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2},["ShallowReactive",2],{"q-law-113-s0201-006":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2,"repeats":67,"prev":68,"next":69,"paperCount":71},{"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3-s0201-006",113,"113110","20240803","s0201","civil",null,6,"single","下列關於法人責任之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法人對於其董事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僅由法人單獨負賠償責任","董事代表法人與他人訂立之契約，由法人單獨負擔履約與債務不履行之責任","法人之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原則上由法人與該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法人之代理人，關於債之履行有故意或過失時，法人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法人就董事與受僱人行為所負的責任，以及債務履行輔助人的責任。\n【正解理由】《民法》第 28 條規定：「法人對於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與該行為人連帶負賠償之責任。」該條所定的效果是法人與行為人連帶負賠償責任，被害人得對其中任一人請求全部給付。(A) 稱法人對於其董事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僅由法人單獨負賠償責任，與該條文字不符，是本題的錯誤敘述。故選 A。\n【逐項排除】\n(A) 錯誤。理由如上，《民法》第 28 條所定的是法人與該行為人連帶負賠償之責任。\n(B) 正確。《民法》第 27 條第 2 項規定：「董事就法人一切事務，對外代表法人。董事有數人者，除章程另有規定外，各董事均得代表法人。」代表行為在法律上就是法人自己的行為，契約當事人是法人，履約與債務不履行的責任因而由法人負擔。\n(C) 正確。《民法》第 188 條第 1 項本文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n(D) 正確。《民法》第 224 條本文規定：「債務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關於債之履行有故意或過失時，債務人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n【涵攝步驟】要件一，行為人須為法人的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要件二，須因執行職務；要件三，須因而加損害於他人；效果，依《民法》第 28 條由法人與該行為人連帶負賠償責任。(A) 在效果這一格上把連帶寫成法人單獨負責。\n【記憶點】董事執行職務加損害於他人時，《民法》第 28 條的效果是法人與行為人連帶；董事代表法人訂約時，契約當事人則是法人自己。","法人責任的考題通常同時鋪陳侵權責任與契約責任兩條線，本題四個選項正好把兩條線各放兩個。\n侵權這條線上有兩層。第一層是有代表權之人，《民法》第 28 條規定：「法人對於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與該行為人連帶負賠償之責任。」該條的特色是法人不得舉證免責，被害人得對法人與行為人任一人請求全部給付。第二層是受僱人，《民法》第 188 條第 1 項本文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而《民法》第 188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兩條並列著看，差別就浮出來了：《民法》第 28 條沒有舉證免責的但書，同法第 188 條第 1 項則有。(C) 用的是原則上三個字，對應的正是該但書的存在。\n契約這條線也有兩層。第一層是代表，《民法》第 27 條第 2 項規定：「董事就法人一切事務，對外代表法人。董事有數人者，除章程另有規定外，各董事均得代表法人。」代表與代理在構造上不同，代理人的行為是代理人自己的意思表示而效果歸屬本人，代表人的行為則直接被評價為法人自己的行為，因此契約當事人自始就是法人，履約責任與債務不履行責任都由法人承擔，不生董事與法人連帶的問題。對代表權所加的限制另有規定，《民法》第 27 條第 3 項規定：「對於董事代表權所加之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n第二層是履行輔助人，《民法》第 224 條本文規定：「債務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關於債之履行有故意或過失時，債務人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該條把輔助人的故意過失視同債務人自己的故意過失，是契約責任的擴張，與侵權責任在構造上並不相同：《民法》第 188 條產生的是連帶債務，同法第 224 條產生的則是債務人自己一人的責任。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董事換成沒有代表權的經理人，此時《民法》第 28 條不適用而回到同法第 188 條。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39,"tagline":40,"hint":41},"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7,38],"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3,47,51,55,59,63],{"id":44,"number":45,"year":6,"stem":46},"law-113-s0201-005",5,"下列關於雙方或自己代理禁止之敘述，何者正確？",{"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13-s0201-007",7,"甲畫家受監護宣告，在心智清醒時，將代理權授與乙，讓乙代理銷售甲之畫作。假設乙無過失不…",{"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13-s0201-004",4,"甲將 A 屋出租於乙，乙與其配偶丙及子女丁住於 A 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13-s0201-008",8,"甲為避免債權人之強制執行，遂將名下之 A 地與乙通謀虛偽訂立買賣契約，並辦理所有權移…",{"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13-s0201-003",3,"甲受輔助宣告，未經輔助人同意，將其所有之 A 屋出賣並移轉所有權登記於乙。嗣後，乙因…",{"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13-s0201-009",9,"乙自稱其為甲之代理人，將甲之高級音響出售於丙，於收受約定價金後，交付該音響。下列敘述…",[],{"id":44,"number":45,"stem":46},{"id":48,"number":49,"stem":70},"甲畫家受監護宣告，在心智清醒時，將代理權授與乙，讓乙代理銷售甲之畫作。假…",80,17894454509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