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2},["ShallowReactive",2],{"q-law-113-s0101-073":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8,"prev":69,"next":70,"paperCount":59},{"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3-s0101-073",113,"113110","20240803","s0101","public",null,73,"single","我國女子甲到美國工作，結識日本男子乙，二人於加拿大結婚，於美國生下一子丙。關於丙之身分可得適用之法律，不包括下列何者？",{"A":16,"B":17,"C":18,"D":19},"我國法","日本法","加拿大法","美國法","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子女身分之準據法所採之連結因素，以及婚姻舉行地法在此一問題上有無地位。\n【正解理由】《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1 條規定：「子女之身分，依出生時該子女、其母或其母之夫之本國法為婚生子女者，為婚生子女。但婚姻關係於子女出生前已消滅者，依出生時該子女之本國法、婚姻關係消滅時其母或其母之夫之本國法為婚生子女者，為婚生子女。」該條所列之連結對象為該子女、其母及其母之夫三人之本國法。本題丙於美國出生，母甲為我國人、母之夫乙為日本人，故我國法、日本法，以及丙因出生地而可能取得之美國法，都在可得適用之範圍內；加拿大是甲、乙之結婚舉行地，並非上開三人之本國，其法律不在該條所列之連結之內。故選 C。\n【逐項排除】\n(A) 包括。甲為我國人，我國法為其母之本國法，屬本條所列之連結對象。\n(B) 包括。乙為日本人，日本法為其母之夫之本國法，屬本條所列之連結對象。\n(C) 不包括。加拿大為甲、乙之結婚舉行地，並非該子女、其母或其母之夫之本國，其法律不在本條所列之連結之內，本選項即為所問；舉行地法在本法中是就結婚之方式所設之連結，不及於子女身分之取得。\n(D) 包括。丙於美國出生，若因出生地而取得美國國籍，美國法即為該子女之本國法，屬本條所列之連結對象。\n【涵攝步驟】要件一（連結對象為何人）→ 該子女、其母、其母之夫；要件二（各該人之本國為何）→ 丙可能為美國、甲為我國、乙為日本；要件三（加拿大之地位）→ 結婚舉行地，非上開任一人之本國。\n【記憶點】子女身分看三個人的本國法：小孩、媽媽、媽媽的丈夫；婚禮在哪裡辦不算。","一、要件拆解：《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1 條之本文採選擇適用，只要依該子女、其母或其母之夫之本國法其中之一為婚生子女，即認其為婚生子女，其立法目的在於盡量使子女取得婚生地位。但書則處理婚姻關係於子女出生前已消滅之情形，此時該子女之本國法仍以出生時為準，而其母或其母之夫之本國法則改以婚姻關係消滅時為準，時點因此分歧。本題甲、乙之婚姻於丙出生時仍存續，故適用本文。\n二、易混淆條文對照：子女身分之認定與親子關係之內容，是兩個不同的問題。《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5 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之法律關係，依子女之本國法。」該條處理的是親權、扶養等關係之內容，其連結因素單一而明確；第 51 條處理的則是身分之取得，採多重選擇連結。兩條的分工在於：一條問的是身分如何取得，另一條問的是身分確定之後，父母與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依何國法。\n三、婚姻舉行地之地位：舉行地法在本法中的位置，是就結婚之（方式）提供一個選擇適用之連結，使在該地依當地方式舉行之婚姻不致因方式而無效。它在本法中的作用是就結婚之方式提供一個連結，不及於子女身分之取得。本題把結婚地放在加拿大，正是要測驗考生會不會把方式上的連結因素，誤搬到身分問題上。本題把結婚地與出生地分別放在加拿大與美國，兩者在條文中的地位並不相同：出生地可能透過國籍而成為該子女之本國，舉行地則沒有這條路徑。\n四、同一考點之其他考法：本考點常見之變形包括——婚姻關係於子女出生前已消滅時各該本國法之時點、準正之準據法、非婚生子女經認領後之效力依認領人之本國法，以及子女身分之準據法與我國民法婚生推定制度之銜接。\n五、條文沿革與版本：現行子女身分之規定，係九十九年全文修正時所定，其後未再變動；本題考試當日適用者即為上開條文。\n六、備考提醒：本題題幹給了四個國家——我國、日本、加拿大、美國，而每一個國家在題幹中都有一個角色：母之本國、母之夫之本國、結婚舉行地、出生地。把角色與國家一一對應之後，再回到條文所列之連結對象逐一勾稽，答案自然浮現。這種（角色對照表）的作法，對涉外身分題型普遍適用；把四個國家與四個角色列成兩欄之後，答案即可直接讀出。\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7,38,39,40],"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13-s0101-072",72,"關於涉外物權事件之法律適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13-s0101-074",74,"我國人甲男與 A 國人乙女，生有一子丙。甲死亡時遺有在我國之不動產 B 屋及在 A …",{"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13-s0101-071",71,"A 國人甲將美金 100 萬元貸予 B 國人乙，約定借貸契約之準據法為 A 國法，並…",{"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13-s0101-075",75,"已經訴訟繫屬於外國法院之事件，若該事件之原告又於我國法院就同一事件對被告提起訴訟。下…",{"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13-s0101-070",70,"A 國人甲欲收養我國人乙，關於收養之成立要件問題，我國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id":66,"number":24,"year":6,"stem":67},"law-113-s0101-001","關於貨物應許自由流通之憲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46,"number":47,"stem":48},{"id":50,"number":51,"stem":71},"我國人甲男與 A 國人乙女，生有一子丙。甲死亡時遺有在我國之不動產 B …",17894454518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