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13-s0101-070":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2,"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3-s0101-070",113,"113110","20240803","s0101","public",null,70,"single","A 國人甲欲收養我國人乙，關於收養之成立要件問題，我國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A":16,"B":17,"C":18,"D":19},"選擇適用 A 國法或我國法","累積適用 A 國法和我國法","並行適用 A 國法和我國法","適用關係最切之我國法","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收養成立要件之準據法，以及並行適用、選擇適用與累積適用三種連結方式之區別。\n【正解理由】《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4 條第 1 項規定：「收養之成立及終止，依各該收養者被收養者之本國法。」條文用語為（各該），指收養者依收養者之本國法、被收養者依被收養者之本國法，就各自應具備之成立要件分別審查，此即並行適用。本題甲為 A 國人、乙為我國人，關於收養之成立要件，甲之部分依 A 國法、乙之部分依我國法，兩者並行而非擇一，也不是就同一要件同時要求二法一起具備。故選 C。\n【逐項排除】\n(A) 錯誤。選擇適用是指合於數個法律之任一者即為有效，例如結婚方式之準據法；收養之成立並非採此種連結。本題若採選擇適用，甲依 A 國法或乙依我國法其中一方具備要件即可，與條文所定不符。\n(B) 錯誤。累積適用是指同一要件須同時滿足二個法律之要求，本項條文使用（各該）之用語，係就雙方各自之要件分別適用其本國法，並未要求同一要件通過兩國法律之雙重檢驗。\n(C) 正確。收養之成立要件依各該收養者、被收養者之本國法分別審查，即並行適用 A 國法與我國法。\n(D) 錯誤。關係最切之法律是本法在若干條文中所設之補充連結，收養之成立並未採此一連結，亦不因被收養者為我國人而逕依我國法；該補充連結多見於婚姻效力與離婚等條文。\n【涵攝步驟】要件一（法律關係之定性）→ 收養之成立；要件二（連結因素）→ 各該收養者、被收養者之本國法；要件三（涵攝）→ 甲依 A 國法、乙依我國法分別審查，兩造之要件不互相補足。\n【記憶點】（各該）二字就是並行適用：各人各依各的本國法。","一、要件拆解：《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4 條第 1 項就收養之成立及終止採並行適用，其操作是把成立要件拆成收養者一方與被收養者一方，分別以各自之本國法檢驗。例如收養者之年齡、有無配偶同意等要件依收養者本國法，被收養者之年齡、應否得其父母同意等要件依被收養者本國法。至於收養成立後之效力，《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4 條第 2 項規定：「收養及其終止之效力，依收養者之本國法。」成立採並行、效力採單一連結，是本條的基本結構。\n二、三種連結方式之對照：並行適用是把要件依主體分割，各依各的法；選擇適用是就同一事項提供數個法律，符合其一即為有效；累積適用則是就同一事項要求同時符合數個法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6 條規定：「婚姻之成立，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但結婚之方式依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或依舉行地法者，亦為有效。」該條本文與但書恰好把並行適用與選擇適用並列在同一條之中，是理解三種連結方式最好的對照組。\n三、易混淆條文對照：收養成立後，養父母與養子女間之法律關係應如何定性，是另一個常考的爭點。《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5 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之法律關係，依子女之本國法。」該條之連結因素為子女之本國法，與收養效力所採之收養者本國法不同，兩者的分工在於前者處理親子關係之內容，後者處理收養本身所生之效力。\n四、同一考點之其他考法：本考點常見之變形有——收養之終止應依何法、跨國收養中被收養者本國法要求須經其主管機關同意時之處理、以及收養之準據法與我國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制之關係。另一種變形是把收養與認領並列設題，測驗考生能否分辨兩者所採之連結方式。\n五、條文沿革與版本：《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於九十九年全文修正，收養之準據法在該次修正時將效力部分明定依收養者之本國法；本題考試當日適用者即為修正後之條文，其後未再變動。\n六、備考提醒：遇到（並行、選擇、累積）三選一的題型，直接回到條文的用語：出現（各該）通常是並行；出現（或）（亦為有效）通常是選擇；要求數個法律一起符合，才是累積。用語是最可靠的判準，比背誦結論穩定。本題(A)(B)(D)分別對應選擇適用、累積適用與關係最切連結，三者都不是本項所採，逐一比對用語即可排除。\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7,38,39,40],"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13-s0101-069",69,"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0 條第 3 項規定「法律行為所生之債務中有足為該法律行為之…",{"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13-s0101-071",71,"A 國人甲將美金 100 萬元貸予 B 國人乙，約定借貸契約之準據法為 A 國法，並…",{"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13-s0101-068",68,"甲為 A 國人，住所設在 B 國。甲死亡時，在我國遺有不動產，在 B 國遺有動產。甲…",{"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13-s0101-072",72,"關於涉外物權事件之法律適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13-s0101-067",67,"甲、乙二人均具有我國之國籍。甲因在美國出生，亦具有美國籍，且定居在美國。乙因其母為德…",{"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13-s0101-073",73,"我國女子甲到美國工作，結識日本男子乙，二人於加拿大結婚，於美國生下一子丙。關於丙之身…",[],{"id":46,"number":47,"stem":71},"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0 條第 3 項規定「法律行為所生之債務中有足為…",{"id":50,"number":51,"stem":73},"A 國人甲將美金 100 萬元貸予 B 國人乙，約定借貸契約之準據法為 …",75,1789445451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