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6},["ShallowReactive",2],{"q-law-113-s0101-065":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5,"repeats":70,"prev":71,"next":73,"paperCount":75},{"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3-s0101-065",113,"113110","20240803","s0101","public",null,65,"single","依羅馬規約之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國際刑事法院行使管轄權之條件？",{"A":16,"B":17,"C":18,"D":19},"聯合國認證之人道組織向檢察官提交情勢","締約國向檢察官提交本國情勢","聯合國安全理事會依憲章第七章決議向檢察官提交情勢","國際刑事法院檢察官依職權主動發動偵查","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依羅馬規約，國際刑事法院管轄權行使之啟動機制有哪幾種。\n【正解理由】依羅馬規約，國際刑事法院管轄權之行使，須先有人把情勢送進法院或由檢察官自行發動；本題(B)(C)(D)所述之締約國提交本國情勢、聯合國安全理事會依《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決議提交情勢，以及檢察官依職權主動發動偵查，都是規約所建立之啟動途徑（其構成要件詳見《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相關規定）。人道組織、非政府組織或個人固然得向檢察官提供資料，該等資料並得成為檢察官考慮是否依職權發動偵查之基礎，但其提供資料之行為本身，並非規約所定之啟動機制，也不生使法院取得管轄權行使條件之效果。本題問的是不屬於管轄權行使條件者，故選 A。\n【逐項排除】\n(A) 不屬於。聯合國認證之人道組織向檢察官提交情勢，並非規約所定之啟動途徑；此類組織所提供之資料，至多為檢察官依職權審酌之素材，本選項即為所問。\n(B) 屬於。締約國得將顯示已犯罪行之情勢提交檢察官，請求檢察官進行調查，此為第一種啟動途徑。\n(C) 屬於。聯合國安全理事會依《聯合國憲章》第七章作成決議後，得向檢察官提交情勢，此一途徑並不以情勢所涉國家為締約國為前提。\n(D) 屬於。檢察官得依其職權，就已取得之資料主動發動偵查，惟其進行偵查之決定須經預審分庭之授權。\n【涵攝步驟】先確定題目所問者為（管轄權行使之條件）而非（管轄權之範圍），次就(B)(C)(D)所述之提交或發動方式定性其在規約中之地位，最後檢視(A)所述之人道組織有無相同之程序地位。\n【記憶點】能把情勢送進國際刑事法院的，是締約國、安全理事會與檢察官這三個主體。","一、本題之決定性依據與其位置：本題所問者為羅馬規約之啟動機制，其依據為該規約之程序條款，並非我國國內法之條文，我國亦非該規約之締約國。本題的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而在規約所建立之三種啟動途徑。三種途徑之提交主體，正是本題選項所鋪陳之素材。\n二、要件拆解：三種途徑之要件並不相同。締約國提交與檢察官依職權發動，以屬地或屬人管轄之連結為其前提，即犯罪行為地國或行為人國籍國為締約國或已接受法院管轄；安全理事會之提交則以憲章第七章之決議為基礎，其效果在於突破前述連結之限制。檢察官依職權發動另有一道內部控制，須經預審分庭審查後授權，其設計目的在於避免政治性之濫行追訴。\n三、易混淆之制度對照：管轄權之範圍與管轄權行使之條件是兩件事。前者處理的是法院對何種犯罪、何時起、對何人有管轄權；後者處理的是誰能把一件情勢送進法院。本題題幹用語為（行使管轄權之條件），指向後者。另一個常見混淆是補充性原則：法院之管轄具有補充性，於有管轄權之國家確實進行調查或起訴時，案件即不可受理，該原則屬可受理性之問題，與啟動機制分屬不同階段。\n四、同一考點之其他考法：常見延伸包括——法院管轄之四類核心犯罪、侵略罪管轄權之特別啟動規則、非締約國以聲明接受管轄之方式、以及國家元首官方身分不得作為免責事由之規定。命題者亦常以（安理會得請求暫緩調查或起訴）之機制設題，測驗考生是否把提交與暫緩兩種權限混為一談。\n五、備考提醒：記憶啟動機制時，宜連同（誰能踩煞車）一併記憶：安全理事會既能提交情勢，亦能決議請求暫緩，兩項權限出自同一個機關而方向相反，是本考點最容易被設計成陷阱之處。\n六、四個選項的共同結構：本題三個正確選項對應三個不同的提交主體——締約國、安全理事會、檢察官，其共同點是都具有規約所賦予之程序地位；錯誤選項所舉之人道組織則無此地位，縱使其受聯合國認證亦然。命題者以（聯合國認證）四字增加誘答力，測驗考生會不會把與聯合國之關聯誤認為程序地位。作答時宜先默寫三種啟動途徑，再逐一比對選項所述之主體與其程序地位，凡不具該等程序地位者即為所問。此一作法對本考點之各種變形題同樣有效，因為規約就啟動機制採取的是列舉而非概括之立法方式。\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low",[31],"outside-corpus",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2,"tagline":43,"hint":44},"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8,39,40,41],"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6,50,54,58,62,66],{"id":47,"number":48,"year":6,"stem":49},"law-113-s0101-064",64,"個人向國際人權條約監督機構提起訴訟或申訴前，應「窮盡當地救濟」。設定該尋求國際人權機…",{"id":51,"number":52,"year":6,"stem":53},"law-113-s0101-066",66,"A 國為一複數法域國家，A 國人甲與我國人乙締結貨物買賣契約，約定關於契約之爭議適用…",{"id":55,"number":56,"year":6,"stem":57},"law-113-s0101-063",63,"關於國家管轄之豁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9,"number":60,"year":6,"stem":61},"law-113-s0101-067",67,"甲、乙二人均具有我國之國籍。甲因在美國出生，亦具有美國籍，且定居在美國。乙因其母為德…",{"id":63,"number":64,"year":6,"stem":65},"law-113-s0101-062",62,"關於海域執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7,"number":68,"year":6,"stem":69},"law-113-s0101-068",68,"甲為 A 國人，住所設在 B 國。甲死亡時，在我國遺有不動產，在 B 國遺有動產。甲…",[],{"id":47,"number":48,"stem":72},"個人向國際人權條約監督機構提起訴訟或申訴前，應「窮盡當地救濟」。設定該尋…",{"id":51,"number":52,"stem":74},"A 國為一複數法域國家，A 國人甲與我國人乙締結貨物買賣契約，約定關於契…",75,1789445451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