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13-s0101-064":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5,"repeats":70,"prev":71,"next":72,"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3-s0101-064",113,"113110","20240803","s0101","public",null,64,"single","個人向國際人權條約監督機構提起訴訟或申訴前，應「窮盡當地救濟」。設定該尋求國際人權機構救濟條件之理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尊重國際人權條約所載不干涉（預）原則條款","允許被告國有機會修正錯誤或賠償損失","內國程序訴訟效率較高且有利判決執行","推定國家法體系正常運作以尊重管轄權","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國際人權條約監督機構受理個人申訴前，要求申訴人窮盡當地救濟之理由何在。\n【正解理由】窮盡當地救濟是個人向國際人權條約監督機構提出申訴之受理要件，其法理基礎在於：國際監督機制對內國救濟具有補充性，應先給予被告國自行修正錯誤或提供賠償之機會；內國程序在證據調查與判決執行上較為便捷；且此一要求推定國家法體系正常運作，藉以尊重國家之司法管轄權（其構成要件詳見各該國際人權條約及其任擇議定書相關規定）。至於不干涉原則條款，並非設定此一受理要件之理由，人權條約之監督機制本即係對締約國內部人權狀況之國際監督，其正當性不建立在不干涉原則之上。本題問的是錯誤之敘述，故選 A。\n【逐項排除】\n(A) 敘述錯誤。窮盡當地救濟之要求，並非為了尊重人權條約所載之不干涉原則條款；人權條約之個人申訴機制本身即以國際監督為目的，本選項即為所問。\n(B) 敘述正確。先由被告國之內國程序處理，可使該國有機會自行修正違反人權之措施或提供賠償，此即國際監督補充性之核心。\n(C) 敘述正確。內國程序在事實調查、證據取得與判決執行上較為直接有效，此為要求先行窮盡當地救濟之實際考量。\n(D) 敘述正確。此一要件以國家法體系正常運作為推定，藉此尊重國家之管轄權；當內國救濟不存在、無效或被不當拖延時，該推定即被推翻。\n【涵攝步驟】先確認申訴之對象為國際人權條約監督機構，次檢視該機構之受理要件，最後就各選項所述之理由，逐一檢視其與補充性原則之關聯。\n【記憶點】先給國家一次機會，是補充性；不是為了不干涉。","一、本題之決定性依據與其位置：窮盡當地救濟之受理要件，規定於各該國際人權條約及其任擇議定書之程序條款，並由監督機構之來文決定加以具體化，並非我國國內法之條文所能決定。本題的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而在該要件之法理基礎。該法理基礎即國際監督之補充性，是三個正確選項之共同指向。\n二、要件拆解：此一要件之審查有三個環節。其一，何謂（當地救濟），通常指有實效且可及之司法或準司法救濟，純屬恩惠性質之陳情不算在內。其二，窮盡之程度，指申訴人已用盡通常之審級救濟並提出實質相同之主張。其三，例外事由，包括救濟顯無實效、程序被不當拖延、或申訴人客觀上無從利用該救濟。第三個環節正是(D)選項所稱推定之反面。\n三、易混淆之制度對照：外交保護法上之窮盡當地救濟與人權條約上之窮盡當地救濟，兩者名稱相同而功能有別。前者處理的是國家對其國民所受損害提出國際請求之可受理性，後者處理的是個人申訴之可受理性；前者著眼於國家之權利，後者著眼於個人之權利與國際監督之補充性。命題者常以此為陷阱，將外交保護之語言放進人權申訴之題幹。\n四、同一考點之其他考法：本考點常見之延伸為——同一事件不得同時繫屬於另一國際調查或解決程序之要件、申訴人之受害者地位、來文之時效與濫用申訴權，以及監督機構意見之法律效力。此外，我國以施行法方式將數部核心人權公約國內法化，命題者亦常測驗施行法所生之國內效力與國際申訴機制之區別。\n五、備考提醒：本題四個選項中有三個都指向（先讓國家自己處理）這一條理路，唯一走岔的選項把補充性換成不干涉。解此類題型，先找出制度目的，再看哪一個選項所述之目的與之不相容。\n六、四個選項的共同結構：本題三個正確選項分別從三個角度說明同一件事——(B)是給國家機會，(C)是程序效率，(D)是尊重管轄權，三者都指向補充性。唯一的錯誤選項把理由換成不干涉原則，而不干涉原則之核心在於禁止他國介入一國之內政事項；人權條約之締約行為，本身即是締約國就其境內人權狀況接受國際監督之同意，該領域因此不再是純屬內政之事項。這一層轉換是本題真正的考點，也是人權法與傳統國際法之交界處。考生若把不干涉原則背成放諸四海皆準之口號，就會在此類題型上落入陷阱。\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low",[31],"outside-corpus",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2,"tagline":43,"hint":44},"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8,39,40,41],"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6,50,54,58,62,66],{"id":47,"number":48,"year":6,"stem":49},"law-113-s0101-063",63,"關於國家管轄之豁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1,"number":52,"year":6,"stem":53},"law-113-s0101-065",65,"依羅馬規約之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國際刑事法院行使管轄權之條件？",{"id":55,"number":56,"year":6,"stem":57},"law-113-s0101-062",62,"關於海域執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9,"number":60,"year":6,"stem":61},"law-113-s0101-066",66,"A 國為一複數法域國家，A 國人甲與我國人乙締結貨物買賣契約，約定關於契約之爭議適用…",{"id":63,"number":64,"year":6,"stem":65},"law-113-s0101-061",61,"依二次大戰後之國際法原則，關於國家取得領土主權之方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7,"number":68,"year":6,"stem":69},"law-113-s0101-067",67,"甲、乙二人均具有我國之國籍。甲因在美國出生，亦具有美國籍，且定居在美國。乙因其母為德…",[],{"id":47,"number":48,"stem":49},{"id":51,"number":52,"stem":53},75,1789445451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