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13-s0201-005":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3-s0201-005",113,"113110","20240803","s0201","civil",null,5,"single","下列關於雙方或自己代理禁止之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禁止自己代理之規定，僅適用於意定代理，不及於法定代理","甲父贈與 A 地於二歲之子乙，甲父得代理其子乙與自己訂立有效之贈與契約","甲贈與秘書乙 A 地一筆，乙代理甲辦理移轉 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於自己名下，該移轉登記效力未定","甲未經出賣人乙與買受人丙之許諾，代理雙方訂立 A 地買賣契約，該買賣契約無效","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禁止雙方代理與自己代理的適用範圍、但書，以及違反的效果。\n【正解理由】《民法》第 106 條本文規定：「代理人非經本人之許諾，不得為本人與自己之法律行為，亦不得既為第三人之代理人，而為本人與第三人之法律行為。」該條的規範目的在防止代理人與本人間的利益衝突，實務因此就純獲法律上利益的行為採目的性限縮，認為不在禁止之列。甲父贈與 A 地予二歲之子乙，對乙而言純獲法律上利益，並無利益衝突可言，甲父得代理乙與自己訂立該贈與契約而生效力。故選 B。\n【逐項排除】\n(A) 錯誤。《民法》第 106 條以代理人為規範對象，並未區分意定代理與法定代理，法定代理亦有其適用。\n(B) 正確。理由如上，純獲法律上利益的贈與不生利益衝突，實務採目的性限縮而認甲父得為之。\n(C) 錯誤。乙代理甲辦理 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於自己名下，是在履行甲對乙已負的贈與債務，落在《民法》第 106 條但書規定：「但其法律行為，係專履行債務者，不在此限。」所稱的情形，該移轉登記有效而非效力未定。\n(D) 錯誤。違反《民法》第 106 條的效果，實務與通說認為構成無權代理，該買賣契約是效力未定而非無效，本選項稱其無效並不正確。\n【涵攝步驟】要件一，甲父為乙的法定代理人；要件二，甲父同時是贈與契約的贈與人，形式上構成《民法》第 106 條所稱為本人與自己之法律行為；要件三，該贈與對乙純獲法律上利益，欠缺該條所要防止的利益衝突；效果，依實務的目的性限縮，該條於此不適用，贈與契約有效。\n【記憶點】《民法》第 106 條的條文出口是專履行債務的但書，純獲法律上利益則是實務依規範目的所開的另一個出口。","雙方代理與自己代理的禁止，是代理制度中少數以利益衝突為規範核心的條文，理解它要同時掌握文義、目的與違反效果三層。\n文義層。《民法》第 106 條本文規定：「代理人非經本人之許諾，不得為本人與自己之法律行為，亦不得既為第三人之代理人，而為本人與第三人之法律行為。」前段禁止的是自己代理，後段禁止的是雙方代理。條文的主體寫的是代理人，沒有把法定代理排除在外，所以 (A) 所稱僅適用於意定代理的說法在文義上就過不去；法定代理人與受監護人、未成年子女之間的利益衝突，恰恰是這條最需要處理的場合。\n例外層。《民法》第 106 條但書規定：「但其法律行為，係專履行債務者，不在此限。」履行既存債務不會使本人的財產狀態惡化，沒有利益衝突的空間。(C) 的情形正是如此：甲已因贈與契約負有移轉 A 地的債務，乙代理甲辦理移轉登記，是在履行該既存債務，落在但書之內。另一個出口是本文所寫的經本人許諾，本人既已知情並同意，利益衝突的疑慮就由本人自行承擔。\n目的層。純獲法律上利益的行為不在條文的文字例外之內，實務因而以規範目的限縮該條的適用範圍，認為法定代理人代理無行為能力的子女受贈財產時，並無該條所要防止的衝突。這一點是本題的分辨點，條文字面本身讀不出來。與此相關的是受贈人一方的行為能力問題，《民法》第 76 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並代受意思表示。」二歲的乙須由法定代理人代為受贈的意思表示，而該法定代理人正是贈與人本人，這就是本題把利益衝突與代理權合而為一的設計。\n效果層。違反該條並非無效。實務與通說認為此時構成無權代理，其效力回到無權代理的處理，即非經本人承認對本人不生效力，屬效力未定，本人事後承認即可補正。(D) 把效果寫成無效，是最常見的誤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贈與換成負有負擔的贈與，此時受贈人並非純獲法律上利益，目的性限縮的前提即不存在。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8,39],"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13-s0201-004",4,"甲將 A 屋出租於乙，乙與其配偶丙及子女丁住於 A 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3-s0201-006",6,"下列關於法人責任之敘述，何者錯誤？",{"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3-s0201-003",3,"甲受輔助宣告，未經輔助人同意，將其所有之 A 屋出賣並移轉所有權登記於乙。嗣後，乙因…",{"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3-s0201-007",7,"甲畫家受監護宣告，在心智清醒時，將代理權授與乙，讓乙代理銷售甲之畫作。假設乙無過失不…",{"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3-s0201-002",2,"乙為甲之意定代理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3-s0201-008",8,"甲為避免債權人之強制執行，遂將名下之 A 地與乙通謀虛偽訂立買賣契約，並辦理所有權移…",[],{"id":45,"number":46,"stem":70},"甲將 A 屋出租於乙，乙與其配偶丙及子女丁住於 A 屋。下列敘述，何者錯…",{"id":49,"number":50,"stem":51},80,1789445440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