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13-s0201-007":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0,"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3-s0201-007",113,"113110","20240803","s0201","civil",null,7,"single","甲畫家受監護宣告，在心智清醒時，將代理權授與乙，讓乙代理銷售甲之畫作。假設乙無過失不知甲受監護宣告，以甲之代理人名義與丙訂立買賣契約，並以移轉所有權之意思將甲之畫作交付於善意無過失之丙。詎料甲之監護人拒絕承認乙之代理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丙是善意無過失，故可以善意取得甲之畫作","甲在心智清醒時授與乙代理權，該授權有效","乙縱使無過失，仍然須對丙負損害賠償責任","乙因非故意，所以無須對丙負損害賠償責任","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受監護宣告之人授與代理權的效力，以及無權代理人對善意相對人的賠償責任。\n【正解理由】《民法》第 15 條規定：「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甲既受監護宣告即無行為能力，其授與代理權的意思表示不生效力，乙自始就是無代理權人。《民法》第 110 條規定：「無代理權人，以他人之代理人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對於善意之相對人，負損害賠償之責。」該條的責任不以無代理權人有故意或過失為要件，通說稱為無過失責任，乙縱無過失仍須對丙負責。故選 C。\n【逐項排除】\n(A) 錯誤。《民法》第 801 條規定：「動產之受讓人占有動產，而受關於占有規定之保護者，縱讓與人無移轉所有權之權利，受讓人仍取得其所有權。」該條處理的是讓與人無移轉所有權之權利的情形，而本題甲是畫作所有人，欠缺的是乙的代理權，因此不生善意取得的問題。\n(B) 錯誤。《民法》第 15 條規定：「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行為能力的有無取決於宣告而非個案的心智狀態，該授權因而不生效力。\n(C) 正確。理由如上，《民法》第 110 條所定的賠償責任不以故意或過失為要件。\n(D) 錯誤。《民法》第 110 條未把故意列為要件，乙縱非因故意亦須對丙負損害賠償之責。\n【涵攝步驟】要件一，甲受監護宣告，依《民法》第 15 條為無行為能力人；要件二，甲既無行為能力，其授與代理權的意思表示不生效力；要件三，乙因而以他人之代理人名義為法律行為；要件四，丙為善意相對人；效果，依《民法》第 110 條乙對丙負損害賠償之責。\n【記憶點】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授不出有效的代理權；而《民法》第 110 條對善意相對人的賠償責任不以故意或過失為要件。","本題把行為能力、代理權授與、無權代理與善意取得四個制度串在一起，逐層拆開才不會被選項牽著走。\n第一層是行為能力。《民法》第 15 條規定：「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監護宣告的效力是形式化的，一經宣告即全面剝奪行為能力，不再逐案審查行為當時的心智狀態；這樣設計是為了交易安全與舉證上的明確。而代理權的授與是本人自己的行為，《民法》第 167 條規定：「代理權係以法律行為授與者，其授與應向代理人或向代理人對之為代理行為之第三人，以意思表示為之。」授權既然是一個意思表示，甲在受監護宣告之後，就已經無法自己有效地授出代理權。(B) 之所以錯，就是把宣告制度讀成了個案審查。\n第二層是無權代理的效果歸屬。《民法》第 170 條第 1 項規定：「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生效力。」本題監護人拒絕承認，買賣契約與物權移轉行為對甲都不生效力。要注意的是，這一層處理的是效果歸屬，並不當然使相對人取得任何權利。\n第三層是善意取得為什麼不適用。《民法》第 801 條規定：「動產之受讓人占有動產，而受關於占有規定之保護者，縱讓與人無移轉所有權之權利，受讓人仍取得其所有權。」該條的前提是讓與人欠缺移轉所有權之權利，也就是無權處分。本題的畫作是甲的，甲有處分權，欠缺的是乙的代理權；乙並非以自己名義處分甲的畫作，而是以甲的代理人名義為之。欠缺代理權與欠缺處分權是兩個不同的欠缺，善意取得接的是後者。這是 (A) 的陷阱，也是歷年反覆出現的題型。\n第四層是無權代理人自己的責任。《民法》第 110 條規定：「無代理權人，以他人之代理人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對於善意之相對人，負損害賠償之責。」條文寫的是以他人之代理人名義為法律行為與相對人善意，完全沒有提到故意或過失，通說因而認為這是一種法定的無過失責任，用意在保護信賴代理權存在的交易相對人。(C) 與 (D) 是同一條的正反兩面。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丙改成明知乙無代理權，此時相對人非善意，《民法》第 110 條的第二個要件即不具備。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ot-retrieved",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8,39],"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13-s0201-006",6,"下列關於法人責任之敘述，何者錯誤？",{"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3-s0201-008",8,"甲為避免債權人之強制執行，遂將名下之 A 地與乙通謀虛偽訂立買賣契約，並辦理所有權移…",{"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3-s0201-005",5,"下列關於雙方或自己代理禁止之敘述，何者正確？",{"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3-s0201-009",9,"乙自稱其為甲之代理人，將甲之高級音響出售於丙，於收受約定價金後，交付該音響。下列敘述…",{"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3-s0201-004",4,"甲將 A 屋出租於乙，乙與其配偶丙及子女丁住於 A 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3-s0201-010",10,"50 歲之某甲於民國（下同）99 年 12 月 1 日出國自助旅行，未如期返家，其配…",[],{"id":45,"number":46,"stem":47},{"id":49,"number":50,"stem":71},"甲為避免債權人之強制執行，遂將名下之 A 地與乙通謀虛偽訂立買賣契約，並…",80,1789445450937]