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13-s0101-069":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2,"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3-s0101-069",113,"113110","20240803","s0101","public",null,69,"single","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0 條第 3 項規定「法律行為所生之債務中有足為該法律行為之特徵者，負擔該債務之當事人行為時之住所地法，推定為關係最切之法律。」下列何種涉外債權契約，難以用此項規定推定關係最切之法律？",{"A":16,"B":17,"C":18,"D":19},"贈與契約","保證契約","承攬契約","互易契約","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債權契約準據法中（特徵性給付）之推定，以及何種契約無從辨識其特徵性債務。\n【正解理由】《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0 條第 3 項規定：「法律行為所生之債務中有足為該法律行為之特徵者，負擔該債務之當事人行為時之住所地法，推定為關係最切之法律。但就不動產所為之法律行為，其所在地法推定為關係最切之法律。」該項之運作，以契約中存在一個能夠標示該契約類型之債務為前提；此一債務通常是非金錢給付的那一方所負擔者。互易契約之雙方都負有移轉財產權之義務，兩造之給付性質相同而互為對價，無從指出何者足以標示該契約之特徵，故難以用該項規定推定關係最切之法律。故選 D。\n【逐項排除】\n(A) 贈與契約可用。贈與人負無償移轉財產權之義務，受贈人原則上不負對待給付，贈與人之給付即為該契約之特徵性債務。\n(B) 保證契約可用。保證人負於主債務人不履行時代負履行責任之義務，該義務足以標示保證契約之類型，為其特徵性債務。\n(C) 承攬契約可用。承攬人負完成一定工作之義務，定作人則負給付報酬之義務，前者為非金錢給付而足以標示承攬之類型。\n(D) 互易契約難以使用。互易之兩造都負有移轉財產權之義務，給付性質相同且互為對價，無從辨識何者為特徵性債務，本選項即為所問。\n【涵攝步驟】要件一（契約中有無足為特徵之債務）→ 逐一檢視各契約之給付結構；要件二（該債務由何方負擔）→ 以該方行為時之住所地法為推定；要件三（互易之結構）→ 兩造給付同質，要件一不成立。\n【記憶點】特徵性給付看誰不是在付錢；兩邊都在交東西的互易，就找不到特徵。","一、要件拆解：《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0 條建立的是三層構造。第一層是當事人意思，第二層是無明示意思時之關係最切法律，第三層則是以特徵性債務為關係最切之推定。第三層是推定而非擬制，故仍容許以其他因素推翻。至於特徵性債務之辨識，其常見標準是：金錢給付通常不具特徵性，因為幾乎所有有償契約都有金錢給付；能夠把契約與其他契約類型區別開來的那一方給付，才是特徵性給付。\n二、本題四種契約之給付結構：贈與是單務無償，只有贈與人一方負給付義務；保證是從屬性的單務契約，保證人之代負履行責任即其特徵；承攬是雙務契約，但兩造給付一為完成工作、一為給付報酬，非金錢給付的那一方即為特徵所在；互易則是雙務契約而兩造給付同為財產權之移轉，結構上對稱。對稱正是使特徵性給付理論失靈的原因。\n三、易混淆條文對照：《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3 條第 1 項規定：「因載貨證券而生之法律關係，依該載貨證券所記載應適用之法律；載貨證券未記載應適用之法律時，依關係最切地之法律。」該條同樣使用關係最切之語言，但它是就特定書據所生法律關係設之特別規定，與《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0 條所定之一般債權契約規則分屬不同層次，考題常以此測驗考生會不會在有特別規定時仍套用一般規定。\n四、同一考點之其他考法：常見變形包括——買賣契約之特徵性給付屬於出賣人、租賃契約屬於出租人、委任契約屬於受任人、消費借貸契約屬於貸與人。另一種變形是題幹寫明該法律行為以不動產為標的，此時應直接適用該項但書所定之所在地法推定，而不再問特徵性給付。\n五、條文沿革與版本：本條為九十九年全文修正時所增訂之特徵性給付推定規定，修正後未再變動；考試當日適用者即為題幹所引之條文，題幹並已將該項逐字列出。\n六、備考提醒：解答此類題型時，可用一個簡便的檢查法：把契約兩造的給付並列，若能一眼指出哪一方的給付（換個契約類型就不會出現），該方即為特徵性給付之負擔人；若兩造給付放在一起看不出差別，該契約就是本題所問的那一類。另可留意，本項所定者為推定而非強制，若有更強之連結因素，法院仍得認定其他法律為關係最切之法律。\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7,38,39,40],"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13-s0101-068",68,"甲為 A 國人，住所設在 B 國。甲死亡時，在我國遺有不動產，在 B 國遺有動產。甲…",{"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13-s0101-070",70,"A 國人甲欲收養我國人乙，關於收養之成立要件問題，我國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13-s0101-067",67,"甲、乙二人均具有我國之國籍。甲因在美國出生，亦具有美國籍，且定居在美國。乙因其母為德…",{"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13-s0101-071",71,"A 國人甲將美金 100 萬元貸予 B 國人乙，約定借貸契約之準據法為 A 國法，並…",{"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13-s0101-066",66,"A 國為一複數法域國家，A 國人甲與我國人乙締結貨物買賣契約，約定關於契約之爭議適用…",{"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13-s0101-072",72,"關於涉外物權事件之法律適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46,"number":47,"stem":71},"甲為 A 國人，住所設在 B 國。甲死亡時，在我國遺有不動產，在 B 國…",{"id":50,"number":51,"stem":73},"A 國人甲欲收養我國人乙，關於收養之成立要件問題，我國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75,1789445451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