59,63,67],{"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13-s0101-057",57,"日內瓦公約規定對非國際戰爭戰俘亦應提供最低程度待遇，在國際法上被認為具有習慣國際法之…",{"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13-s0101-059",59,"關於國際法中之國家承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13-s0101-056",56,"關於習慣國際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13-s0101-060",60,"關於國際組織，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13-s0101-055",55,"有關國家賠償義務機關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id":68,"number":69,"year":6,"stem":70},"law-113-s0101-061",61,"依二次大戰後之國際法原則，關於國家取得領土主權之方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48,"number":49,"stem":73},"日內瓦公約規定對非國際戰爭戰俘亦應提供最低程度待遇，在國際法上被認為具有…",{"id":52,"number":53,"stem":54},75,17894454517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