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13-s0101-061":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5,"repeats":70,"prev":71,"next":72,"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3-s0101-061",113,"113110","20240803","s0101","public",null,61,"single","依二次大戰後之國際法原則，關於國家取得領土主權之方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國家得以合意交換方式取得領土主權","對於公海上因自然力形成之島嶼，國家得先占取得其領土主權","國家得藉由人工方式改造領海外之專屬經濟海域中低潮高地為島嶼，從而取得其領土主權","國家不得以合法行使武力之方式取得他國領土主權","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二次大戰後國際法上國家取得領土主權之權源，以及人工設施能否創設領土主權。\n【正解理由】二次大戰後之國際法，就領土主權之取得，承認之權源主要為割讓（含合意交換）、先占、時效、添附與國際裁決；而以武力奪取他國領土，因《聯合國憲章》確立之禁止使用武力原則而不再被承認。至於低潮高地與人工島嶼，在海洋法上不具島嶼之法律地位，其本身並非得作為領土主權客體之陸地；國家縱以填海造陸之方式，將領海以外之專屬經濟海域中之低潮高地改造成外觀上之島嶼，該地物在法律上仍屬人工島嶼，不因改造而生領土主權（其構成要件詳見《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相關規定）。本題問的是錯誤之敘述，故選 C。\n【逐項排除】\n(A) 敘述正確。國家間以條約合意相互交換領土，其性質為割讓之一種，屬於二次大戰後仍受承認之和平取得方式，並非本題所問之錯誤敘述。\n(B) 敘述正確。公海上因海底火山噴發等自然力新生之島嶼，不屬於任何國家，性質上為無主地，國家得以先占之方式取得其領土主權。\n(C) 敘述錯誤。專屬經濟海域並非沿海國之領土，低潮高地經人工改造後在法律上仍屬人工島嶼，不生領土主權之取得，本選項即為所問之錯誤敘述。\n(D) 敘述正確。武力行使本身之合法性與領土取得之效果，應分別觀察；縱然武力之行使合法，亦不得以之作為取得他國領土主權之權源。\n【涵攝步驟】先就各選項所述之取得方式定性其權源，次就該權源於二次大戰後是否仍受承認加以檢視，最後檢視其客體是否為得作為領土主權客體之陸地。\n【記憶點】人工造島造不出領土，合法用兵也換不到疆域。","一、本題之決定性依據與其位置：本題所考者為國際公法上領土主權之取得法理，其依據為《聯合國憲章》所確立之禁止使用武力原則，以及海洋法上關於島嶼、低潮高地與人工島嶼之地位區分。本題的分辨點不在我國國內法之條文字面，而在上開國際法制度之內容；其詳細內容詳見《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相關規定。上開制度之區分，是本題四個選項共同的判斷起點。\n二、要件拆解：先占之成立，須客體為無主地，且國家有取得主權之意思並為有效之占領與行政管理；添附則指因自然力或人為作用使既有領土面積增加，且該增加部分附著於國家既有之領土之上。本題(C)選項之設題，正是在測驗考生能否辨明（添附）與（人工島嶼）之界線：低潮高地位於領海以外之專屬經濟海域，並非沿海國之領土，其上之填築工程無所附麗，自無添附可言。\n三、易混淆之制度對照：島嶼為四面環水並在高潮時高於水面之自然形成之陸地，得有其領海；低潮高地則在高潮時沒入水中，其能否用以測算領海，取決於其與陸地或島嶼之距離；人工島嶼、設施與結構則不具島嶼地位，沿海國得於其周圍設置安全地帶。三者之法律效果依序遞減，此一梯級是本考點反覆出現之處。\n四、同一考點之其他考法：命題者常以（先占是否須有效管理）（時效取得之期間）（征服於現代國際法之地位）（添附與人工島嶼之區別）等方向設題；亦常結合專屬經濟海域與大陸礁層之權利性質，測驗考生是否誤以為沿海國於專屬經濟海域享有主權而非主權權利。\n五、備考提醒：本題四個選項均以（取得領土主權）為結論，故解題順序宜先固定客體，再固定權源。凡客體不是得作為領土主權客體之陸地者，無論國家投入多少工程，結論仍是不生領土主權之取得。\n六、四個選項的共同結構：本題每一個選項都是（某種事實狀態＋取得領土主權）之組合，命題者把變數放在事實狀態上。(A)之變數是取得方式的合意性，(B)之變數是客體的無主性，(C)之變數是客體的人工性，(D)之變數是手段的武力性。把四個變數並列之後可以看出，二次大戰後之國際法在領土取得上收緊的是手段與客體兩端：手段上排除征服，客體上排除非自然形成之地物。考生若記住這兩條收緊的線，即使遇到未見過的設題，也能循同一條理路判斷。\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low",[31],"outside-corpus",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2,"tagline":43,"hint":44},"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8,39,40,41],"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6,50,54,58,62,66],{"id":47,"number":48,"year":6,"stem":49},"law-113-s0101-060",60,"關於國際組織，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1,"number":52,"year":6,"stem":53},"law-113-s0101-062",62,"關於海域執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5,"number":56,"year":6,"stem":57},"law-113-s0101-059",59,"關於國際法中之國家承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9,"number":60,"year":6,"stem":61},"law-113-s0101-063",63,"關於國家管轄之豁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3,"number":64,"year":6,"stem":65},"law-113-s0101-058",58,"關於國際法上非國家政治實體，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7,"number":68,"year":6,"stem":69},"law-113-s0101-064",64,"個人向國際人權條約監督機構提起訴訟或申訴前，應「窮盡當地救濟」。設定該尋求國際人權機…",[],{"id":47,"number":48,"stem":49},{"id":51,"number":52,"stem":53},75,178944545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