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13-s0101-066":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5,"repeats":70,"prev":71,"next":72,"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3-s0101-066",113,"113110","20240803","s0101","public",null,66,"single","A 國為一複數法域國家，A 國人甲與我國人乙締結貨物買賣契約，約定關於契約之爭議適用 A 國之 B州法，貨物交付地點為 A 國之 C 州。設甲在 A 國之主要營業地為 C 州，對於甲、乙之契約爭議，我國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A":16,"B":17,"C":18,"D":19},"適用我國法","適用 B 州法","適用 C 州法","我國法、B 州法、C 州法任擇其一","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當事人就複數法域國家逕行選定其中一個法域之法律為準據法時，我國法院應否再經由該國之區際衝突規則轉接。\n【正解理由】《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 條規定：「依本法適用當事人本國法時，如其國內法律因地域或其他因素有不同者，依該國關於法律適用之規定，定其應適用之法律；該國關於法律適用之規定不明者，適用該國與當事人關係最切之法律。」由該條文字可知，其發動之前提是依本法適用當事人本國法時，也就是以本國法之指定為起點，再向該國內部尋找應適用之法域。本題甲、乙於契約中約定（關於契約之爭議適用 A 國之 B 州法），所選定者為特定法域之法律，屬對法域之直接指定，起點並非 A 國之本國法，自無再經由 A 國區際衝突規則轉接之餘地，應逕依 B 州法。故選 B。\n【逐項排除】\n(A) 錯誤。當事人已明示選定 A 國 B 州法，本件並無規避我國強制或禁止規定之情形，亦無適用結果背於我國公序良俗之情事，無從改依我國法。\n(B) 正確。當事人所選定者為 A 國 B 州法，屬對複數法域國家中特定法域之直接指定，我國法院應以 B 州法為契約爭議之準據法。\n(C) 錯誤。C 州為甲之主要營業地及貨物交付地，該等因素是在無明示選定時用以尋找關係最切法律之素材；當事人既已明示選定 B 州法，即無須再以該等因素定之。\n(D) 錯誤。準據法之確定依衝突法則單一決定，法院並無於數個法律間任擇其一之權限。\n【涵攝步驟】要件一（當事人有無明示選定）→ 契約已約定適用 A 國 B 州法；要件二（所選定者為國家法或法域法）→ 為 B 州法，屬法域層次；要件三（有無轉接必要）→ 起點不是本國法之指定，無須轉接。\n【記憶點】直接點名州法，就不必再繞一次區際衝突規則。","一、要件拆解：《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 條所處理者，是一國之內因地域或其他因素而有不同法律時，如何從國家層次落到法域層次。該條把落點交給該國自己的區際或人際衝突規則；該國之規則不明時，才退而適用該國與當事人關係最切之法律。此一構造有一個關鍵前提：起點要落在國家層次的指定上。本題之起點是當事人的合意，而合意所指者已經是州層次，前提因此不成立。\n二、易混淆條文對照：與複數法域規定相鄰而常被一併記憶的是反致規定。《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6 條規定：「依本法適用當事人本國法時，如依其本國法就該法律關係須依其他法律而定者，應適用該其他法律。但依其本國法或該其他法律應適用中華民國法律者，適用中華民國法律。」兩條的共同起點都是（依本法適用當事人本國法時），但《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 條處理的是一國之內的法域選擇，同法第 6 條處理的則是國與國之間的反致。兩者並列可以看出：本法對（本國法）之指定設有兩道後續處理，而兩道都以本國法之指定為前提。\n三、公序良俗與規避法律之出口：本法另設有兩道對外國法適用結果的控制。《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8 條規定：「依本法適用外國法時，如其適用之結果有背於中華民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不適用之。」本題並無此類情事，故不生排除 B 州法之問題。\n四、同一考點之其他考法：複數法域之考法有兩種常見變形。其一是題幹只寫適用 A 國法而未指明州別，此時即須循《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 條之路徑，先找 A 國之區際衝突規則，找不到再以關係最切之法域為準。其二是把複數法域與本國法之確定合併設題，例如當事人具多重國籍且其中一國為複數法域國家，此時須先定其本國法，再定其法域。\n五、條文沿革：《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於九十九年全文修正，本題所涉之複數法域規定即為當時之條文，其後未再變動，考試當日適用者即為上開條文。\n六、備考提醒：本題最容易的失分方式，是看到複數法域四個字就反射性地寫出《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 條並依其操作。條文的前提句是它的開關，讀條文時要把前提句與效果句分開讀，先問開關有沒有被打開，再問效果是什麼；本題把開關寫在題幹的合意裡，而不是寫在國籍上。\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ot-retrieved",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2,"tagline":43,"hint":44},"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8,39,40,41],"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6,50,54,58,62,66],{"id":47,"number":48,"year":6,"stem":49},"law-113-s0101-065",65,"依羅馬規約之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國際刑事法院行使管轄權之條件？",{"id":51,"number":52,"year":6,"stem":53},"law-113-s0101-067",67,"甲、乙二人均具有我國之國籍。甲因在美國出生，亦具有美國籍，且定居在美國。乙因其母為德…",{"id":55,"number":56,"year":6,"stem":57},"law-113-s0101-064",64,"個人向國際人權條約監督機構提起訴訟或申訴前，應「窮盡當地救濟」。設定該尋求國際人權機…",{"id":59,"number":60,"year":6,"stem":61},"law-113-s0101-068",68,"甲為 A 國人，住所設在 B 國。甲死亡時，在我國遺有不動產，在 B 國遺有動產。甲…",{"id":63,"number":64,"year":6,"stem":65},"law-113-s0101-063",63,"關於國家管轄之豁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7,"number":68,"year":6,"stem":69},"law-113-s0101-069",69,"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0 條第 3 項規定「法律行為所生之債務中有足為該法律行為之…",[],{"id":47,"number":48,"stem":49},{"id":51,"number":52,"stem":73},"甲、乙二人均具有我國之國籍。甲因在美國出生，亦具有美國籍，且定居在美國。…",75,1789445451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