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2},["ShallowReactive",2],{"q-law-113-s0201-004":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7,"prev":68,"next":70,"paperCount":71},{"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3-s0201-004",113,"113110","20240803","s0201","civil",null,4,"single","甲將 A 屋出租於乙，乙與其配偶丙及子女丁住於 A 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承租人乙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保管 A 屋，如因承租人乙之配偶丙應負責任之事由，致 A 屋毀損時，乙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因乙之輕過失導致 A 屋失火而毀損時，甲得對乙主張侵害所有權之損害賠償責任","乙依約定之方法對 A 屋為使用收益致有毀損，無須對甲負損害賠償責任","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應由出租人負責者，承租人應即通知出租人","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承租人的保管義務、同居人事由所生的責任，以及失火責任的特別規定。\n【正解理由】《民法》第 434 條規定：「租賃物因承租人之重大過失，致失火而毀損、滅失者，承租人對於出租人負損害賠償責任。」該條以重大過失為要件，實務並認其為侵權行為一般規定的特別規定，承租人僅有輕過失時，出租人不得再依《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請求賠償。(B) 稱因乙之輕過失導致 A 屋失火毀損時，甲得對乙主張侵害所有權之損害賠償責任，與此不符，是本題的錯誤敘述。故選 B。\n【逐項排除】\n(A) 正確。《民法》第 433 條規定：「因承租人之同居人或因承租人允許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之第三人應負責之事由，致租賃物毀損、滅失者，承租人負損害賠償責任。」配偶丙是同居人，其應負責的事由所致的毀損由乙負賠償責任。\n(B) 錯誤。理由如上，《民法》第 434 條就失火所生的毀損以重大過失為要件。\n(C) 正確。《民法》第 432 條第 2 項但書規定：「但依約定之方法或依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為使用、收益，致有變更或毀損者，不在此限。」\n(D) 正確。《民法》第 437 條第 1 項規定：「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應由出租人負擔者，或因防止危害有設備之必要，或第三人就租賃物主張權利者，承租人應即通知出租人。但為出租人所已知者，不在此限。」\n【涵攝步驟】要件一，甲乙間成立租賃關係；要件二，乙依《民法》第 432 條第 1 項負善良管理人的保管義務；要件三，毀損原因是失火，責任依《民法》第 434 條以重大過失為要件；要件四，題目設定為乙的輕過失，未達該要件；效果，甲不得請求乙賠償。\n【記憶點】租賃物失火毀損的賠償責任以重大過失為要件，這是《民法》第 434 條所設的特別規定。","租賃契約中承租人所負的義務可以分成保管、通知與返還三組，本題四個選項落在前兩組。\n保管義務的原則規定在《民法》第 432 條第 1 項，該項規定：「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租賃物，租賃物有生產力者，並應保持其生產力。」注意標準是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也就是抽象輕過失的標準。違反的效果與例外規定在同條第 2 項，《民法》第 432 條第 2 項本文規定：「承租人違反前項義務，致租賃物毀損、滅失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而《民法》第 432 條第 2 項但書規定：「但依約定之方法或依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為使用、收益，致有變更或毀損者，不在此限。」依約定方法使用收益所生的耗損，本來就是租賃關係中出租人應該承受的，這就是 (C) 的依據。\n責任範圍並向外擴張到承租人身邊的人。《民法》第 433 條規定：「因承租人之同居人或因承租人允許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之第三人應負責之事由，致租賃物毀損、滅失者，承租人負損害賠償責任。」條文列出的是同居人與經承租人允許使用收益的第三人兩種，配偶與子女屬於前者。這一條的作用是把承租人的責任範圍與其對租賃物的支配範圍對齊。\n失火則是另設的特別規定。《民法》第 434 條規定：「租賃物因承租人之重大過失，致失火而毀損、滅失者，承租人對於出租人負損害賠償責任。」立法上考量失火的損害往往遠逾承租人的負擔能力，因而把注意標準從善良管理人的注意降到重大過失。實務見解並認為該條是侵權行為一般規定的特別規定，出租人不得就同一失火事實改依侵權行為請求，否則該條的減輕功能會被完全架空。這一點正是本題的分辨點，也是條文字面本身讀不出來的部分。\n通知義務的部分，《民法》第 437 條第 1 項規定：「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應由出租人負擔者，或因防止危害有設備之必要，或第三人就租賃物主張權利者，承租人應即通知出租人。但為出租人所已知者，不在此限。」怠於通知的效果則規定在同條第 2 項。與它相接的是修繕義務的歸屬，《民法》第 429 條第 1 項規定：「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兩條合起來，構成出租人修繕、承租人通知的分工。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失火換成承租人的故意毀損，此時回到《民法》第 432 條第 2 項本文處理。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8,39],"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4,48,52,56,60,63],{"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13-s0201-003",3,"甲受輔助宣告，未經輔助人同意，將其所有之 A 屋出賣並移轉所有權登記於乙。嗣後，乙因…",{"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3-s0201-005",5,"下列關於雙方或自己代理禁止之敘述，何者正確？",{"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3-s0201-002",2,"乙為甲之意定代理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3-s0201-006",6,"下列關於法人責任之敘述，何者錯誤？",{"id":61,"number":24,"year":6,"stem":62},"law-113-s0201-001","下列關於消滅時效規定之敘述，何者錯誤？",{"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13-s0201-007",7,"甲畫家受監護宣告，在心智清醒時，將代理權授與乙，讓乙代理銷售甲之畫作。假設乙無過失不…",[],{"id":45,"number":46,"stem":69},"甲受輔助宣告，未經輔助人同意，將其所有之 A 屋出賣並移轉所有權登記於乙…",{"id":49,"number":50,"stem":51},80,178944544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