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0},["ShallowReactive",2],{"q-law-113-s0201-003":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2,"repeats":66,"prev":67,"next":68,"paperCount":60},{"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3-s0201-003",113,"113110","20240803","s0201","civil",null,3,"single","甲受輔助宣告，未經輔助人同意，將其所有之 A 屋出賣並移轉所有權登記於乙。嗣後，乙因財務困窘，未能依約給付價金。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買賣契約效力未定","不動產所有權移轉行為效力未定","甲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向乙主張返還 A 屋，應經輔助人同意","甲對乙提起民事訴訟，應經輔助人同意","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受輔助宣告之人所為哪些行為應經輔助人同意。\n【正解理由】《民法》第 15-2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三、為訴訟行為。」提起民事訴訟落在這一款，所以 (D) 正確。至於 (C) 所稱的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民法》第 767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該請求權的行使是實體法上的權利主張，既不生處分財產的效果，也不在《民法》第 15-2 條第 1 項所列舉的各款之內，因此無須經輔助人同意。(C) 把它列為應經同意的行為，是本題的錯誤敘述。故選 C。\n【逐項排除】\n(A) 正確。《民法》第 15-2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五、為不動產、船舶、航空器、汽車或其他重要財產之處分、設定負擔、買賣、租賃或借貸。」甲出賣 A 屋未經輔助人同意，依《民法》第 15-2 條第 2 項所定的準用，該買賣契約效力未定。\n(B) 正確。移轉所有權登記是處分行為，同樣落在《民法》第 15-2 條第 1 項第 5 款，依同法第 15-2 條第 2 項所定的準用，效力未定。\n(C) 錯誤。理由如上，行使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不在《民法》第 15-2 條第 1 項各款之列。\n(D) 正確。《民法》第 15-2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三、為訴訟行為。」提起民事訴訟即屬之。程序法上並有配套，《民事訴訟法》第 45-1 條第 1 項規定：「輔助人同意受輔助宣告之人為訴訟行為，應以文書證之。」\n【涵攝步驟】要件一，甲受輔助宣告；要件二，出賣並移轉 A 屋所有權，落在《民法》第 15-2 條第 1 項第 5 款；要件三，未經輔助人同意，依《民法》第 15-2 條第 2 項所定的準用而效力未定；要件四，對乙提起民事訴訟屬同項第 3 款的訴訟行為，應經同意；要件五，單純行使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未落在各款之內，無須同意。\n【記憶點】受輔助宣告之人受到限制的是《民法》第 15-2 條第 1 項列舉的那幾類行為，實體請求權的行使不在其中。","輔助宣告制度處理的是意思能力顯有不足而尚未達到監護程度的人，立法上不剝奪其行為能力，只就特定類型的行為要求輔助人同意。\n制度的入口在《民法》第 15-1 條第 1 項，該項規定：「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輔助之宣告。」與監護宣告的差別在於，監護宣告會全面剝奪行為能力，輔助宣告則不剝奪，只在特定行為上加一道同意的門檻。\n限制的範圍則採列舉。《民法》第 15-2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受輔助宣告之人為下列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柱句本身就設了兩個出口，一是純獲法律上利益，二是依年齡身分及日常生活所必需。本題與各款有關的是兩款，《民法》第 15-2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三、為訴訟行為。」《民法》第 15-2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五、為不動產、船舶、航空器、汽車或其他重要財產之處分、設定負擔、買賣、租賃或借貸。」列舉的意義在於，未被列舉的行為原則上不受限制，這正是 (C) 錯誤的所在。\n未經同意的效果不是無效。《民法》第 15-2 條第 2 項規定：「第七十八條至第八十三條規定，於未依前項規定得輔助人同意之情形，準用之。」準用的結果，是把限制行為能力人的那一套效力規則搬過來，單獨行為無效、契約則須經同意權人承認始生效力。本題的買賣契約與物權移轉行為因而都是效力未定，而不是自始確定無效。\n程序法上另有配套。《民事訴訟法》第 45-1 條第 1 項規定：「輔助人同意受輔助宣告之人為訴訟行為，應以文書證之。」而同法第 45-1 條第 2 項規定：「受輔助宣告之人就他造之起訴或上訴為訴訟行為時，無須經輔助人同意。」把主動起訴與被動應訴分開處理，是常見的延伸考法：主動起訴要同意，應訴則不必。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39,"tagline":40,"hint":41},"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7,38],"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3,47,51,54,58,62],{"id":44,"number":45,"year":6,"stem":46},"law-113-s0201-002",2,"乙為甲之意定代理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13-s0201-004",4,"甲將 A 屋出租於乙，乙與其配偶丙及子女丁住於 A 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2,"number":24,"year":6,"stem":53},"law-113-s0201-001","下列關於消滅時效規定之敘述，何者錯誤？",{"id":55,"number":56,"year":6,"stem":57},"law-113-s0201-005",5,"下列關於雙方或自己代理禁止之敘述，何者正確？",{"id":59,"number":60,"year":6,"stem":61},"law-113-s0201-080",80,"甲夫、乙妻有未成年之婚生子丙，乙婚前另與丁男交往，甲死亡後，其母戊認為丙非甲之子，提…",{"id":63,"number":64,"year":6,"stem":65},"law-113-s0201-006",6,"下列關於法人責任之敘述，何者錯誤？",[],{"id":44,"number":45,"stem":46},{"id":48,"number":49,"stem":69},"甲將 A 屋出租於乙，乙與其配偶丙及子女丁住於 A 屋。下列敘述，何者錯…",178944544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