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13-s0101-072":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2,"paperCount":67},{"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3-s0101-072",113,"113110","20240803","s0101","public",null,72,"single","關於涉外物權事件之法律適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物之所在地如有變更，其物權之取得、喪失或變更，依其原因事實完成時物之所在地法","物權之法律行為，其方式依該行為所應適用之法律，但依行為地法所定之方式者，亦為有效","動產於託運期間，其物權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其目的地法","自外國輸入我國領域之動產，於輸入前依其所在地法成立之物權，其效力依我國法","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涉外物權事件之各項準據法，特別是物權法律行為之（方式）與一般法律行為方式之差異。\n【正解理由】《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39 條規定：「物權之法律行為，其方式依該物權所應適用之法律。」該條就物權法律行為之方式，採單一連結，未另設依行為地法亦為有效之規定。(B)選項卻在其後補上一段依行為地法所定之方式亦為有效之文字，該段文字屬一般法律行為方式之規定，被搬到物權法律行為之上，故(B)之敘述與條文不符。本題問的是錯誤之敘述，故選 B。\n【逐項排除】\n(A) 敘述正確。《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38 條第 3 項規定：「物之所在地如有變更，其物權之取得、喪失或變更，依其原因事實完成時物之所在地法。」(A)與該項相符。\n(B) 敘述錯誤。物權之法律行為，其方式依該物權所應適用之法律，並無依行為地法亦為有效之規定，本選項即為所問，考生宜將兩種方式規定分開記憶。\n(C) 敘述正確。《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1 條規定：「動產於託運期間，其物權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其目的地法。」(C)與該條相符。\n(D) 敘述正確。《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0 條規定：「自外國輸入中華民國領域之動產，於輸入前依其所在地法成立之物權，其效力依中華民國法律。」(D)與該條相符。\n【涵攝步驟】要件一（爭點屬物權之實質或方式）→ (B)問的是方式；要件二（方式之連結）→ 依該物權所應適用之法律；要件三（有無選擇適用之出口）→ 物權法律行為之方式未設此一出口；四個選項中與條文不符者，是在句尾多接了一段例外的那一個。\n【記憶點】一般法律行為的方式可以走行為地法，物權法律行為的方式不能。","一、要件拆解與對照組：《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6 條規定：「法律行為之方式，依該行為所應適用之法律。但依行為地法所定之方式者，亦為有效；行為地不同時，依任一行為地法所定之方式者，皆為有效。」該條本文與物權方式之規定同樣以（該行為所應適用之法律）為起點，差別在於它另設有依行為地法亦為有效之選擇適用。把兩條並列可以看出：一般法律行為之方式有兩條路可走，物權法律行為之方式則以物權準據法為準。(B)選項正是把前一個規定的但書，接到後一個規定的本文之後。\n二、物權準據法之體系：《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38 條第 1 項規定：「關於物權依物之所在地法。」此為物權之原則規定；同條其後各項則分別處理以權利為標的之物權、所在地變更之情形，以及船舶與航空器之物權。本題(A)所引者即為所在地變更之規定，其重點在於物權變動之效力於原因事實完成時即已確定，不因其後所在地變更而受影響。\n三、易混淆條文對照：託運中之動產與輸入我國之動產，是兩個相鄰而容易互換的條文。前者處理的是運送途中所在地不斷變動、難以確定之問題，故以目的地法為準；後者處理的則是外國已成立之物權進入我國後，其效力應如何評價之問題，故以我國法為準。一個著眼於連結因素之確定，一個著眼於既得權在內國之效力。\n四、同一考點之其他考法：物權章之常見考法還包括——以權利為標的之物權依權利成立地法、船舶物權依船籍國法而航空器物權依登記國法、智慧財產權依應受保護地法，以及有價證券集中保管之權利變動。命題者也常把物權之準據法與定性問題合併，先問某一爭點應定性為物權或債權，再問其準據法。\n五、條文沿革與版本：現行物權章之各項規定，係九十九年全文修正時所定，其後未再變動；本題考試當日適用者即為上開條文，故四個選項所述之內容可逐條回到該版本核對。\n六、備考提醒：本題是典型的（條文默寫題），四個選項中有三個幾乎是條文的逐字改寫，唯一被動過手腳的那一個，改動處是在句尾補上一段別條的但書。應試時宜逐字比對選項與條文的差異，特別留意選項尾端是否多出（亦為有效）（不在此限）這類例外語句；本題被動過手腳的那一個選項，改動處正在句尾。\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7,38,39,40],"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13-s0101-071",71,"A 國人甲將美金 100 萬元貸予 B 國人乙，約定借貸契約之準據法為 A 國法，並…",{"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13-s0101-073",73,"我國女子甲到美國工作，結識日本男子乙，二人於加拿大結婚，於美國生下一子丙。關於丙之身…",{"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13-s0101-070",70,"A 國人甲欲收養我國人乙，關於收養之成立要件問題，我國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13-s0101-074",74,"我國人甲男與 A 國人乙女，生有一子丙。甲死亡時遺有在我國之不動產 B 屋及在 A …",{"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13-s0101-069",69,"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0 條第 3 項規定「法律行為所生之債務中有足為該法律行為之…",{"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13-s0101-075",75,"已經訴訟繫屬於外國法院之事件，若該事件之原告又於我國法院就同一事件對被告提起訴訟。下…",[],{"id":46,"number":47,"stem":71},"A 國人甲將美金 100 萬元貸予 B 國人乙，約定借貸契約之準據法為 …",{"id":50,"number":51,"stem":73},"我國女子甲到美國工作，結識日本男子乙，二人於加拿大結婚，於美國生下一子丙…",17894454518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