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6},["ShallowReactive",2],{"q-law-113-s0101-068":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5,"repeats":70,"prev":71,"next":73,"paperCount":75},{"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3-s0101-068",113,"113110","20240803","s0101","public",null,68,"single","甲為 A 國人，住所設在 B 國。甲死亡時，在我國遺有不動產，在 B 國遺有動產。甲之繼承人就遺產繼承涉訟於我國法院。依 A 國國際私法規定，繼承依被繼承人死亡時之住所地法。依 B 國國際私法規定，動產之繼承，依被繼承人死亡時之住所地法；不動產之繼承，依不動產所在地法。我國法院應以何國法為準據法？",{"A":16,"B":17,"C":18,"D":19},"全部遺產之繼承，應以 A 國法為準據法","全部遺產之繼承，應以 B 國法為準據法","動產之繼承應以 A 國法為準據法，不動產之繼承應以我國法為準據法","動產之繼承應以 B 國法為準據法，不動產之繼承應以我國法為準據法","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繼承之準據法，以及外國國際私法將問題再指向他國或指回我國時之處理。\n【正解理由】《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8 條規定：「繼承，依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本國法。但依中華民國法律中華民國國民應為繼承人者，得就其在中華民國之遺產繼承之。」甲為 A 國人，其本國法為 A 國法，故我國法院應以 A 國法為起點。惟依 A 國國際私法，繼承依被繼承人死亡時之住所地法，甲之住所在 B 國，問題因而轉向 B 國法；再依 B 國國際私法，動產之繼承依被繼承人死亡時之住所地法，仍為 B 國法，不動產之繼承則依不動產所在地法，而系爭不動產在我國，故就不動產部分指回我國法。從而動產之繼承應以 B 國法為準據法，不動產之繼承應以我國法為準據法。故選 D。\n【逐項排除】\n(A) 錯誤。A 國國際私法並未把繼承留給自己處理，而是指向被繼承人死亡時之住所地法，故不能就全部遺產逕以 A 國法為準據法。\n(B) 錯誤。B 國國際私法就動產與不動產分別設有不同之連結，不動產部分指向所在地法，故不能就全部遺產一概適用 B 國法。\n(C) 錯誤。動產部分經 A 國指向 B 國，再依 B 國之規則仍為 B 國法，並非 A 國法；本選項就動產部分之結論錯誤。\n(D) 正確。動產部分終局落在 B 國法，不動產部分因指回我國而適用我國法，與轉據反致及間接反致之操作結果相符。\n【涵攝步驟】要件一（繼承之連結）→ 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本國法即 A 國法；要件二（A 國之衝突法則）→ 指向住所地法即 B 國法；要件三（B 國之衝突法則）→ 動產仍為 B 國法、不動產指向我國法；三段行程走完之後，兩種遺產標的落在不同國家的法律上。\n【記憶點】反致要一站一站坐到底，動產與不動產可能在不同站下車。","一、要件拆解：本題之操作分成三層。第一層是我國衝突法則的指定，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8 條之本文，繼承之連結因素是被繼承人死亡時之國籍。第二層是被指定國之國際私法是否把問題再送出去，本題 A 國把它送到住所地法。第三層是再被指定國之國際私法如何處理，本題 B 國採動產與不動產分別處理之分割主義，動產留在 B 國法，不動產送回我國法。這三層構成的是先轉據、後間接指回我國的路徑。\n二、易混淆之概念對照：直接反致是指外國法指回法院地法；轉據反致是指外國法指向第三國法；間接反致則是經第三國再指回法院地法。本題同時出現轉據與間接指回兩種形態，而它們分別落在不動產與動產兩個不同的遺產標的上，這正是本題把四個選項寫成（全部／全部／動產與不動產分別）三種組合的原因。\n三、易混淆條文對照：《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9 條規定：「外國人死亡時，在中華民國遺有財產，如依前條應適用之法律為無人繼承之財產者，依中華民國法律處理之。」該條處理的是無人繼承財產之歸屬，與本題所問之準據法選擇分屬不同層次，但兩條同樣以外國人在我國遺有財產為素材，容易被混用。另可對照《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38 條第 1 項規定：「關於物權依物之所在地法。」物權採所在地法，而繼承採本國法，兩者是不同的連結政策；B 國國際私法就不動產採所在地法，走的正是接近物權的思路。\n四、同一考點之其他考法：反致之考法常見三種變形。其一是外國國際私法指回我國法而題目問是否接受；其二是外國國際私法之規定與我國相同而形成循環，此時須有停止之規則；其三是把反致與定性問題合併，先問某一爭點應定性為繼承或物權，再問其準據法。\n五、條文沿革與版本：《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現行條文於九十九年全文修正，本題所涉之繼承規定於修正後未再變動，考試當日適用者即為上開條文。\n六、備考提醒：處理多層指定的題目，最有效的作法是把每一站畫成箭頭，並在每一站標明它處理的是動產或不動產。本題(A)(B)之所以錯，都是因為在某一站就停下來，而沒有把兩種遺產標的分開走完全程；把三層指定畫成箭頭之後，(C)與(D)的差別只在動產那一段落在哪一國。\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ot-retrieved",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2,"tagline":43,"hint":44},"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8,39,40,41],"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6,50,54,58,62,66],{"id":47,"number":48,"year":6,"stem":49},"law-113-s0101-067",67,"甲、乙二人均具有我國之國籍。甲因在美國出生，亦具有美國籍，且定居在美國。乙因其母為德…",{"id":51,"number":52,"year":6,"stem":53},"law-113-s0101-069",69,"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0 條第 3 項規定「法律行為所生之債務中有足為該法律行為之…",{"id":55,"number":56,"year":6,"stem":57},"law-113-s0101-066",66,"A 國為一複數法域國家，A 國人甲與我國人乙締結貨物買賣契約，約定關於契約之爭議適用…",{"id":59,"number":60,"year":6,"stem":61},"law-113-s0101-070",70,"A 國人甲欲收養我國人乙，關於收養之成立要件問題，我國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id":63,"number":64,"year":6,"stem":65},"law-113-s0101-065",65,"依羅馬規約之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國際刑事法院行使管轄權之條件？",{"id":67,"number":68,"year":6,"stem":69},"law-113-s0101-071",71,"A 國人甲將美金 100 萬元貸予 B 國人乙，約定借貸契約之準據法為 A 國法，並…",[],{"id":47,"number":48,"stem":72},"甲、乙二人均具有我國之國籍。甲因在美國出生，亦具有美國籍，且定居在美國。…",{"id":51,"number":52,"stem":74},"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0 條第 3 項規定「法律行為所生之債務中有足為…",75,1789445451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