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13-s0101-071":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2,"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3-s0101-071",113,"113110","20240803","s0101","public",null,71,"single","A 國人甲將美金 100 萬元貸予 B 國人乙，約定借貸契約之準據法為 A 國法，並以住於 B 國之 B 國人丙為保證人。其後甲將其對乙所有之借款債權賣給 C 國人丁，約定此買賣契約之準據法為 C 國法，並為債權移轉。關於此債權讓與相關之準據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債權讓與對於債務人乙之效力，依 A 國法","債權讓與對於債務人乙之效力，依 B 國法","債權讓與對於保證人丙之效力，依 C 國法","債權讓與對於保證人丙之效力，依關係最切國之法","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債權讓與對債務人之效力，以及對提供擔保之第三人之效力，各應依何國法。\n【正解理由】《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32 條第 1 項規定：「債權之讓與，對於債務人之效力，依原債權之成立及效力所應適用之法律。」本題被讓與者為甲對乙之借款債權，該原債權係基於甲與乙之借貸契約而生，而該借貸契約已約定準據法為 A 國法，故債權讓與對債務人乙之效力，應依 A 國法。至於甲與丁間之買賣契約雖約定準據法為 C 國法，該約定拘束的是讓與人與受讓人間之關係，不能決定讓與對債務人所生之效力。故選 A。\n【逐項排除】\n(A) 正確。債權讓與對債務人之效力，依原債權之成立及效力所應適用之法律，本題原債權之準據法為 A 國法。\n(B) 錯誤。乙雖為 B 國人，債務人之國籍或住所並非本項所定之連結因素，不能因乙為 B 國人而改依 B 國法；本項所定之連結是原債權之準據法，而非債務人之屬人法。\n(C) 錯誤。C 國法是甲、丁間債權買賣契約之準據法，該約定不能決定讓與對保證人丙所生之效力；丙所提供者為保證，應回到保證關係自身之準據法。\n(D) 錯誤。讓與對第三人擔保之效力，依擔保權之成立及效力所應適用之法律，並非另以關係最切國之法律定之。\n【涵攝步驟】要件一（所讓與者為何債權）→ 甲對乙之借款債權；要件二（原債權之準據法）→ 借貸契約約定為 A 國法；要件三（對象是債務人或擔保人）→ 對債務人乙者依原債權準據法，對擔保人丙者依擔保權之準據法。\n【記憶點】讓與對債務人看原債權的法，對保證人看保證關係的法，兩者都不看買賣債權的那份契約所定之準據法。","一、要件拆解：《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32 條把債權讓與所生之對外效力拆成兩組。第一組是對債務人，其立法考量在於債務人並未參與讓與，其地位不應因讓與而改變，故仍以原債權之準據法決定；第二組是對提供擔保之第三人，《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32 條第 2 項規定：「債權附有第三人提供之擔保權者，該債權之讓與對該第三人之效力，依其擔保權之成立及效力所應適用之法律。」其立法考量與第一組相同，擔保人同樣未參與讓與，故以擔保關係自己的準據法為準。\n二、本題三份契約之分層：本題刻意鋪陳了三個法律關係——甲與乙之借貸契約（準據法為 A 國法）、丙為乙提供之保證關係、甲與丁之債權買賣契約（準據法為 C 國法）。三者各有其準據法，而題目問的是（債權讓與相關之準據法），因此應先確定要問的是哪一組對外效力，再回到對應的那一份法律關係。(C)選項之錯誤，就是把債權買賣契約之準據法擴張到擔保人身上。\n三、易混淆條文對照：保證關係之準據法，若當事人未為約定，則回到《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0 條所定之一般規則。《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0 條第 2 項規定：「當事人無明示之意思或其明示之意思依所定應適用之法律無效時，依關係最切之法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0 條處理的是債權契約本身之成立及效力，同法第 32 條處理的則是既存債權移轉時對第三人之效力，兩者的適用階段不同。\n四、同一考點之其他考法：本考點常見之延伸為《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33 條之債務承擔，其構造與債權讓與相對稱：承擔對債權人之效力依原債權之準據法，對擔保第三人之效力依擔保權之準據法。另一種變形是把讓與人與受讓人間之內部關係、讓與之對抗要件與債務人之抗辯權合併設題。\n五、條文沿革與版本：債權讓與對第三人效力之規定，係九十九年全文修正時所增訂，修正後未再變動；本題考試當日適用者即為上開條文。\n六、備考提醒：這一類題目的解題順序是（先分層、再對號）。先把題幹中的每一份契約與其準據法列出來，再看題目問的效力指向哪一個人，最後才回到條文找該人所對應的那一層。順序做對了，四個選項幾乎可以直接刪去三個；本題(A)之所以正確，正是因為它回到原債權那一層。\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7,38,39,40],"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13-s0101-070",70,"A 國人甲欲收養我國人乙，關於收養之成立要件問題，我國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13-s0101-072",72,"關於涉外物權事件之法律適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13-s0101-069",69,"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0 條第 3 項規定「法律行為所生之債務中有足為該法律行為之…",{"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13-s0101-073",73,"我國女子甲到美國工作，結識日本男子乙，二人於加拿大結婚，於美國生下一子丙。關於丙之身…",{"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13-s0101-068",68,"甲為 A 國人，住所設在 B 國。甲死亡時，在我國遺有不動產，在 B 國遺有動產。甲…",{"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13-s0101-074",74,"我國人甲男與 A 國人乙女，生有一子丙。甲死亡時遺有在我國之不動產 B 屋及在 A …",[],{"id":46,"number":47,"stem":71},"A 國人甲欲收養我國人乙，關於收養之成立要件問題，我國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id":50,"number":51,"stem":52},75,17894454518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